微论文: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模式的浅谈

时间:2015-09-24 作者:李耀辉刑事辩护网 浏览:2035 打印
 微论文: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模式的浅谈

 

作者:李耀辉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尚法团队产品部负责人
 


背景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经济转型时期,伴随人口流动性大,贫富分化逐渐加剧,犯罪率正处于持续上升状态,而与此同时,国家司法资源十分有限,诉讼成本逐年增大,全国几乎各地法院都程度不同地出现了法官人手不够、案件积压、结案周期延长等问题,因此刑事审判方式改革不得不面临着提高诉讼效率与质量的严峻问题, 为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程序,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审理刑事案件的质量与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天津、上海等18个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

 

虽然石家庄市未列入速裁程序试点地区,但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授权新华区法院推广“轻刑快判”试点工作。在推进“轻刑快判”后收到了明显效果,一是节约了司法资源;二是提升了审判质效得到提升;三是加快诉讼进程,减少了被告人审前羁押时间,提升了诉讼效率。

他山之石

美国联邦和各州大约90%的刑事案件都是通过被告人认罪进行辩诉交易的方式得以处理。1974年《联邦刑事诉讼规则》明确规定了辩诉交易制度。在美国辩诉交易的采用,使案件的定罪与量刑问题同时获得迅速解决,从而大大缩短了刑事案件的结案周期。

 

美国辩诉交易制度也存在的种种弊端,一些批评者认为,辩诉交易制度剥夺了被告人的宪法性权利,诸如获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获得律师有效辩护的权利,并且放弃了宪法修正案第五条免受自证其罪的权利,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利益,总之辩护交易的采用给美国整个刑事司法制度带来了极不公正的消极影响。

 

大陆法系国家意大利借鉴英美对抗式诉讼制度,移植了美国辩诉交易制度,并确立了两种速裁程序,即简易审判程序和辩诉交易程序。在简易审判程序中,被告人自愿认罪放弃了获得正式法庭审判的机会,但如果法官判决被告人有罪,就可以根据被告人的罪行减少三分之一的刑罚幅度。

 

意大利所确立的辩诉交易程序,与美国辩护交易制度非常接近,适用这一程序前提是被告人自愿认罪,被告人可以获得大幅度的减刑判决,检察官和被告方在审判前均可就被告人的刑罚进行协商,可以直接对被告人的定罪与量刑问题进行直接处分,相较于简易程序,该程序获得了更大的处分权。

如何保障我国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正当性与质量

同美国的辩护交易采用后所出现的弊端一样,我国刑事速裁程序正在紧锣密鼓的试点进行中,也将会出现诸多不理解或者程序弊端,结合诉讼原理和审判实践分析,程序正义将受到限制甚至消失;律师辩护缺位甚至无效;庭审流于形式甚至形同虚设;违背被告人不得自证其罪甚至牺牲无罪机会,等等。针对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可能出现的弊端,为了正确适用速裁程序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保障该程序的质量:

1.首先加强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的保障,强化审前告知程序,尤其是被告人在选择认罪与否方面,应当尊重被告人的选择速裁程序的权利;2.发挥律师在速裁程序中的重要作用,保障律师会见、阅卷权利,尤其是对于被告人在审判阶段聘请律师时,应当充分保障律师及时阅卷,并告知开庭时间和地点;3.建立检警一体化审前办案模式,为了保障整体诉讼时间的缩减,努力减少审前侦查、审查起诉时间;4.检察院、法院提前与司法局社区矫正进行对接工作,使得诉讼审判与执行畅通无阻;4.突出速裁程序的优势,借鉴美国辩诉交易制度,对被告人自愿认罪,选择适用速裁程序的,给予被告人足够的可观刑罚汇报;5.建立视频审判方式,对于被羁押的被告人可以采取视频审理;6.减少被告人的羁押,更多适用取保候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