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耀辉:让现场为辩护说话

时间:2025-10-12 作者:李耀辉刑事辩护网 浏览:2 打印

 

刑辩律师办案必须注重现场意识。实地走访案发现场,能够帮助我们最直观、最细致地把握案发环境,核验各方当事人及证人陈述的真实性,并敏锐地发现案卷中难以体现的问题。

 

刑案现场是远不止是案件发生的地点那么简单,它还包括核心现场,第二、第三等现场,还有关联现场、外围现场、犯罪与被现场、伪造的现场,等等。刑事案件的现场是一个立体的、动态的、相互关联的证据体系。

 

走访现场是我办案的一项标准辩护动作,在现场中心主义的办案理念下,能让我发现卷宗之外的关键细节,为辩护工作打开全新局面。让我分享几个典型案例:

 

在林某危险驾驶、妨害公务案中,医护人员在对当事人抽取血样时,使用含有乙醇的安尔碘对皮肤消毒。后经补查,医院方面回应笔误,医院医护人员称习惯把复合碘叫安尔碘。我特意走访县医院急诊科,找到了复合碘的瓶子,该瓶子外包装写明了含有乙醇,这就意味着使用复合碘进行皮肤消毒,也会污染血样。最终案件撤回指控。

 

盐城张月珍妨害公务案,指控咬两名辅警的直接证据仅有证人证言和阜宁县人民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我认为医院的诊断证明既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也不能作为鉴定依据。为了打掉这个医疗诊断证明书,我与张月珍夫妇多次暗访阜宁县人民医院,经我们暗访调查,发现了医疗证明书造假重大问题。

 

在内蒙DM旗刘某合同诈骗案,我认为DM旗公检法是对案件没有管辖权。可以说整个合同的关键履行行为均与DM旗无直接物理关联。被害人居住地或者所在地不是法定管辖范围,这是被很多办案人员误判的管辖连接点,为了核实被害对象被侵害地这一管辖连接点,我与家属专程驱车走访被害公司的住所地,发现被害公司的注册地址是虚假的。

 

在保定盗掘古墓葬案件,定案的关键证据是涉案文物鉴定意见,为了找到鉴定问题的症结,发现被隐藏的真相,发现侦查人员和鉴定评估人员的错误,我们律师在知情人带领下走访现场,到了涉案的三处古墓现场,没看见古墓半点影子,路过村民都不晓得地里有清代古墓,村委会也不知道,也没听说有文物部门来现场挖掘,为接下来的辩护工作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在元氏尹习江被害案, 2016年“真凶”因另一案件落入法网。我代理被害人家属,曾走访了两次现场,进行了详细的考察。案卷被告人有一处供述:“我就赶紧顺着梯子上到北屋房顶,上房顶后拿上我的鞋顺着北屋房顶往西厢房穿过了两三户”,一审法院却认为现场勘查笔录显示在被害人家西厢房北头上发现足迹,证供明显不一致。

 

我判断根据一般人爬梯上房习惯,再结合案发当时的紧急情形之下,被告人又作为熟人,有非常大的可能会选择上到比北屋房顶矮一些的西厢房顶,再跨到北屋房顶,这样做又快又方便上到房顶上,现场勘察笔录记载的应当是客观的。

 

本案一定要考虑到被告人到案时间距离案发时间比较久远,再加上杀害被害人后逃跑,顺着梯子往上爬时是非常紧张慌乱的,记忆出现断片是很正常的,到案后供述作案过程,没有供述爬着梯子先上到西厢房,不等于其真的没有到过留下脚印,供述的不完整性并不构成与现场勘查笔录相矛盾,而只有被告人完全否认上过西厢房,才会导致与现场勘查笔录相矛盾。

 

总结来说,律师走访现场,不仅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具有积极作用,还能借助现场发现新的辩护要点和突破口,还能极大提升律师在法庭上的表现力和庭下沟通说服力,这种基于亲身走访现场的经历,比单纯引用卷宗更能打动法官,是实现有效辩护的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