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随笔
李耀辉| 管辖审查是公检法受理案件的必要前提
审查并确定案件是否属于本单位管辖,是公检法机关在受理案件时应当履行的一项首要且必要的工作职责。
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已确立起明确的管辖制度体系,并将管辖权审查置于案件受理流程的起点和前置环节。
管辖权审查并非可有可无的形式审查,而是一项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各环节的强制性、优先性程序义务。任何绕过、虚化或替代此项审查的行为,均构成根本性的程序违法。
对公安机关而言,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5条 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立即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
第178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此规定将管辖审查作为启动侦查权的开端,可以从源头上杜绝无权管辖下的越权办案。
对检察机关而言,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其负有双重职责:一是对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的管辖权进行监督审查;二是确保自身提起公诉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一旦发现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
对审判机关而言,《刑诉法解释》第218条、第219条同样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时,首要任务即是判断是否属于本院管辖;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这从审判程序的角度再次确认了管辖审查的先行性和强制性。这确立了审判程序正当性的第一道防线,法院不得对明显无管辖权的案件进行实体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