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随笔
李耀辉:将程序性辩护前置于庭前会议
一般而言,庭前会议具有促进案件繁简分流、保障庭审集中高效进行以及降低法官预断偏差等功能。具体而言,其功能还体现在弥补受案审查阶段可能出现的管辖异议争议、推进证据开示、实现非法证据排除、整理案件争点、促进控辩沟通与说服、实现程序分流以及推动调解与和解等多个方面。
第一,将程序性辩护前置于庭前会议,能够为后续的实体辩护奠定坚实基础。
第二,对于在庭前阶段发现的程序性问题,能够实现及时、高效的处理,避免程序瑕疵影响庭审进程。
第三,可在庭前会议中提出管辖异议。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尚未确立独立管辖异议之诉的背景下,比较法视野中,多数设立刑事管辖异议制度的国家通常采用听证方式对异议进行审查,以确保控辩双方充分发表意见,增强裁决的可接受度。我国庭前会议制度在功能上已体现出类似听证的处理特征。
具体而言,根据《庭前会议规程》第十二条的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权在庭前会议中提出管辖异议,法官应组织控辩双方就该问题发表意见,并对管辖权问题进行审查。如认为异议成立,则依法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或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如认为异议不成立,则依法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