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耀辉| 开庭后律师介入,法官任性拒绝将律师意见写进判决书

时间:2024-01-14 作者:李耀辉刑事辩护网 浏览:183 打印

 

徐昕老师曾在“一审判决前的紧急辩护”的演讲中指出一审宣判前作为最后关口,往往大局已定,但若能及时打停,以时间换空间,或可成功逆转。2022年年底,大案刑辩团队与我共同辩护的贵州金沙案,就是一审宣判前紧急辩护的经典案例。

 

该案在一审开庭后、宣判前律师紧急介入,由徐昕老师亲自指挥,制定全案辩护思路,通过各种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控告、各部门反映等等,成功打掉了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动摇了定罪的核心证据,检法不得不提供了一种由重罪到轻罪可替代的裁判方案。最终法院变更罪名,刑期实报实销,全案妥善处理,堪称中国式无罪

 

2021年《刑诉法解释》实施之前,虽然没有法律明文规定庭审结束后可另行委托辩护人,但庭后委托辩护人不仅具有实践基础,而且有着充分的法理基础,通常法院有抵触情绪但很少加以拒绝,如果拒绝律师辩护也是构成一种程序违法。2021年《刑诉法解释》明确规定庭审结束后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庭审结束后、判决宣告前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可以不重新开庭;辩护人提交书面辩护意见的,应当接受。

 

经历了金沙案这种“打法”后,获得了有益的实战经验,三个月前,在一审开庭后紧急介入一起诈骗案件,法官对辩护人庭后突然空降不是很欢迎,感觉到对辩护人不太友好。法官既不尊重律师,也没有保障律师诉讼权利。

 

因为有了法律规定,庭后被告人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所以法官不得不接受律师的手续,在辩护人递交手续后多次沟通下,才不情愿地同意了辩护人阅卷,法官针对律师提出的重新开庭申请不予理睬,仅是对申请调取证据进行了补查,再后来辩护人多次要求法官当面听取律师意见,均被拒绝。

 

虽然最终案件得以改判,但是法官很任性,判决书中既不列明辩护人的信息,也不将辩护意见写进判决书,甚至拒绝向辩护人送达判决书,法官给出的理由竟然是开庭后介入的律师没有参加庭审。这实质上属于一种遗漏辩论、辩护观点的程序违法行为,侵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护权的行为,甚至影响判决的公正性。

 

关于是否重新开庭审理,法律授权给法官可以裁量把握,如果法院以开庭后介入的律师没有参加庭审,就可以不将律师书面意见写进判决书,那么在法官作出不开庭决定时,不就剥夺了辩护人的辩护权,甚至剥夺了其辩护资格。

 

二审不开庭审理,法官应当听取律师意见,律师可以提交书面辩护意见,二审法官不可能因未开庭审理就不将律师信息和辩护意见写进判决书当中吧。

 

《刑诉法解释》的起草小组有观点认为,应当以庭后提交的书面辩护意见为准,理由是:刑事审判应当坚持实体正义优先的原则,对于庭后提交的书面辩护意见与当庭发表意见不一致,且有相关证据证明,则应当采信书面辩护意见。必要时,可以通过庭外听取控辩双方意见或者二次开庭加以解决,不宜以节约司法资源为由对合理的书面辩护意见视而不见

 

既然律师在接受委托后,法院接收了律师手续,就意味着其具备辩护资格,享有各种诉讼权利,可以依法开展辩护工作,例如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申诉控告、参加庭审,等等。庭后介入的辩护人与参加过庭审的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不分伯仲,应当一视同仁对待,不能因为庭后介入,法官做出不再重新开庭的决定后,就忽视辩护人的存在,对书面辩护意见视而不见。

 

作为记载法院审理过程和结果的判决书,当然要列明辩护人信息,还要展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判决书不仅是诉讼活动结果的载体,而且还是司法公正的最终载体,也是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重要依据。不写明辩护人的信息,是否视为被告人没有辩护人?没有将辩护人意见写进判决书,是否意味着法院没有听取律师意见?

 

一份正当的判决书,应当忠实地记录着诉讼主体的身份信息及陈述、辩护人的信息及辩护意见、展现呈现于法庭的证据、法官的分析与说理。

 

所以,法官拒绝在判决书列明辩护人信息及辩护意见的理由是无法成立的,是变相剥夺被告人的辩护权。辩护人是否参加庭审不是判决书是否写明辩护人信息和辩护意见的依据。试想,被告人委托两名辩护人,一名辩护人出庭,另一名辩护人没有出庭,判决书就不写不出庭的辩护人信息了吗,就不引用其辩护意见吗,就不需要对不出庭的辩护人的书面意见做评判吗?正确做法是在判决书的审判经过段“出庭人员”处只写出庭的辩护人名字即可。

 

只要辩护人接受被告人及其家属委托,法院接受辩护人手续,其就拥有各项辩护权利,也具备了出庭的资格。哪怕法院决定不重新开庭,也应当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写入裁判文书。

 

刑诉法规定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检察院,还要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不给辩护人送达判决书显然是违法的,也是变相剥夺被告人的上诉权。

 

去年在昌黎法院办理一件诈骗案,向被告人宣判后,法院既不告知辩护人宣判了,也迟迟不给送达判决书,我只能从取保在外的同案被告人处获得判决书,撰写完上诉状,在提交上诉时才拿到判决书。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一言以蔽之,一审开庭后拒绝律师介入,是侵犯被告人辩护权的违法行为,判决其实是权力的行使,法官拒绝将辩护意见写进判决书是恶意侵犯辩护权,法官如此任性,滥用权力,是司法擅断的表现,最终对判决的正当性构成了实质性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