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沉思
李耀辉| 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补助费用谁来出?
本月底在办的某诈骗案重审将开庭审理,本案指控被告人涉嫌诈骗罪的数额和钱款去向的唯一证据就是某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鉴定报告》及《补充鉴定报告》,我们对两份鉴定报告持有重大异议,影响案件定性和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问题,因此十分有必要鉴定人出庭作证。
所以在开庭前,我们向法庭申请鉴定人员出庭作证,法院也认为有必要,于是书面通知两名鉴定人员。鉴定人员向法院提出需获得出庭作证经济补偿,书记员给我打电话,通知相关费用由申请方承担,我说这应当由法院负担的,我们辩方承担不怕有收买鉴定人的嫌疑吗?
英国学者丹宁勋爵曾说过:“没有一种法律制度有正当理由能强迫证人作证,而在发现证人作证受到侵害时又拒绝给予救济。采用一切可行的手段来保护证人是法庭的职责。否则,整个法律诉讼就会一钱不值”。
当前许多国家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包括证人经济补偿制度在内的一系列保护证人权利制度。我国法律缺乏对证人的经济补偿规定,是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的一个原因。虽然当前刑诉法确立了对证人作证的经济补偿制度,规定了补偿范围、补偿费用来源和证人所在单位的义务,但是实践中,对证人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必要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普遍得不到补助,单位不予准假或者克扣工资、奖金,这使得证人作证难题雪上加霜。
在我做的一些案件中,绝大多数证人没有获得应有的补助,法院基本上不会主动对证人进行补助,有的法院为了规避对证人的补助让申请方通知证人出庭,或者让申请方给证人相关费用,这么做民事案件尚可,但刑事案件由申请方自掏腰包有碍公正审判的嫌疑。
去年我办理的一件无罪案件,在我坚持申请证人出庭情况下,法院书面通知了证人,开庭当天证人没有到庭,而是提前向法庭送了一份《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称因疫情防控值班无法到庭。这是要把疫情防疫当成拒绝出庭的正当性的理由了。我认为,为了保证法院查明事实,其作证义务是对国家义务,三位证人所在单位应当为他们出庭作证提供方便,为他们调班,而不是有闲功夫出具情况说明替代他们出庭。
为了鼓励证人出庭作证,提供证人出庭积极性,弥补因出庭作证所收到的经济损失,2012年刑诉法新增加了证人作证补偿制度,赋予了证人有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一般补偿范围包括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且证人所在单位不得克扣工资、奖金等,并将证人作证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订)
第六十五条 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虽刑诉法“忽视”了鉴定人出庭补助规定,但可以参照证人补助的范围和来源。本案拟申请的鉴定人开出“天价”补助,要求一人一天3000元,本案预计开庭2天,两名鉴定人的补助费用就是12000元。我认为鉴定人索要的补助过高,不合理;法院通知由辩方支付鉴定人的经济补助,也不合理,且违反法律规定,也与回避制度相冲突,如果按照法院的意思,家属支付了12000元的不合理费用,鉴定人出庭了,我们是否可以申请鉴定人回避?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发布《关于统一委托鉴定、拍卖和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支付费用标准的通知》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鉴定人在指定日期出庭作证所发生的误工补贴可暂以每天或每次100―150元为标准,异地出庭交通费、住宿费参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标准支付。
刑诉法解释明确规定,证人出庭作证所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补助。民事诉讼中证人补助先由申请方垫付,最终由败诉方负担,刑事诉讼是国家行为,应由政府财政保障,由法院代表国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