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随笔
李耀辉|从《毒舌律师》看香港证据规则
《毒舌律师》是一部香港法律题材的影片,先后在香港和内地上映,影片《毒舌律师》的大量重场戏都是在法庭上完成的,并成功运用了法律程序和证据规则制造戏剧感,法庭上控辩双方激情对抗,揭露真相,揭示元凶,为无辜者伸张正义,尤其是林凉水大律师发表最后陈词时,痛斥权贵玩弄司法制度,呼喊出人们对公平正义的渴求,令人印象深刻。
影片中的法庭戏充满了冲突和对抗情节,这样结局往往也令人意想不到。法庭之所以存在于人类社会治理的整个进程之中,是因为它是迄今为止人类寻求秩序与公平的最佳形式。严复到英国留学学习洋务,专到英国的法庭听审,经常找到当时驻英大使郭嵩焘一起探讨富强的奥秘,终于有一天,严复找到郭嵩焘说,我找到了富强的奥秘,那就是法治。
香港法继承普通法传统,对证据有着极为严谨的规定,香港证据规则对正义、公平的理解强调于过程,而非结果。理论根基就是法律如果是被正当地、确定地,并且按照适当地程序运用,那么正义就已经得以伸张。刑事证据在刑事诉讼中起着极为关键的作用。一个刑事案件,在法庭之上,乃是证据为王。本文结合最近火爆的影片《毒舌律师》对香港证据规则介绍一二,以飨读者。
香港法上,所有精神健全的人均有资格作为证人,不受年龄的限制,只不过年龄愈轻,其证言的可信性就低。而且所有的证人必须出庭作证,控辩双方可以申请法庭强制某位证人出庭接受交叉询问。证人出庭作证时,需要宣誓其所作证言是事实,并无虚言,如果证人做了假证,可能面临着被控做假证、妨害司法公正和藐视法庭罪的刑事风险。
影片中能证明曾洁儿无罪的最佳证据是曾洁儿的女儿,她的女儿对律师们说自己的妈妈从来不打她。虽其年龄小、聋哑人,但其精神健全、能够正确表达,在法庭上聘请手语翻译即可,如果不是她的女儿遭遇不幸去世,林凉水一定传唤其女儿出庭作证。
关于强制传唤证人出庭,有原则就有例外,例外规定就是控方不能强迫被告人作为控方证人,控方也不能传唤正在被追诉的同案被告人作为控方证人,言外之意是如果该同案被告人被不起诉或者应另案无罪了,是可以作为控方证人的,控方也不能传唤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出庭指控自己的当事人。
内地刑诉法规定了有限的亲属作证特权规则,即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有拒绝出庭作证的特权,但不能拒绝庭前作证。香港证据法规定,被告人的配偶是合格的证人,但不能被强迫出庭指认被告人。
除了曾洁儿的女儿之外,钟景颐也可以证明曾洁儿无罪的证人。开庭前,林凉水向法庭传召钟景颐作为辩方证人出庭作证,但是钟景颐忽然倒戈,作出了对曾洁儿不利的证词,林凉水申请钟景颐作证目的落空,准备向法庭申请将该证人列为敌意证人。
所谓敌意证人,是指在法庭审判的主询问过程中,对传证方作敌对性陈述的证人。一旦法庭宣布转为敌意证人后,辩方就可以使用引导性问题提出盘问,并可以传召其他证人以推翻敌意证人的证言,这样才有机会转危为安。
根据敌意证人规则,要将辩方证人转为敌意证人的前提,是要证明该证人先前曾作出完全相反的证言。但是因林凉水自己的工作失误,太凭经验办事,导致没有在庭前对钟景颐取证,无法将钟景颐转为敌意证人。剧中林凉水对方家军大律师说把他转为敌意证人,方律师说你都没有证人证言,哪有证据申请盘问他,最终林凉水对倒戈的证人无计可施。
香港证据法讲证据分为三类,一是言词证据,二是书证,三是物证。凡是与案件有关的物证均可作为呈堂证供。影片中出现在的唯一物证是关于钟景颐涉案的两瓶矿泉水瓶。这两瓶矿泉水是指控真凶钟景颐的重要证据,然而被警方忽略了,是在林凉水缜密取证下带到法庭上的,在法庭上利用心理战术,让钟景颐承认案发当晚自己的犯罪行为。
香港证据规则将视听资料作为书面证据,影片中大律师林凉水利用偷拍的方式,获取了钟家跟自己的律师商量如何掩盖罪行的谈话录音录像。并且在法庭上播放,被控方律师制止,指出这是一段来历不明的录音,在误导法庭和陪审员。
对每一项证据,香港法院均须考虑两个问题:一是证据可采纳性,可接纳性的一个基本要求,是所提证物必须与控罪相关。二是证据的可信性。所以,对于一份出现在法庭上的录音,法官会考虑证据来源和证据的关联性。林凉水为了证明该录音与案件的相关性,指出其实这是一段视频,能看到人脸,不属于来历不明。
香港证据法有一项重要的原则就是所有证据必须在法院内提出,证人也必须出庭接受交叉询问,剧中林凉水曾提到其做法官多年,从来没有见过什么证人证言。证据的可接纳性包括该证据是否能够呈堂,如果证据不能呈堂就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这一点与内地证据规则有几分相似,比如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香港崇尚个人自由,所以在刑事诉讼程序上的设计在于维护个人的自由,坚持宁纵勿枉的精神和无罪推定原则,证据制度也是倾向于保障被告人免受冤狱。任何一个法律制度,都是建立在一套价值观念上,所以在奉行宁枉勿纵的信念下的刑事诉讼会偏重如何让被告人入罪,无罪判决率极低,无辜者被入罪的风险增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