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随笔
李耀辉| 证人不能旁听歧见
庭审旁听制度对于司法公正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是现代法治国家司法民主化和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同时还能起到普法教的育作用。而司法实践中, 庭审旁听制度难以落实到位,限制和被变相剥夺的情况十分常见。
但也有例外情况,法律明确禁止了一些人员禁止旁听案件,即案件的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是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的。
《刑诉法解释》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有关人员作证或者发表意见后,审判长应当告知其退庭。”
近日,我代理一件职务犯罪案件公开开庭审理,我进入法庭,被告人已经落座,发现旁听席坐了十几位旁听人员,我以为是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履职旁听,这是好事,毕竟可以起到监督法律正确实施和保障程序的作用,我询问了审判长,原来这些旁听人员是县市两级纪委人员,按照法律规定,调查人员是不得旁听的,于是我问有无参讯人员,审判长回答没有。
庭审进行到下午,出现一个小插曲,辩方举证环节,我出示一本家属的日记本,审判长以该家属正在旁听案件要求其退庭,庭审陷入休庭中,经我与审判长和公诉人交涉,仍不同意该家属继续旁听案件。我认为日记本属于书证,我出示的是书证,而不是证人证言,该家属也没有作过证,也不需要其出庭作证,所以不应不允许旁听,剥夺其旁听资格没有法律依据。
所以,证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的规定,适用起来还真是有争议。日记撰写人在案发前形成的日记,日记作为书证出现在法庭上,又不是撰写人作为案件证人,是不会影响法庭查明事实的。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有的法官将证人划分为出庭证人和不出庭证人,认为出庭证人不得旁听,不出庭证人可以旁听。
为什么不允许证人旁听案件呢?因为证人旁听庭审容易产生认同的心理,容易受到被告人、同案其他证人、公诉人、辩护律师观点的影响,从而改变原有的证言,当庭或者日后可能会作出不真实的证言,可能干扰法庭查清案件的事实真相。
几年前,我在参与一件违法发放贷款案辩护时,法庭外看到本案的一名证人(实际控告人)候场,当即告知审判长,不允许该证人进入法庭旁听,审判长命令法警将该证人拒之门外,没想到该证人在法庭门口大闹,阻止无效后,审判长准许了证人进入法庭旁听,我举手向法庭提出两项请求,一为被告人打开戒具,二是证人不得旁听,请证人退庭,法庭只准许了第一项请求,而以证人不是出庭作证的证人为由驳回了我的请求,于是我让书记员记录在案。
证人不得旁听本是法律常识,我提出异议却遭法庭拒绝,理由是该证人不是出庭作证的证人,显然审判长将证人划分为出庭证人和不出庭证人,认为仅出庭作证的证人不得旁听本案的法庭审理。
我认为,在法律未做明确规定情况下,证人应当包括出庭证人和不出庭证人,即所有证人均不得旁听本案的法庭审理,即便是未出庭作证的证人,也不得旁听,必须退庭。
法理基础是诉讼职能区分原理。诉讼职能区分,是指刑事审判活动中的诉讼主体在诉讼角色、功能和作用方面的分工。一般具体指控告、裁判和辩护三项职能的区分。我认为证人作为诉讼活动的参与人,也可适用该原理,在一场刑事诉讼活动中,一旦选择作为证人,或者被作为证人,该证人就会依照原已确定的步骤和程式进行运作,这种角色的分担一直要持续到刑事审判程序终结之时。举例说,警察如果作为事实证人,其就不可以参与侦查办案;一名律师作为证人,其就不可以代理案件,不可以作为辩护人。
不允许不出庭作证的证人旁听,是因为证人证言作为最易变的证据种类,目的在于避免证人受到法庭上其他证据的影响,保障该证人证言的真实性。虽然其庭前作证,形成了书面的证人证言,但是,庭审中或者庭后的诉讼程序中,完全有可能被控辩双方或者法庭通知其出庭作证,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也有可能庭后再找其核实证据和调查取证,一旦允其进入法庭旁听,证人必然会知晓庭审情况及其他证据,干扰证人,可能会导致证人证言失真,很有可能丧失证人资格,不利于案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