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耀辉| 这些年,我遇到的阅卷难

时间:2022-12-05 作者:李耀辉刑事辩护网 浏览:781 打印


当下辩护律师执业十大难题,依次是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质证难、法庭辩论难、听取律师意见难、材料提交难、被控妨害作证的问题、知情权易受侵犯、人身权利易受侵犯、律师投诉后得不到回应难,以上老大难题经常困扰着刑辩律师。阅卷是刑辩律师的一项重要工作,阅卷权也是律师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毫不夸张地说,没有阅卷就没有辩护。刑诉法为什么要赋予律师阅卷权,其主要目的是基于控辩双方平等对抗和辩护人本身收集证据能力的局限性的考虑,其最终目的是达到控辩平衡的效果,使处于相对弱势的辩方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运用国家控诉机关获取的证据,从中寻找对被追诉人有利的证据加以运用,以保障辩护的有效性。目前,除了申诉阶段的阅卷难之外,正常的诉讼程序中的阅卷难题几乎不复存在,办案单位基本都能充分保障律师的阅卷权,所以近些年来“阅卷难”已经不再是困扰律师的主要问题。在疫情防控期,会见受阻,毫无疑问成为第一大难题,会见是刑辩律师的日常工作,常言道,刑辩律师不是在会见,就是在会见的路上,而现在成为不是在会见,就是在隔离。疫情原因,阅卷也多少受一些影响,但毕竟去的不是监管场所,不必层层加码,就算到外地办案阅卷,不幸遇到隔离的话办案成本加大,不至于阅不到卷,有的地方可以异地远程阅卷。今天就我办理的某职务犯罪案件,居家隔离期间就完成了阅卷,隔离前已将手续邮寄给法院,书记员将起诉书和检察卷传递给我。刑诉法规定,所有刑事案件自审查起诉之日起都应准许律师阅卷,全国各地检察院逐渐实行了电子阅卷,可以无偿为律师刻录光盘提供电子卷宗,提高了阅卷效率,甚至个别地方检察院实施了律师网上预约阅卷的先进制度,还有些地方实行了异地阅卷的服务,律师无须亲自到案件承办检察院去调阅,在12309中国检察网申请异地阅卷,极大方便了律师办案。


与此同时,阅卷难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有些检察机关出于追诉的目的需要,人为地在辩护律师阅卷权的行使过程中设置了一些障碍,使得律师阅卷变得困难。这些年,我也遇到过许多阅卷难的问题,比如检察院只允许律师对着电脑屏幕拍摄扫描卷,不允许拍摄实体卷宗,阅卷效率低、又不清晰;我还遇到过只允许相机拍照,不允许手机拍照,理由是怕泄密;有的检察院不允许拍照、更没有电子卷,需要复印卷宗,收取1元一张复印费,还有只能彩印,2元一张;还有不说明理由直接拒绝安排阅卷的。法院阶段阅卷难的问题依然残留,就在前两年我在邯郸复兴法院办理赵媛媛妨害公务案时,法官竟然不允许律师复制、拍照诉讼文书卷,不允许复制视听资料,无奈之下只能摘抄下来;有的案件案卷材料很多,动辄上百本案卷,法院不提供电子卷,只能手机拍照,检察院以案件已移送法院为由也不配合提供电子卷,律师只能一页一页拍照。我在办的一件职务犯罪案件,万万没想到竟然遭遇阅卷难。监察委移送起诉的案件,检察院一般在拘留后的十天之内作出是否逮捕决定,在办的一件职务犯罪案件,9月28日解除留置转为拘留,再过三天就是“十一”七天假期,假期结束之日就是检察院决定逮捕之日,得知案件已移送检察院,立马驱车两个半小时到检察院阅卷,却被告知案卷还在市院,系统也没有电子卷,这就基本剥夺了律师介入逮捕阶段的辩护时间。眼看阅卷无望了,经沟通检察官利用假期休息时间安排律师阅卷了,保障了律师的阅卷权。申诉阶段阅卷难题依然未解决,有规定只有立案复查后律师才可以申请阅卷,那问题就来了,进入立案复查环节很难,律师不阅卷如何代理申诉,如何撰写申诉状,申诉状写不了如何立案,申诉启动再审程序就更难,跟中彩票似的,申诉律师又不能阅卷,无法掌握案件全貌,这为申诉工作带来阻碍和困难,如何在纠正冤假错案工作中发挥律师的作用?一般代理申诉案件首先解决阅卷问题,之前有律师代理还好,可以从前手律师处交接案卷,如果前手律师不配合或者之前没有请律师的,这时阅卷绝对是最头疼的问题,到法院档案室复制吧,有内部规定只允许阅法院正卷,可能只给判决书,侦查卷不给复制。曾代理一个安阳寻衅滋事申诉案,当事人不服原判经常上访,法院准备启动听证程序,当事人提出听证必须要律师参加,我提出参加听证必须阅卷,这才不得不同意律师阅卷,然而阅卷时又是百般刁难,最后在当事人的咄咄逼人下才允许了复制全部卷宗材料。曾经跟徐昕老师代理一件省检申诉案件,前手律师找不到案卷,法院又不同意阅卷,徐老师介入后写信给院长,还是无济于事,省检察院很重视就启动调卷复查程序,法院也只是允许检察官到法院查阅,不可复制,本来省检同意我们律师阅卷的计划也就落空了。律师申请复制、查阅讯问录音录像也很难,尤其监委办理的案件最难。刑诉法解释第五十四条“对作为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移送的讯问录音录像,辩护律师申请查阅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公安机关侦查机关的刑事案件一般将讯问录音录像随案移送,然而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可以不要求讯问录音录像随案移送,实践中律师申请调取就很难,若监察机关不提供,检察机关一点办法都没有。一般公诉机关不会将讯问录音录像作为证据材料,只有为了证明被告人有罪供述的真实性,或者辩方提出非法证据排除,为了证明取证合法性,不得不拿出来讯问录音录像,但是往往不允许律师复制,只能在办公室的台式电脑上看,运气差的时候没有音箱,听不到声音咋办,就这条件。一般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讯问录音录像都会随案移送,都附卷的,但法庭不会主动允许辩护人查阅或者复制,反而很慎重,我就遇到过防止律师接触审讯光盘跟防贼似的。在职务犯罪领域,因《监察法》没有规定关于移送、调取讯问录音录像的问题,所以监察机关没有随案移送讯问录音录像的法定义务,实践中监察机关移送检察机关起诉时,往往都不会主动移送讯问录音录像。
检察机关一般在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时可以与监察机关商请调取相关录音录像:(1)与犯罪有关;(2)需要对证据合法性进行审查;(3)取得监察机关的同意。最终能否调取关键要看监察机关是否同意,不同意的话,检察院和法院也无可奈何。刑诉法解释第五十五条规定了一系列律师阅卷的保密义务,我认为这有点画蛇添足,《律师法》《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都做了类似规定,大概是醉翁之意不在酒,目的应该是为法院通报违反规定的律师创造条件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