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言法语
李耀辉| 判决书不说理就是审判不公开
裁判理由是法院判决的灵魂,是将犯罪事实和判决结果有机联系在一起的纽带,说理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说理的判决才是正当的判决。然而当前绝大多数刑事裁判文书说理不透,论证不力,缺乏认证推理的过程,看不出裁判结果的形成过程,经常出现什么律师意见不予采纳,于法无据了,与事实不符等区区几个字敷衍了事,导致判决书千篇一面,有损裁判权威,违反审判公开原则。
当然,有时候律师意见不被采纳,不一定实际上真的不被采纳,而很多时候被隐性采纳,判决书上不会体现,可能写在审理报告上,或许在量刑上也会体现。所在在这个意义上,律师辩护效果不能简单以裁判是否采信来评判,而是要看其是否充分尽到了辩护的职责和发挥了辩护的作用。
早以前代理一件故意坏坏财物案,公安机关量刑建议三年以上,因物品损失价值巨大,法官也倾向于三年有期徒刑起步,我提出被害人存在过错,法官说为了避免再次激化矛盾,这个就不写进判决书,在量刑体现优惠一些,最终降到三年以下。
几年前办理的一起恶势力上诉案件,一审判决书对部分指控事实如何认定的一字未提,数起犯罪事实哪个认定,哪个不认定,是否认定恶势力,都不明确,律师写上诉状都要靠猜,问问检察院和二审法官,把检察官和二审法官都搞糊涂了。
这种不说理的现象就是变相的审判不公开、判决不公开,这将会导致判决结果的正当性难以让当事人心服口服,律师也理解不了法官的理解,律师也很难心悦诚服地接受裁判结论。
不仅一审判决书不经常说理,二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也几乎不说具体理由,只是简单写着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的事实尚未查清,或者审判程序违法,以至于什么事实不清,什么证据不足,哪一处审判程序违法统统不说透了,律师无从得知,除非幸运的话能看到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提纲。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工作,提高释法说理水平和裁判文书质量,2018年最高院发布了《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裁判文书应当结合庭审举证、质证、法庭辩论以及法庭调查核实证据等情况,重点针对裁判认定的事实或者事实争点进行释法说理。
《刑诉法解释》第三百条裁判文书应当写明裁判依据,阐释裁判理由,反映控辩双方的意见并说明采纳或者不予采纳的理由。
最高院《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第五十一条,对于控辩双方提出的事实证据争议,法庭应当当庭进行审查,经审查后作出处理的,应当当庭说明理由,并在裁判文书中写明;需要庭后评议作出处理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
陈虎副教授曾撰文提到,法官在判决时所明确表述的理由常常不是他们的真实理由,而只是最好的法律上的理由。也就是说,法官的判决必须找到法律上的依据,即使这个理由并不是法官做出判决的真正理由。
曾办理的一件抢劫抵押车案,本案存在一个与众不同之处,就是抢劫的宝马车是抵押物,抵押价格是20万,鉴定价格是32.76万元,我提出被害人不对该宝马车享有所有权,被害人财产的损失仅限于宝马车担保的价值,若本案认定抢劫的数额是车辆本身价值,追缴的犯罪所得返还给被害人将远远多于被害人的实际损失。法官也觉得很有道理,也说道我采纳你的意见,但没有法律明文规定,就不再判决书体现了。
毕竟判决生效后,会成为法院和其他机关的执行的依据,所以说理必须讲法律,必须有法律、司法解释、批复之类的规定支持,只有这样才不致有失法律的严肃性。
还有一种判决不说理就是法院随意变更罪名,不听控辩双方的意见,比如我曾办理的一件盗窃案件,法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却转而认为构成破坏经营罪。判决前新罪名未经法庭调查和辩论,剥夺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权,在没有给辩方调查和辩论的机会情况下,强加给被告人一项新的罪名,不仅程序违法,也属于一种审判不公开,是司法专横的表现。
本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安某未经管道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公然擅自将土地开发项目安装的灌溉水管拆下,欲挪作他用的行为,没有表现出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且不具备秘密窃取的客观特征,不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不妥。涉案管道属于荒山土地灌溉设备,被告人纠集三人以上公然将其拆除,影响了其承包范围的荒山及周边土地的生产经营活动,以破坏生产经营罪予以追究,更为妥当。
”一审判决书(摘录)
2014年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做出一份刑事判决书,堪称“最牛判决书”,其弥足珍贵之处就在于合议庭的三位法官在判决书中进行了非常充分的释法说理。在判决书中,审判长还这样写道:
“因本案被告在犯罪手段上非常特殊……我们也不能确认和保证本判决是唯一正确的。我们唯一能保证的是,合议庭三名法官作出的这一细致和认真的判断是基于我们的良知和独立判断,是基于我们对全案事实的整体把握和分析,是基于我们对法律以及法律精神的理解,是基于我们对实现看得见的司法正义的不懈追求。”“最牛判决书”,陈有西等律师联袂推荐!
总之,只有判决充分说理,才符合审判公开的要求,才能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正义才能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