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随笔
李耀辉| 疫情之下,刑辩两难
疫情已肆虐三年了,给国人带来了无尽的冲击和灾难,习以为常的生活很难复原,损失很惨重。同样疫情给刑辩律师的工作带来的冲击,也不外如是。每一名刑辩律师都身不由已,都被裹挟着、被惊吓着奔波办案,疫情之下,刑辩真难。
会见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律师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会见是律师有效开展辩护业务的基础,会见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疫情期间的会见权极为脆弱,根本不需要加以限制,就往往处于被自动剥夺的状态。在疫情复杂形势下,有的看守所完全暂停会见,有的设置重重障碍,有的干脆拿防疫充当拒绝会见的借口。
有的看守所只允许本地律师会见,有的看守所只有在确有必要的几种情形下可以安排会见,也有部分看守所至今以防控疫情为由封锁,三年了都不积极为律师会见提供便利条件,甚至有的地方不近人情,将疫情防控作为挡箭牌,禁止律师会见或者将会见权沦为“许可会见权”。
我曾在山西办理某故意杀人死刑复核案,羁押被告人的看守所一直处于停止会见状态,律师无法会见,最高院法官也着急如何提审,微博反映也无济于事。还有在当地办理的某销售伪劣产品案,疫情反反复复,导致看守所会见也断断续续的,不幸的是每次开庭前都无法会见。
在中国某个问题成为举国上下的治理问题,因为大家都这么做,这个问题反而就因此获得了正当性。有的办案单位随意扩大防疫的方式和范围,扩大限制会见的案件范围和类型,侵犯了律师会见权,防疫成为了违法限制律师的挡箭牌。例如衡水案,办案机关以疫情防疫为名变相限制律师会见,要求来自低风险地区的律师在当地居家隔离14天后方可安排会见,在法律规定的律师会见问题上拿防疫做借口,就明显是滥用权力了,根本不是为了防疫。
疫情时期,异地办案、异地会见成本增大。现在石家庄到外地办案,动辄就要求隔离3天、7天的,甚至有的直接劝返,业务受到很大影响。
举例来说,以前在故城办案会见一次往返至多一天,疫情中期也是要一次本地核酸,全副武装后即可视频会见。再后来每次会见的政策都不一样,有次去会见被告知需要在当地核酸三天两检,于是我专程到故城县做核酸,结果下高速需要落地做个核酸才能去县城做核酸。而如今要在当地自行隔离三天,还需要三天四次核酸检测。还有更不幸的是去年在浙江金华监狱会见,从南京禄口机场返石,南京疫情兴起,主动报备后就被强迫交易在酒店集中自费隔离了10天。
曾在秦皇岛办理一件诈骗案件,秦市封城之前,我便赶到昌黎看守所专程会见当事人,会见完后回到酒店,好心的出租车司机打电话告诉我,赶紧撤离,通往北戴河火车站的道路正要封控,接着就上演一出惊心动魄地大逃离,因为设卡一路绕来绕,登上返石的高特才松了一口气。
疫情不仅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同时也改变了刑辩律师的会见方式。疫情前,律师会见时只需提供介绍信、委托书、律师证,有的看守所额外还需要委托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的近亲属关系证明,而疫情期间会见,除了“三证”之外,大多数看守所需要律师提供健康证明、承诺书、近14天或者两个月的行动轨迹、核酸报告,等等。
疫情好转时,看守所会见基本都是“非接触式”会见,最常见的是远程视频会见,暂不具备远程视频条件的,低风险地区看守所在保证律师穿戴防护装备,或者持核酸检测阴性报告通过“物理隔离”方式面对面会见。
因为疫情原因,今年总共没开几个庭,要么开一半,要么被迫取消,要么中止审理。上周有个抗诉二审案件开庭,万事俱备了,气氛也烘托好了,结果被突入袭来的一波疫情取消了,我现在还在居家隔离。
在办的一件跨境电诈案件,开庭一波三折,命运多舛,极为坎坷。2月初到呼市庭前辩护,法院安排了2月18日开庭,结果刚回到家,呼市就有疫情了,随后就被通知居家隔离,这次庭审也就取消了,法院送达了中止裁定,这下一等就是半年,结果又来一波疫情,中断了8月18日的庭审,第三次通知10月9日开庭,万万没想到,9月底呼市又蹦出两只羊,看守所无法外提,庭审注定受到影响,法官说怎么每次一安排这个案子开庭就有疫情,法官不轻言放弃,跟我约定先别买机票,十一假期后视情况通知我,结果十一假期后没等到法官电话,她应该没有预料到等待她的是两个多月的封控。
沧州有个二审发回重案件,发回重审两年了还未审结,发回重审期间,受疫情影响公安机关拖拖拉拉地补查两次,庭审始终难以安排,一延再延,第一开庭是在2021年12月24日,因合议庭发现重大问题,立刻转为庭前会议,第二次开庭安排在2022年9月23日又没开完,又通知10月12日开庭,结果疫情反复直到现在也没开成。
因疫情原因导致法院无法审理,通行做法是裁定中止审理,有的法院通知律师,有的直接隐性“延期审理”。中止审理就难免会造成法院审理活动“久拖不久”,在我国羁押依附于审判的做法下,羁押被绑上了办案的战车,羁押期限与办案期限合二为一,一旦办案期限延长,必然导致羁押期限不得不延长。因此我们还要警惕超期羁押、变相羁押的问题。
在疫情防控初期,全国很多地方法院开创了运用互联网远程审理刑事案件的先例。远程视频开庭对于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并非一无是处,似乎不会有太大负面影响,被告人选择认罪并同意使用该程序,意味着放弃了获得正式法庭审判的机会。这类案件的特点是,轻刑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并同意适用该程序,庭审节奏快,审结快,速裁程序要当庭宣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规定,运用互联网庭审方式开庭,适用案件范围仅限于以下三类案件:第一,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简单刑事案件;第二,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第三,妨害疫情防控的刑事案件。适用期限,是防控新冠肺炎期间。
但是目前远程视频开庭已经突破了以上案件范围,适用期限是防疫期间,最令人担忧的是,远程视频开庭在后疫情时代会不会成为常态?这种审判方式下,被告人无法“对簿公堂”,他能够被法庭认真对待吗?他的发言会不会遭到屏幕上的法官冷若冰霜地打断?审判会不会演变为一场“镇压仪式”?他们能够获得公正审判的机会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