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耀辉| 救助要有意义,否则与无救助无异

时间:2022-11-22 作者:李耀辉刑事辩护网 浏览:765 打印

好多年前,看了一部影评很高的影片——《这个杀手不太冷》,影片中职业杀手里昂和被救小女孩玛婷达的一段对话,在我看来极具法律意义,值得品析。以下是这段对话的中文对白:

 

杀手里昂:我昨天救了你一条命,就在门口。

小女孩(玛婷达):没错,所以你有责任,如果你要救我,你必须要救的有意义,如果你要现在丢下我不管,就跟昨天昨天没有开门是一样的,跟让我死在你面前是一样的,但你开了门,所以……

 

一个12岁的小女孩能够运用通俗易懂的含有深刻法理的话语说服杀手收留她,在我看来这里暗含的深刻法理是救助要有意义,否则与无救助无异,甚至还可能构成犯罪

 

从影片故事情节来看,里昂作为玛婷达的邻居并没有救助她的法律义务,仅仅有道义上的义务,如果在当时小女孩命悬一线时刻,里昂不选择及时开门“庇护”玛婷达,里昂尚不构成犯罪,最多是遭受道德上的非难而已。但是里昂“这个杀手不太冷”,开门救了玛婷达一条命,照理说,里昂是玛婷达的救命恩人,可是玛婷达幸运地躲过生死一劫,已尽家破人亡的她一无去处,处于孤立无援的悲惨境地。

 

救助要有意义,不只是救助者实施了救助行为那么简单,正如影片中里昂说到“玛婷达你为什么这样逼我,我已经对你够好了”,这是不能构成有效救助,因为当时玛婷达需要里昂的帮助,里昂也有能力帮助玛婷达,哪怕他是一个杀手,一向习惯独来独往,这并不构成合理拒绝帮助玛婷达的理由,因为没有他的帮助,就可能出现玛婷达所言的结果:“如果你不帮我,今晚我就会死,我感觉得到。”

 

见死不救是否构成犯罪不能一概而论,一般见死不救构成犯罪的话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不作为成立的前提是必须满足行为人负有某种作为的义务,比如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等等。

 

影片中,里昂实施了救助,玛婷达活了下来,让她得到保护不受伤害,并且重温久违的家庭的温暖,如果故事改编一下,里昂并没有开门相救,玛婷达就会必然死亡,因为缉毒警察连她四岁的弟弟也不放过,那些冷血警察根本不会像杀手那么恪守规则——不杀女人,不碰小孩。里昂救助之后,又把玛婷达赶出房门,如果结果真像玛婷达说的那样,“今晚我就会死”,里昂是否构成犯罪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