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忆大学(七)|为争取权利而斗争——致图书馆馆长的一封公开信

时间:2021-08-28 作者:李耀辉刑事辩护网 浏览:989 打印

(删改版)

尊敬的图书馆馆长:

     

一直以来都想写一封公开信来表达本人对某大图书馆现存制度的不满,不过考虑到某大的学生主体地位还得不到认可,恐怕难以作出有效行动,当然也不见得一封公开信的力量就能对图书馆现存问题有所改变,我深知这乃是天方夜谭,说不好还后患无穷,基于这种担心,也就作罢了。

 

在我看来,在图书馆里所发生的违反既定制度,已经危及图书馆设立的基本准则,作为一个某大法律学人觉得,公开地把自己的一些困惑和批评意见发表出来已经成为一个紧迫的义务。

 

促成我写这封公开信的另一个因素是,某某大学是我研究生阶段就读的学校,来到某大已经一年有余了,在这一年里,大部分时间我是在图书馆里度过,充分利用图书馆馆藏丰硕的资源研读法学,经过平日里的阅读日益培养成了一种“为权利而斗争”的意识,还有就是图书馆的运行也与我们学子息息相关,然而,图书馆个别管理员违反既定制度,使图书馆管理制度流于形式,失去了制度存在的意义。我可能不是第一个站出来批评以示不满的,只不过其他同学们在内心里深深的注视着制度规定的开放时间而表示无奈,摇摇头走开了。

 

在服务业有个法则,就是4%不满意的客户会主动投诉,而96%不满意的客户都不会投诉,这个数据意味着虽然表面上只4人提出投诉,但背后是有100人不满意,以此类比,我现在在灯下漫笔写这封无声的公开信来抗议,一定还有很多同学们也跟我一样,那么就请馆长您继续读下去。

 

大学里,学生最大。详言之,一切学校资源应该向学生倾斜,一切工作重心,应该围绕学生展开,一切教育目标,应该服务于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某大图书馆在简介中定位是“学校的文献信息中心和为教学科研服务的学术性机构”。所以某大图书馆也应树立这样的服务与管理理念,这是现代化大学所应具备的。

 

 以下内容暂且不论某大图书馆外观多么气势磅礴,内饰多么气势恢宏,馆藏怎么的丰硕,并免去对某大图书馆进行褒奖,而我故意要对某大图书馆管理制度进行善良的批评。

 

如果一项制度不能够按照既定规则运行的话,那么依赖这个制度建立起来的秩序就会混乱不堪。长此以往,就会远远地脱离、缺失优秀的大学传统。大学应该有“大爱”,教师要爱学术,更要爱学生,管理者要爱服务,更要爱大学。大学里的大爱是联接大学和校友的纽带。图书馆是大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从这个意义上来讲,那么它就更应该保持某大的优秀传统,传统是一种内在的力量和方向,一所大学的传统一旦形成,其它外来侵扰就很难改变他,优秀的大学传统就是最优秀的大学理念。如果图书馆视大学长期形成的传统而不顾,那么表明其传统尚未固化,这种大学的理念通常是肤浅的。

 

     言归正传,这封信的主要批评的是,某大图书馆开放时间问题,某大南区图书馆开放时间已经被管理员任意缩减,任其支配,我们无法确定图书馆到底几点关门,要说制度规定的晚上十点关门,在实际运作中,谁都不确定,反正我们学生们不能确定。

 

这个问题看起来有些微不足道,故有小题大做之嫌,似乎根本没有必要去斤斤计较,不就是开放时间缩水,管理者基于被授予的权力小小的滥用,只不过是个别或局部利益受损,小小问题何足挂齿,小小权利受到侵犯也可以忽略不计嘛。此言差矣!

 

常识告诉我们,烧到一百度的水才是开水,差一度也不是开水,即使很烫手那也是热水不是开水。若把问题放大到国家层面,耶林曾这样描述到:一个国家被邻国夺取一平方英里土地而等闲视之,久而久之,其残存的土地也会被夺去,最后失去自己的一切土地。

 

某大南区图书馆开放时间除周四下午闭馆以外,每天的上午八点到晚上十点开馆供同学们学习阅览。制度规定早上八点到晚上十点为开放时间,制度规定的时间应该遵守,不能随意的延长和缩减,这样才能保证制度的正当性与权威性,如果任何人都可以随意违反的话,制度也就没有存在的意义了。

 

然而现实是,每天晚上闭馆时间总是人为地提前十分钟到二十分钟不等,甚至更长,并且因管理员不同而异。为什么出现不同的管理员掌控的时间却不一样呢,如果存在时间误差,一分两分也说得过去。造成他们这样的轻视制度,主要是因为他们角色错误引起的,一种服务与管理的错位。

 

如果我要问管理员图书馆几点关门呢?他们肯定会回答十点,因为这是制度规定的,不容违反的,那么我就要反问了,那么为什么每天都是十点之前就要赶我们走呢?

 

“十点”这个时间很显然是对我们学生有效力的,你就不该在十点之前就赶我们走出图书馆。图书馆管理员有义务保证我们利用图书馆的时间充分,必须毫无条件的从早8点到晚10点,提供开放的条件,不允许提前清理图书馆,也不允许管理员借口种种理由对抗制度,比如需要闭馆之前进行整理工作,或需要提前清理同学保证十点关门,图书馆不能做出在制度规定内不利于学生们的行为,“需要提前清理同学以保证十点关门”就是不利于同学们的,这样的话,侵犯了我们学生的对制度的信赖利益,你们的义务就是提供条件保证我们看书到十点整,否则就是对我们不利的。我们图书馆的错误就是,制度制定者和执行者不能达成一致。只有制度制定者和执行者保持一致,也就是严格遵守制度,才能保证秩序井然。

 

制度本身其实是没有真实意义的,有意义的只是人们的行动,制度是在行动中产生的,没有人们的行动也就无所谓制度。那些制定在纸面上的,写在门上的制度,都是没有实际意义的,只有受到人们遵从执行的那部分才具有了本应有的效力。

 

看看某大图书馆管理员们,他们无视制度的存在,任意缩减开放时间,侵害同学们期待利益,不以制度规定的时间为标准,而是私自掌控时间,同学们在学习中完全预料不到究竟什么时候闭馆,我这页书还能不能看完,这还是一个问题。

 

最后,我希望馆长您能答复我,就算您不对此现象进行理睬,也应有义务解释为什么制度的规定你们不能很好的遵行,还是我对你们误会了?如果提出的批评建议您能心平气和的接受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我会敬佩您的,祝您工作顺利!

此致

 

敬礼

                                                     某大法学院学生李耀辉

                                       2011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