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耀辉:劝阻家人外出旅游引祸端,长沙杨女士造谣被处罚

时间:2021-08-01 作者:李耀辉刑事辩护网 浏览:1003 打印

 

 

 

最近南京疫情仍在不断蔓延,防控形势十分严峻,全国多地发布了紧急通知,其中有29省市提醒市民非必要不出省、不离市730日湖南长沙杨某虹女士因散布网络谣言而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行政拘留。

 

杨女士散布什么谣言被行政拘留了呢?

 

   根据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报道,杨女士为了劝阻家人近日不要前往外市旅游未果,其看到株洲市发布的“关于切实加强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后,临时起意将通告原文中的“株洲”两字全部替换为“长沙”,以此劝阻家人不要离长外出旅游,并将该不实信息发至亲友微信群,随后被亲友转发并扩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杨女士将既有防疫通告加工篡改,将株洲两字全部替换为长沙,导致通告内容大相径庭,可以确定杨女士发布的是无官方宣布的消息,从法律上可以认定该信息为属于谣言,如果传播该不实信息的话,属于散布谣言的行为。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 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根据以上规定,认定构成网络谣言并予以行政处罚,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具有散布谣言的行为;第二,对公共秩序造成的负面影响;第三,行为人在传播谣言时应具备主观故意。

 

我认为杨女士在篡改通告,发布不实信息时并非心存恶意,而是善意劝阻家属疫情当下不要外出旅游。既不是恶作剧,更与故意制造恐怖氛围、表达对社会不满故意制造混乱的不法动机截然不同。

 

    之所以杨女士的行为被行政处罚,这或许跟行政处罚领域长期以来,偏重对传播谣言的客观行为以及产生的不良后果的认定,往往忽略了行为人传播不实信息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和不法目的有关。

 

首先,杨女士的主观是善意的,目的是明确的,范围是限定的。杨女士在劝阻家人无果的情况下,不得以通过添枝加叶的方法篡改通告,虽然方法不可取,但目的是劝阻家人外出旅游,避免家人外出增加感染新冠的风险,这一点与国家的防疫目标是一致的,而且我也注意到,在730日长沙市要求市民,近期非必要,不要前往南京市旅游出差。

 

其次,杨女士将信息发到亲友微信群,其行为与目的是一致的,不存在期待该不实信息向社会传播。其亲友转发并扩散,应该在杨女士的意料之外,需要进一步结合杨女士亲友群的对话聊天内容予以查证。

 

再次,虽然杨女士发布的不实信息在部分微信圈和微信群流传,但传播范围很有限,并无实质证据证实造成社会负面影响。毕竟当下疫情形势严峻,经过杨女士加工过的通告散播出去,或许可以起到遏制人员流动的积极作用。

 

我了解到,石家庄市很多社区下达的隔离紧急通知版本五花八门,有的没有遵从上级的隔离政策,属于断章取义,这种行为传播到网络上,是不是散布网络谣言?

 

众所周知,行政处罚领域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处罚是为了教育,如果杨女士能够反思自己的行为,避免重蹈覆辙,政府相关部门辟谣澄清即可,对杨女士进行说服教育就足够了,而不是一味地就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