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月珍案|走访医院,揭穿伪证

时间:2021-05-26 作者:李耀辉刑事辩护网 浏览:1817 打印


 

有一位同样被控妨害公务罪的网友在法耀星空公众号私信留言给我,问我张月珍案进展如何,是否发回重审了,重审判决是否出了?

 

这个网友比较幸运,他的案子二审最终改判无罪,原一审判了七个月,上诉后发回重审,重审后改判为免于刑事处罚,再次上诉,最后二审法院宣告无罪。

 

他结合自身案件总结出经验,认为发回重审后一审基层法院很难自纠其错,预判张月珍案最终判决无罪的可能性挺大。

 

目前,张月珍妨害公务案发回重审后又上诉至盐城中院,盐城市检察院已经阅卷完毕,案卷移送回盐城中院。

 

2021513日上午,在盐城中院第七调解室,承办法官与张月珍及其辩护律师进行了三个多小时的谈话。法官让张月珍按照重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与证据两个方面发表意见,辩护律师进行了补充。

 

在谈话期间,张月珍提出辅警的手指伤不符合被咬的特征,说如果王翔能再咬成这样,我可以再做一年牢,说着说着张月珍狠狠咬了一下自己的胳膊,让法官看,被咬应该是这样的。

 

法官认真耐心听取了张月珍和律师的意见,并做了记录。最后我们提交了新的证据、七八份申请书、案例和书面庭前意见。

 

原审判决将医疗证明书作为定案的根据,重审法院没有,也就认为医疗证明书是虚假的。

 

伪造医疗证明书,不仅可以反证辅警王某的伤是虚假的,而且作为伤情鉴定的检材,该鉴定意见也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经过张月珍及其辩护人多次走访阜宁县人民医院调查,揭穿了伪证——《医疗证明书》是伪造的。最后一次是2021513日下午调查,调查结果令人吃惊,完全揭露出在案的《医疗证明书》和当前医院系统中的《医疗证明书》都是伪造的。

 

拒不提供原件

 

作为证实张月珍是否咬人致伤的关键证据《医疗证明书》,却始终没有原件,检察机关拒绝出示原件,发回重审后从医院调取的仍然是复制件,我们为了见识原件长什么样子,张月珍丈夫自伤后到医院开具医疗证明书,结果发现医疗证明书的印章、字体与检察机关出示的完全不一样,初步断定检察机关出示的是不真实的。因张月珍丈夫投诉医院造假,卫生监督所曾调查,虽然调查力度有限,但得出了医院开具的《医学证明书》与客观实际情况不符,复制件不能反映原件内容。

 

张月珍案具有典型性,只有复制件,拒不出示原件,必有猫腻,这也是最佳证据规则的价值所在。根据最佳证据规则的要求,对于书证的证明力审查,首先应当审查其是否为原件,原则上书证必须提交原件,而不能是复制件,对于复制件的书证,需要审查其是否与原件相符,除非复制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复制件能够反映原件及其内容,或者经鉴定为真实、有证据证明原件确实存在过,以其他方式确认为真实的,才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字体不一样

同一家医院开具的医疗证明书,竟然出现字体不一样的现象。案卷中的检察机关出示与正规流程开具的《医疗证明书》上的阜宁县人民医院字样字体不一致,由此也可以得出案卷中的《医疗证明书》伪造而来的结论。

 

印章不一样

 

第一,本案检察机关调取过两份《医疗证明书》,结果显示盖的印章前后不一致。

第一份是医疗证明专用章,后来补充的都是医务科的章,这不符合正常的就诊开具医疗证明书的流程。根据阜宁县人民医院《医疗证明暂行管理规定》,正常的流程由门诊医生工作站出具,统一在门诊一站式服务台打印盖章,所以案卷中的《医疗证明书》不是通过正常流程开具的,仅就该问题起码认定是来源不明的。

第二,医疗证明书上的医疗证明专用章与真实的印章不一致,阜宁县人民医院现只有北院区和南院区两种印章,且在201885日前已经使用南院区和北院区印章,而案卷中的《医疗证明书》上的印章是1字样的印章。

 

编号不一样

 

2021512日,张月珍及其辩护律师到阜宁县人民医院进一步调查取证,医院投诉办从医院系统中调取朱某、李某攀、王某医疗证明书打印后,惊奇地发现该《医疗证明书》的编号与之前检察机关出示的《医疗证明书》的编号不一致,而医疗证明书上的编号在系统中是无法修改的,可以确定无疑所有的《医疗证明书》都是伪造的。

在案的王翔的两份《医疗证明书》编号为00038778

当前医院系统中的王翔的《医疗证明书》编号00142932

在案的李登攀的两份《医疗证明书》编号为00038779

当前医院系统中的李登攀的《医疗证明书》编号00142930

朱洋在案的两份《医疗证明书》与当前医院系统中的《医疗证明书》编号一致为000038802。朱洋的编号可能是真的,但根据编号规律就诊日期是假的,那么在伪造医疗证明书时,以朱洋的编号为准,将王翔和李登攀分别编为0003877800038779

 

本案造假的地方不仅这一处,重审判决已经对朱某、李某攀伤情不予认定,虽然法院认定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但实际上,从执法记录仪视频看,张月珍根本没有接触朱某,李某攀右手是自己划伤,其接触张月珍时,他的右手始终在张月珍身后,张月珍不可能咬到李某攀右手指,然而朱某、李某攀在作伪证,伪造医疗证明书陷害张月珍。

 

指控张月珍伤害三个人,现在已经否定掉了两个,还剩下一个人呢,就目前稀稀拉拉的证据看,只有证人证言,而且证人之间是同事关系,证明力低,而且王某做虚假证言,他的《医疗证明书》也是虚假的,最关键的是公安机关隐匿了可以拍摄到张月珍是否咬王某的执法记录仪。

 

伪造《医疗证明书》既能够证明王某的伤情是假的,又可以说明依据虚假的《医疗证明书》作出的伤情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无法证明王某的伤情情况。

 

本案是彻头彻尾的假案、错案和冤案,从83日的报警、84日的出警、事后伪造的传唤证、虚假伤情、虚假证人证言、虚假医疗证明书等可以看出本案是政府主导、人为制造的假案;本案起因是施工队违法施工侵权在先,张月珍及其婆婆进行维权,郭墅派出所却为违法施工保驾护航,本案是一件颠倒是非的错案;张月珍承担了其不应当承担的十一个月零一天的刑事责任,承受了其不该承受的牢狱之灾,而且这种状态仍在持续之中,因此本案是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