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宁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拟判无罪张月珍案被改判十一个月零一天

时间:2021-03-26 作者:李耀辉刑事辩护网 浏览:1156 打印

 

 

阜宁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拟判无罪张月珍案被改判十一个月零一天

 

江苏阜宁张月珍妨害公务案于2020720日发回重审,1015日、123日召开两次庭前会议,1224日开庭审理,2021226日开庭宣判。改判张月珍十一个月零一天。

 

刚刚张月珍发现,阜宁县检察院官方网站新闻介绍,在宣判前的2021223日,阜宁县检察长何新龙应邀列席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就张月珍涉嫌妨害公务罪一案发表检察意见,这是今年阜宁县检察院院检察长首次列席法院审委会会议。

 

会上,检察长听取了县法院承办法官就该案的审理情况、提请讨论的主要问题及定罪量刑的意见等事项的汇报,并围绕案件事实、法律适用、量刑情节等方面发表了检察意见,得到了县法院审委会的认可。

 

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委会会议的规定由来已久,在1954年,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如果对审判委员会的决议不同意,有权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处理。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有权列席本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下列案件或者议题,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一)可能判处被告人无罪的公诉案件;(二)可能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四)与检察工作有关的其他议题。

 

根据上述规定,阜宁县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最大可能的法律依据是法院拟对张月珍判处无罪,便邀请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本来就遭诟病,陈瑞华教授曾撰文指出,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存在是导致我国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出现判、审分离先定后审直至法庭审判流于形式的关键原因之一。检察长列席监督,两家合署办公就给被告人定了罪,有很大负面效应,会严重干扰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改革的努力。

 

    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势必造成审判难以中立,控辩难以平等,打破了两造之间的平衡。原告参加了,被告却缺席,辩护人无法列席,没有机会发表意见。

 

2018年易县检察院官方微信公号发布《易县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突显监督成效,两件拟做无罪判决案件改为有罪判决》一文曾刷爆了法律人的朋友圈。

 

文章称,2018727日、824日,易县检察院检察长先后两次列席易县法院审委会,对法院拟做无罪判决的两起案件发表了监督意见。法院审委会讨论后采纳了检察长的意见,对两起案件分别作出有罪判决。其中一起敲诈勒索案,上诉后被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无罪。

 

无独有偶,江苏阜宁张月珍案与易县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有极大相似性。张月珍案是一件彻头彻尾的错案假案,案件存在三大造假问题,覆盖整个案子,报警记录造假,出警不具有合法性,传唤证造假,公务活动不具有合法性,医疗证明书造假,公诉机关还当庭撤回两份假证。张月珍案无罪理由充分,现在上诉至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期待盐城中院能够维护法律的尊严,大胆改判张月珍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