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耀辉:死刑复核案件办案手记

时间:2021-04-25 作者:李耀辉刑事辩护网 浏览:1055 打印

 

    我和常原晖律师代理的山西某故意杀人案已经进入死刑复核阶段。

 

案件还未进入复核阶段时,我就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死刑复核申诉,申请检察院对最高院死刑复核进行法律监督,提出不核准死刑的检察意见。

 

死刑复核申诉何时提起呢?我以为越早越好,可以在死刑案件二审维持裁定下来就向最高检提出申诉,要去检察机关对死刑复核进行监督,并提出检察意见。

 

2007年最高院收回死刑核准权时,最高检设立了临时性内设机构——死刑复核检察工作办公室,后来叫死刑复核检察厅,现在最高检第二检察厅(也可称重大犯罪检察厅)专门负责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工作,目的是防止司法腐败和造成冤假错案,提高死刑复核案件的复核质量。

 

2021311日,我来到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来访接待室,上午11点之前就不再接待,我正好赶在11点前到了人民来访接待室,律师免检进入,在一楼大厅简单作登记,领取《来访人员登记表》后填写完毕,工作人员会分配好接待室,然后向接待人员说明来意,提交手续和申诉材料,工作人员告知会转交给负责办理的第二检察厅,办理进展情况会邮寄材料答复,果然在申诉后的一周之内,最高检12309检察服务中心邮寄答复函,告知案件材料已收悉,办理进展和结果将在三个月内答复。

 

当时接待我的是两位年轻检察官,他们对死刑复核申诉业务不是很熟悉,认为不符合申诉条件,待最高院死刑复核下来再来申诉,我想他将我的申诉理解为不服法院生效判决的申诉,我说,那不都快人头落地了,不就晚了吗?

 

他们出去请示领导,很快进来一位老检察官,问我案件何时终审的,省高院现在有没有报送最高院复核等几个问题,我一一回答,她说,那你来的挺及时,把材料给我吧。

 

我国刑诉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死刑执行期限太短,一旦核准死刑,检察机关根本来不及监督,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再无回天之力,寻找不到其他有效的法律救济。

 

律师能提起申诉吗?一般刑事申诉案件的申诉主体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律师不属于申诉主体,当事人和近亲属可以委托律师代为申诉。但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者受委托的律师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不服死刑裁判的申诉……是不是意味着受委托的律师可以提起申诉?当时接待我的检察官认为律师不能作为申诉人,还当场翻看着法律规定,我指出该法条(第606条)后,他们认为似乎也有道理,就接受了材料。

 

后在最高院约见法官时,法官手里已经拿着我当时向最高检提交的申诉状,也提出了这个本来不是问题的问题——律师可以申诉吗?法官大惑不解,我又搬出这个法条,法官拿着铅笔将不服死刑裁判的申诉主体勾画出来,受委托的律师赫然在目,法官也就默默接受。

 

最高检的《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将律师列为了申诉人,也印证了我的理解是正确的,可能是在死刑复核阶段,少有律师作为申诉人向最高检提出申诉,大家对这个小问题没有关注,想当然认为申诉是当事人和近亲属的事情,错误认为律师是不能作为申诉主体的。

 

最高检于317日告知律师申诉材料已经收悉,47日又告知案件正处于最高院死刑复核期间,将申诉材料转交最高院审慎处理,接下来将对案件处理结果一发跟踪监督。

 

最高检具体以何种方式进行跟踪监督?监督效果如何?最高检的死刑复核法律监督会不会形同虚设?最高院何时向最高检通报死刑复核结果?最高检告知申诉人结果后就不了了之?有没有其他救济途径?我认为目前法律规定没有给出答案,监督工作机制还有待完善。

 

地方法院作出的死刑终审判决后多长时间会进入最高院的死刑复核程序呢?一般情况下,一个月左右会移送最高院,立案庭分案后,再分配到相应的庭室。最高法院有五个刑事庭,每个刑事庭分管的片区不同。我们的案件,在202012月底出判,3月下旬移送最高院,应该在4月初最高院受案的。

 

全国的死刑案件复核工作都在死刑复核大楼进行,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办公区,大门处有武警站岗,进院前自行联系法官,需要书记员出来接送,律师进门也需要安检,这里起码有300多名法官负责这项工作。办公地址在北京东城区北花市大街9号,大门口没有挂牌,不容易被外人所知,与其秘密审批性质的工作相得益彰。

 

死刑复核有期限吗?法律没有规定,一般是两个月以上,有的很急速,有的很漫长,毕竟人命关天,杀人不急,所以死刑复核也不宜设立期限。

 

     最高院巡回法庭不负责死刑复核案件,全国的死刑案件都集中到最高院本部,法官们的工作量极大,质量把关很难得到保障,他们主要工作方式是阅卷,提讯被告人,极少进行庭外调查,不进行开庭,这种带有较强行政色彩的秘密审批程序,真的能发挥实质作用吗?

 

最高院将死刑复核权收回,主要是为了控制和减少死刑,统一全国死刑适用标准。2007年死刑核准权收回最高法院以后,死刑复核制度略见成效,每年的死刑人数有所大幅削减。

 

不久前,有个安徽的死刑案件家属找我帮助,1997年发生的一件刑事案件,被害人重伤,伤残十级,认定被告人故意杀人未遂,情节严重,最终安徽高院判了死刑立即执行,因当时死刑复核权下放到地方,各省高级人民法院集死刑复核与二审程序于一体,导致死刑复核徒有虚名,如果当年死刑复核权在最高院,这个案件很可能得不到核准,就能留下一条命。

 

    我国刑诉法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可以说在封闭的死刑复核阶段,律师的辩护是对死刑复核法官最大的帮助。

 

在死刑复核阶段,律师可以约见法官。2007年收回死刑复核权后,最高法院刑事审判庭由两个增为五个,死刑复核五个庭的管辖范围,采取地域和类型相结合的原则。我们的案子是山西的,归刑三庭负责,我们提前联系刑三庭内勤约见法官,一般是需要提前预约,法官基本都会安排时间接待律师,具体做法是在死刑复核大楼一楼的律师接待室,由案件承办法官与书记员当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书记员做记录,律师可以口头发表意见,可以当面提交辩护意见。

 

我们去之前,法官已经收到了最高检移交的申诉材料,接待时法官还问我们怎么提交的,有没有新的补充意见,书记员基本上能将我们反映的事实记录下来。法官明确了我们的辩护目的,也不是非杀不可,讲清楚当中的利害关系,指出了什么因素比我们指出的情节更重要,什么比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还要起作用,最后也帮我们指条路,整个接待大概在45分钟时间,告知日后有什么情况可以再电话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