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媛媛妨害公务案庭审全记录

时间:2021-03-23 作者:李耀辉刑事辩护网 浏览:1385 打印

庭审笔录

经过庭审直播还原庭审现场内容

法庭纪律(略)

合议庭组成人员(略)

?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赵媛媛:目前不申请

?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

:不申请

?被告是否收到刑事裁定书

赵媛媛:收到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由公诉人念起诉书

公诉人念起诉状(略)

?被告人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是否向法庭陈述

赵媛媛:向法庭陈述

?说一下

赵媛媛:起诉书上经查明这一段话都是非事实与事实不符,

?你认为的事实是,说清楚时间地点对吗?

赵媛媛:地点对,时间记不太清反正现在上午具体时间不知道,他们说依法处置警情,我提出疑问,我认为他们没有依法处理拆迁警情,而是非法处置拆迁警情,并且警情结束之后,他们非但不离开,在那呆了十几分钟,开始指挥组织拆迁工作,被我听到后,我当时想录像固定证据,拿手机,害怕公安不承认,说老太太走了,赶紧拆吧,录了几十秒钟,录像过程当中被穿制服的人恐吓我说你要再录的话,我就把你弄成妨碍公务罪,不止一次恐吓我,于是我就停止了录像,我就转身往回走,网自己屋里走,边走边想组织拆迁也不归民警管啊,这不是多管闲事吗?走到自己家门口时,自己低头嘟囔了一句,狗拿耗子多管闲事,我被打倒在地看到了是被我录的那些穿制服的人,我没想到他们居然跟在我后面,就把我打倒在地,拖在三四十米远,我特别害怕,这个时候就有人从远处过来说怎么回事呀?打我的人停手了,我就顺势坐在地上,有人跟走过来的那个民警说,说我骂他们狗拿耗子多管闲事,我说我没骂你们,,我内心当时就觉得他们不应该组织拆迁,所以我不觉得我是在骂他们,然后那个民警就开始激我威逼我,说你再说一句,我说我没骂你们,我只是自己低头嘟囔一句,他说你再说一句,我想解释说狗拿耗子多管闲事是谚语可是当我刚说完前几个字,后面三个字我就来不及说出口,我就被暴力强行带走,四五个人拽胳膊拽腿的,我害怕极了,我当时脑子就一片空白,当我再有意识的时候,我已经到车上躺着呢,我觉得很丢人,我当时想做起来,可是我上身被人控制着,有人耗着我的头发,我们一能动的就是腿,我想用腿使劲,让我做起来,本来我全身浑身疼痛,可是我突然腿部一阵疼痛,疼的我都睁不开眼睛了,我在车里全程是闭着眼睛哭喊着,因为身体的剧烈疼痛,让我失去了意识,等我再有意识的时候,我发现车停了,有人让我下了车,我说我疼,我下不了,后来他们搀扶着我下车

?那你在哪里下车呀?

赵媛媛:我在车上,我不知道,被两个扶着我下车后来我下车之后才发现是在一个警察局门口,他们把我搀到了一个屋门口,让我在地上坐着

?说那你们有没有肢体接触?

赵媛媛:没有,我上半身一直被控制着,我被人好着头发

?那你有没有咬他?

赵媛媛:我说我不记得了,后期有人告诉我说过咬人,

?你有没有意识,你要咬人了

赵媛媛:我当时没有意识,

?刚才从什么情况,你有印象吗?

赵媛媛:我没有印象,我当时极度恐惧,我那个时候我正好看见一个新闻,一个老头上访(被民警弄死)我以为我聊跟老头是一个下场,因为我不知道他们为什么要带我走,我也不知道他们要带我去哪里,没有人告诉我去里,我心里极度恐惧,而且他们是暴力,把我带走的,我身上还带着很多疼痛,我以为他们要把我带到荒郊野外里,然后我这个人就消失了,就内心当中就有这样的想法,所以我特别害怕

起诉书说我无故阻碍执法工作,这是没有的事情,我没有阻碍他们工作,第二个是我进行无故辱骂,我没有骂他们这些都不是事实

?我的问题是针对检察院起诉你的犯罪事实,你把你认为的给法庭说一下

赵媛媛:而且起诉书上说,无故辱骂民警不是事实,没有民警再三劝阻,但是事实上没有任何人劝阻我,因为我根本没有骂过人,所以也根本不存在,有人再三劝阻我骂人

?事实你不是说过吗?因为有人组织拆迁,就把你推倒了,把你推倒,以后有人把你拖拽三次十米以后,强制把你带上车,有人抓头发,按你四肢,你没有任何意识,有没有肢体冲突,你不清楚,把你带到了一个地方,这个地方是什么地方,你后来才知道,这是整个的,是事实嘛!

赵媛媛:还有他起诉状上说我据不配合我没有据不配合

?在辩论的上发表观点,你具体说清楚

赵媛媛:还有一点我认为王的伤病不是我咬伤的,因为我脑子一片空白,所以我根本不记得我与他们有具体冲突,以上是我被带到警局之前的事情经过,同时我对起诉书上的鉴定有意义,起诉书上说我拒不配合工作,我不认可对鉴定伤情轻微伤我也不认可

?公诉人对被告进行询问?

公诉人:希望你在法庭上做如实供述

赵媛媛:我做如实供诉

公诉人:你在公安机关做的你签过字的供述是否是真实的?

赵媛媛:部分属实

公诉人:我说的是你签过字的所有笔录,是否属实?

赵媛媛:一部分属实

公诉人:那不属实的,你为什么要签字呢?

赵媛媛:办机关说了,你态度好了,一两天就出去了,你态度不好就要一两年,你不签字,就是拒绝签字,态度不好,一两年的才能出去

公诉人:你在看守所被提审的时候,所做的供述,是否属实?

赵媛媛:在看守所提审也是这样告诉我的,让我配合

公诉人:提审你你知道意味着什么吗?

赵媛媛:意味着什么?

公诉人:也就是说,你涉嫌犯罪,你所有的供述,都会影响着你是否涉嫌犯罪对吗?与你事实不相符的东西,你会去签字吗?

赵媛媛:是这样的,每次都会有人在录口供的时候告诉我,有人说你家人正在积极给你跑着去保候审的手续呢,你表现好点,配合我们工作,听话,不然的话,你家里给你掏钱办取保也是白掏钱,提审室应该有有录像都记录下来

公诉人:作为一个成年人,每次让你签字的时候,你应当清楚知道意味着什么

赵媛媛:我不清楚,我每次提审,说的都是我刚刚描述的事实,但是公安机关每次制作笔录都偏离了我的意思,我当场提出来说,这不是我说的意思,公安机关说我不能一字一句的给你写上去,大概意思就行现在给你办取保呢,你别这么多事

?签字是你本人违心的情况签的吗?

赵媛媛:我不情愿的情况签的,因为我在看守所很难受,我想快点出去

公诉人:在当时在现场你跟公安干警说什么呢?

赵媛媛:当时公安干警刚出警的时候,我让两方说都坐下来谈谈解决这个事,这个房子不是我的是我父母的,我做不了主,但是我父母能做主,把这个事情解决

公诉人:那你有没有辱骂公安干警

赵媛媛:没有

公诉人:那你现场有说公安干警狗拿耗子多管闲事

赵媛媛:我记得他们指挥拆迁,我开录像,他们恐吓我,告我妨碍公务,我就把录像关了,我觉得他们不该指挥拆迁,我害怕我往屋里走的时候低头嘟囔了一句,狗拿耗子多管闲事

公诉人::干警要求你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的时候,你怎么做的?

赵媛媛:公安干警没有要求我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公诉人::那你在车里干什么呢?

赵媛媛:我在车里干什么?我刚刚已叙述过了。不是我自己上的车子

公诉人:那你干了什么?你咬公安干警了

赵媛媛:我不记得我咬了,我不记得事情,你非要让我承认,我是不认的

公诉人:那你咬的这些人就是出警的干警吗?

赵媛媛:嗯,我对公安没有接触,不清楚

公诉人:你不是说你一直在跟出警的公安干警协调吗?

赵媛媛:是呀,你问我跟我发生矛盾的是出警的人吗?现场好几波出警的人有穿黑色衣服的,有穿蓝色衣服的,

公诉人::你说你跟公安干警协调,证明你是清楚哪些是公安干警的

赵媛媛:是呀,有蓝色衣服,也有穿黑色衣服也是公安干警,都是出警的人,现场有好好几波人,有黑色出警的,有蓝色出警的,我不知道哪一波才是我们打电话报警出警的人,

公诉人:你说你对伤情鉴定有异议,在哪里?

赵媛媛:因为鉴定上说伤口是自诉咬伤,而且是第二天去做的,正常情况下,如果这个人有了伤口了,而且也流血了,应该立刻去医院包扎,而不是让空气中的细菌的去感染伤口,为什么不第一时间去医院?为什么不立马去做鉴定而是第二天去,而且他受伤之后,整个人是自由的,也就是说晚上没有人看管他,而且他受伤之后有很长一段时间没有人能证明他干过什么,有可能他当天晚上跟媳妇打情骂俏造成的伤口呢,也有可能他晚上去跟人喝酒发生矛盾造成的伤口呢,他怎么能证明是我把她弄上的呢

公诉人::你说的有证据吗?

赵媛媛:我没有证据,我是合理的怀疑,而且你也没有证明,你也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这个伤口就是我造成的

公诉人:你是怎么到案的?

赵媛媛:我刚刚已经说的很清楚了,我不知道怎么到公安机关呢,我是没有意识,我被抬下车就已经在警察局门口,我是被暴力强行带离

辩护人::那我问你几个问题,你如实回答,在914号当天警察出警处理进行时,你有没有阻碍机关处理警情,

赵媛媛:没有,那天来了好几拨警察,我跟每波警察都是这样说,让让我妈跟办事处谈一谈

辩护人::那你是在其中起到一个积极协调的作用吗?

赵媛媛:是的,我说帮助协调的

辩护人:经过双方现场协商,你们是如何决定这个事?

赵媛媛:我妈的情绪很激动,我就一直在安抚我妈,经过我的安抚,我妈跟办事处居委会协调,前提是在没谈好之前,谁都不能先拆我房子?我妈才去计委会协商房子事情,

辩护人::你不用解释经过,最后结果是去居委会协商对吗?

赵媛媛:是的

辩护人:那他们走之后,现场还会还有纠纷吗?

赵媛媛:现场没有任何纠纷

辩护人问:那他们走之后,你为什么对巡防队员进行录像?

赵媛媛:他们大概走了五六分钟以后吧,我哥给我打电话问那边怎么样啊?有没有人拆房?我说你们放心谈吧,这边现在没有人拆房子,,谈好之后就该拆拆呗!挂完电话后大概又过了几分钟,我就听见,一个穿制服的民警说老太走了,该拆拆吧,这话就让我听见了,这我怎么能受得了呢?我妈嘱咐我了,让我看着点房子,民警就指挥拆迁,我本来记性就不好,像现场还有一堆警察,我就想着我拿手机录一下他,别到时候因为我记差了,再指错人了,再冤枉了好人,

辩护人:你录了多久?

赵媛媛:录了几十秒

:你这几十秒是完整的录像吗?

赵媛媛:是完整的录像

辩护人:你有没有法庭听上提交?

赵媛媛:在法庭上提交

辩护人:那你在录像当中有没有说过警察是土匪黑社会的话?

赵媛媛:不可能,我没有说过

辩护人:那你在录像当中,有没有说狗拿耗子多管闲事?

赵媛媛:没有,更不可能了

辩护人:那法庭调查说你自己嘟囔了一句狗拿耗子多管闲事,对吗?

赵媛媛:是的

辩护人:那你说这句话有没有辱骂他人的意思?

赵媛媛:没有,我自己嘟囔这句话的时候是在自己的屋门口,面向屋里,我前面一个人也没有,我骂谁呀?

辩护人:你自己嘟囔了一句之后,他们把你带走,有没有对你进行口头传唤?

赵媛媛:没有

辩护人:那有没有说把你拉走的理由和依据和把你拉到哪里去?

赵媛媛:没有,如果告诉我了,我就不害怕了

辩护人:民警朱志勇,有没有劝阻你不要骂人?

赵媛媛:我当时不认识朱志勇是谁?我那些穿制服的人我都不认识

辩护人:那有没有人给你出示警官证?

赵媛媛:没有任何人给我出示警官证,没有任何人再三劝阻我骂人,而且我也没有骂过人

辩护人:没有人跟你出事警官证,穿蓝色制服的,你能分清楚,正是干警和辅警吗?

赵媛媛:我分不清楚

辩护人:你坐在地上,把你带头之前有没有对你进行口头传唤?

赵媛媛:坐在地上之前还说我坐在地上之后

辩护人:就是你坐在地上之后,把你带走之前?

赵媛媛:没有,他们只是反复让我激我,让我再说一遍,让我再说一遍,而且他们把我打倒在地之后,对我进行拖拽的时候,给我进行拖拽时,之前也没有人告诉我,要把我带到哪去,也没有人对我行进行口头传唤

辩护人:把你打倒在地之前,有没有对你进行口头传唤?

赵媛媛:没有

辩护人:有没有人警告你?你要拒绝传唤的话,就对你强制传唤

赵媛媛:没有

辩护人:有没有人说带你去什么地方?

赵媛媛:没有

辩护人:你不是说你腿上有伤吗?把你腿上伤向法庭描述一下

赵媛媛:我带伤进看守所,我腿伤四五个月才好,我的腿动不了,腿特别疼,这个腿不动他自己还剧烈疼痛,每天看守所医生都喷去疼药

辩护人:那你带伤进看守所吗?

赵媛媛:是的

辩护人:那看守所收你吗?

赵媛媛:看守所不收

辩护人:那你进看守所之前有没有对腿部进行治疗和拍片?

赵媛媛:民警带我说带我去验伤,在中医院给我抽血测心电图等等,然后我说我腿疼,你怎么不给我检查腿呀,他们说你拍胸透就相当于拍全身,你糊弄谁啊,后来又单独去了一个医院拍的腿片

辩护人:那他们给你拍腿片你把片子给了看守所了吗?

赵媛媛:我把片子给看守所了

辩护人:看守所的人知道你腿有伤吗?

赵媛媛:知道他们都不收我

?另一个辩护人有问题吗

辩护人:没有

?我问你几个问题,你报警了吗?

赵媛媛:我没报警,是我家人报的警

?你为什么报警?

赵媛媛:因为有人非法拆迁,我们家房子呀而且没有拿任何合法手续

?警察来了吗?

赵媛媛:来了好几拨人

?那你向警察反映,你们报警的原因吗?

赵媛媛:来一波反应一波不是我反映的,是我家人反映

?怎么反应呀?

赵媛媛:反应的有人强拆我们家房子呀,而且对方没有拿任何手续合法手续

?你报警的目的是什么呀?

赵媛媛:目的就是维护我们自己的合法权益协商这个拆迁房子的事一样

?目的是不让拆,是这意思吗?

赵媛媛:你拆迁可以,但是需要拿出合法手续

?你给警察叙述原因的没?也就是说,你让警察过来干什么呢?

赵媛媛:给警察说的是居委会非法强拆我家房子,如果居委会拿出合法手续,我们让居委会拆,如果没有合法手续,我们肯定不会让居委会侵害我们的合法权利

?你家人报警的目的是什么?

赵媛媛:报警的目的就是协商拆迁纠纷

?给警察说了吗?

赵媛媛:说了呀

?说完以后,那你们协商了吗?

赵媛媛:我哥跟我妈去协商了

?跟谁协商的?

赵媛媛:跟办事处还是居委会人去协商的,具体的就不清楚了

?你在什么情况下说的嘟囔的狗拿耗子多管闲事

赵媛媛:我妈跟我哥已经去协商拆迁纠纷的问题,协商的人已经离开现场十几分钟左右吧!我在现场等着他们协商结果,我在我家门口坐着有一个穿制服的指挥拆迁人员说老太太走了,赶紧拆吧!

?我问你自己低头嘟囔狗拿耗子多管闲现在什么情况下嘟囔的

赵媛媛:就是在这种情况下,我见穿制服的民警给拆迁人员说老太太了,赶紧拆吧

?听到这句话以后

赵媛媛:听到这句话以后,我也没有嘟囔

?那你怎么回事?

赵媛媛:我听到这句话之后,心里想这还得了呀,我妈走了就安局就拆房子

?谁拆你家房子?

赵媛媛:公安财务家房子呀,民警

?你报警不是要协调你家房子问题吗,怎么拆你房子呢?

赵媛媛:对呀,我还纳闷呢,我们我们报警是阻止非法强拆我们家房子,公安还怎么拆解我们家房子呢?

?那你们报警之前,有没有公安来现场?

赵媛媛:我不太清楚,因为是我家人报的警,具体什么时候报的,我不太清楚

?你报警的目的是什么?

赵媛媛:我之前已经说过了呀

?那你为什么说公安拆你家房子呢?

赵媛媛:我听见警察说拆我家房子了

?你是听见他公安拆你家房子,还是看到公安拆你家房子?

赵媛媛:我听见公安人说出指挥拆迁人员拆我们家房子的话,我想警察不能拆我家房,怕他们不承认,所以我就把他录上了

?你直接回答我在什么情况下,你说的狗拿耗子多管闲事,

赵媛媛:我就录他们指挥拆迁,我就录他们呀,我把录像关了之后,我往自己家走,我走到门口,我就在想,警察指挥拆迁,越想越不对劲,就低头嘟囔了一句,狗拿耗子多管闲事

?你是在这种情况下说的,狗拿耗子多管闲事

赵媛媛:是的

?你后来有没有再辱骂过公安干警狗拿耗子多管闲事?

赵媛媛:没有

?你有没有说公安土匪黑社会

赵媛媛:没有

?按照你刚才所说的是事实就是你说完这句话以后关干就把你推倒了还是在你说这话之前推倒?

赵媛媛:几乎是同步的

?那他们把你拽倒在地,拽三四十米远之后把你带上车的

赵媛媛:不是

?那是什么?

赵媛媛:他们把我拖在三四十米之远之后,从远处来了一个人叫停他们,我就坐到地上了,

?你怎么被带到车上的?

赵媛媛:远处来的那个警察让我再说一遍,我说我没有说你们,我心里想狗拿耗子多管闲事这是谚语啊!我也没想骂人?我主要就想表达多管闲事呢,所以我想解释解释说狗拿耗子多管闲事是谚语,可是我刚开口还没说完这句话,我就被强行暴力五花大绑带走

?你被带到车上之后,有没有肢体冲突?

赵媛媛:他们都是肢体接触我,他们控制着我的身体,我根本动不了,

?那你反抗了没有?

赵媛媛:他们控制着我,我没有反抗,我根本没有机会反抗,三四个人控制着我,我根本动不了

?也就是说公诉人问你,你有没有咬公安干警?

赵媛媛:我不记得

?下面进行犯罪事实的调查

公诉人举证,出境记录,出警经过,接处警记录2条,民警的身份证明,警车照片,双尾清零任务清单,办事处情况证明,拆迁通知,铁路大院派出所民警出具证明录像分好几段,朱志勇的工作证,胜利桥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铁路大院派出所出具证明(详细内容略)

?对那个公诉人:的有异议吗?

赵媛媛:有两个报警电话,那个陈女士不是我家报的警,还有他念了一堆证明,他那些证明里面这证明内容都不是事实,缺乏事实依据,不是真实情况

他们那个证明也没有念,是谁出的证明没有说落款?我想看一下,证明都是哪里出的?

他说的那个出警经过我不认同,他说现场有纠纷,说赵媛媛媛媛拒不配合警方处理纠纷,然后还对警方进行辱骂,这是没有的事儿,不是事实情况,这些所有的证据都是歪曲事实的

胜利桥的证据说我没有体罚,确实没有体罚,但是他少说一点,他对我进行恐吓了,说要配合他们的话,就一两天就出来了,如果不配合一两年的事情,

还有就是,铁路大院要移交给胜利桥派出所的一个证明

既然我需要被移交的,也就证明铁路大院没有权利把我带离现场,或者说他们是需要回避的,那既然回避,为什么一开始不回避?为什么他们把我带离现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辩护人有没有说的?

辩护人:第一个出警经过。1属于证人证言,应当按证人证言审查规则进行认定,2这四份出警经过的内容几乎一字不差,并不符合证人陈述事实和记忆规律,不能作为证据使用,3出警经过内容不真实,两年前四位证人在案发后证人证言中都说到是调解完以后回走,两年后的出警证明却说是调解过程中,并说狗拿耗子多管闲事,说是辱骂,显然不是而且没有达到公然辱骂的程度,所称非法传唤没有法律依据

第二个是出警录像说明。1办案单位承认执法录像不完整,说明办案单位没有依法依规处置警情,按照规定出警应当出示完整的录像才能证明他们是合规执法。2他们做出的停止录像的理由是极为不合理,理由是双方情绪稳定,所以关闭录像,做反而已经说明了在现场他们的警情已经处理完成了,警情已经结束了,现场并没有发生赵媛媛媛媛辱骂他人等新的警情,而按照出警人员所说赵媛媛媛媛多次辱骂民警,为什么不进行录像呢?显然他停止录像的理由是不合理的,这个说明又提到报警人多次报警,他们停止录像,这个理由也是说不过去的

第三110指挥中心的指令,根据接处警记录,是拆房子纠纷,警情类别是征地拆迁纠纷,经法庭调查也证明了他们的警情已经结束了,说明他们的公务也结束了,而赵媛媛辱骂他人并没有新的报警记录,没有新警情出现

第四对王新贺身份证明,王新贺是否是铁路大院的辅警应该出具他的聘用合同,而不是一纸证明,对王的身份有异疑

第五,对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情况说明进行质证,首先这个证明跟本案没有任何关系,但是这个证明当中说他们是合法拆迁是有异议的,赵媛媛媛媛家属对是否他们依法拆迁是有问题的,提出了诉讼,而且三审法院行政判决书都已经判他们违法拆迁了,这种自证清白的证明就是一个废掉的证物

第六胜利桥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进行质证。1这个情况说明与本案没有关系,赵媛媛媛媛身上的伤并不是通过体罚行讯逼供造成的,但是作为办案机关是他们把赵媛媛送到医院拍片的,是他们把赵媛媛放到看守所,看守所不接收,要求看守所强制接收的,并给看搜索微信转账,让教育院再看搜索进行治疗,他们应该对赵媛媛那一个腿部伤情,作出一个说明。他们家却没有对赵媛媛媛媛腿部伤情进行调查,来查明事实,来证明他们没有刑讯逼供,而不是出情况说明来证明,也不对,赵媛媛媛媛腿上的抢情进行回应

第七铁路大院派出所的情况说明进行质证,首先他们不符合证据的合法形式,这说明是朱志勇和王联合作出的情况说明,应当属于证人证言,应当通过询问笔录的方式出具,而不是出情况说明盖上一个公章来体现证据效率有多高?其实一点证据效力也没有。这个情况说明称口头传唤赵媛媛媛媛这个与事实不符,而且现有的出境视频却没有记录,执法记录仪出警录像出警记录显示朱志勇并没有对赵媛媛媛媛进行口头传唤,更没有履行口头传唤的法律程序,接下来对赵媛媛媛媛的强制传唤也没有一个合法的依据

赵媛媛:我不认可伤情鉴定,我现请法庭对其重新进行伤情鉴定

公诉人念王新贺朱志勇李峰证人证言(略)

?你对3人证人证言有异议吗?

赵媛媛:有异议,首先就说,朱志勇三人证人证言说我边录像边骂,不是事实我就录了几十秒,而且没有骂人

?你让你辩护人说吧!

行,那让辩护人说吧,辩护人没说到的,我再补充

辩护人:首先对王证人证言进行质证,在法庭开庭之前,被告人,辩护人多次申请法庭通知王新贺出庭作证,但是到法庭开庭前,王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根据刑诉法解释第八条,证人拒不出庭作证属于证言真实性无法确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第二,对王的证人证言真实性有异议,王新贺在当天录笔录时说胳膊被咬紫一块,同一份笔录中,后又说胳膊又流血了,证言前后矛盾,伤情的真实性存疑,第二王新贺称赵媛媛拿着手机录像阻碍我们执行职务,并辱骂我们。但是此时公务活动已经结束,根本不存在阻碍警察执行公务一说,第三,王贺在叙述赵媛媛媛媛与出警人员的对话,与现有录像的出入很大,根据客观证据效力大于言辞证据,且言词证据不能否定客观证据的原则,应当以现有的执法录像与赵媛媛媛拍摄的手机视频为准,第四,王新贺在证言中说传唤赵媛媛媛理由是不真实的,说一直手机贴着我们录像,阻碍我们执行职务,并且有辱骂我们的行为,该传唤理由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此外,辩护人对王新贺的证言,在强调两点请法庭注意,王证言说老太太跟他儿子已经到居委会去协商解决纠纷,他们正准备从现场离开,证明报警时的纠纷已经结束,也就是说,他们的职务行为已经结束。第二点王新贺称,在车里往回搬赵媛媛媛媛腿时,赵媛媛媛媛低下头往他的左胳膊外侧咬了一口,法庭想注意这样一个事实的因果关系就是暴力行为在前赵媛媛媛媛的自卫行为在后

下面是朱志勇和李峰的证人证言进行质证,首先这两个人都已经可以证实现场纠纷已经结束,朱志勇和李峰在证言中提到的,赵媛媛说他们发生纠纷的过程与客观事实不符,因为本案有赵媛媛媛媛的录像视频和执法记录仪视频完全可以否定他们的证言是虚假的与事实不符,李峰,朱志勇当时也在车里,而且两人的证言也很一致,与王新贺的证言相应证,说李峰,朱志勇,王新贺在往回搬赵媛媛媛媛的腿时听见王新贺喊了一句,咬我干啥?这与赵媛媛的供述是一致的,赵媛媛媛

是在车里遭受到暴力,所以不排除在民警掰赵媛媛媛媛腿时,赵媛媛媛媛因为身体遭受到暴力以后本能的自卫的应激反应,

第二辩护人:四个证人互为同事证言涉嫌造假,在公诉人和办案机关提供的视频中,并没有听到赵媛媛媛媛有辱骂民警,土匪强盗,如果有的话执法记录仪视频和赵媛媛媛手机录像视频里都应该有显示,所以说证人的口供涉嫌伪造证据隐匿证据,

公诉人多次提到赵媛媛媛媛手拽脚灯,一个女性,被四五个男性实施暴力,怎么样才能手拽脚登呢?四个证人证言,提到赵媛媛媛,双手扒着车门,四五个警察控制着他,她的手不可能扒到车门的?

证人证言说赵媛媛多次辱骂警察狗拿耗子多管闲事,如果赵媛媛媛媛有这种行为那么执法记录仪,应该很清楚的记录下来,但是现有执法记录仪的视频为什么没有记录下来呢?而执法记录仪只能清楚的看到公安机关是如何逼迫赵媛媛媛媛再次说一遍,狗拿耗子多管闲事市教育院十分不想说的情况下,逼迫赵媛媛媛媛再说一次,你再说一遍,你敢说吗?这就是记录仪记录的视频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并不是在执法,是再三的引诱被告人说出那句话,强行把她带走。然而,民警王永军说老太太走了,赶紧拆吧!他参与了公安部明令禁止的拆迁行为他们一点事都没有,反而赵媛媛媛媛只是在自己家门口低头嘟囔了一句狗拿耗子多管闲事,却成了妨碍公务罪,赵媛媛媛媛在914号下午没有独处的机会,

证人的口供涉嫌造假

 

赵媛媛:我补充几句,他们所有人证言都指证我边骂边录像,但是录像我已经交到法庭了,录像视频也没有显示我边骂边录,他们说我要把录像传网上,我在录像上也明确提过,我不往网上传,我就监督你们工作,他们说我对着脸录像,我其实是只录了他们的警号,我没说过土匪黑社会,他们的证言中的经过都是虚假的,不是事实,他们说我一直拿着手机录像,我其实都没有拿过手机,只有听到了老太太走了,赶紧拆吧,他们说的这句话之后,我才开启手机录过那么一次想,短短的几十秒,这是我第一次拿起手机录像也是最后一次,唯一的一次

 

公诉人念王永军,李建勇,李爱民,陈秀兰,证言(略)

赵媛媛:对李建勇说的证人证言,李健勇完全是歪曲事实,胡说八道,与事实不符合

一个叫李爱民因为拆迁给我妈做了一个月工作,根本没有的事情,没有人给我妈做一个月工作,甚至一天工作都没有。李建勇和李爱民在证言中也说道,警情处理完毕,准备要走啊,他说我在民警要走的时候,我冲上前去边拿录像边骂,这也是没有的事,不是事实,他还说有人说我,你不要再骂了,再骂带你走啊,这也不是事实,没有人给我这样说过,而且我当时也没有骂过人,然后他说我一直骂,还在骂,这不是事实的。我并没有骂人,他们说的事情都是杜撰的,还有陈秀兰的的证言……

?说你先让你的辩护人说吧!

辩护人:李建勇的证人证言和朱志勇王新贺的证人证言是一致的,我的质证意见也是一致的。

关于王永军的证言质证意见有两点:第一点,王永军两次证言都提到,如果是违章建筑的话,那就拆除吧!和人都走了,该拆拆吧!两次证言他都承认说过这句话,这句话也是这件事情的起因,也才有了赵媛媛低头嘟囔狗拿耗子多管闲事。第二王永军的证言中提到房主跟她的儿子去居委会协商拆迁的事情,我们在现场做好拆迁秩序维护工作,现场纠纷已经结束,他在现场维护拆迁工作,而且这次拆迁活动也是一个违法拆迁,他们的行为已经超出了警察的职权范围,已经在为强拆保驾护航,他们接下来在现场工作和离开都不是在依法执行公务

对于李爱民跟陈秀兰的证人证言的质证意见,这两个人都能证实老太太跟他的儿子已经去社区做协调工作,铁路大院民警看现场没有纠纷,就要走,这就证实了,纠纷已经结束

公诉人念赵媛媛振虎韩柄宪韩占坤,赵媛媛凤婷,赵媛媛海健的证人证言

赵媛媛:对韩秉宪,韩占坤证人证言进行质证,他们说到他们上房顶拆迁,但是他们没有说房屋子里有人,他们在房顶拆屋里,屋里面还有人,他们说的并不完整,不是事实,很有可能他们拆迁把房子拆塌,我们就砸死里面了,严重危害了我们家的人身安全权利

?你让你的辩护人先说

赵媛媛:我让他先说,你得给我补充的机会,上一回你就没给我补充的机会

?你发言可以向法庭举手

赵媛媛:

辩护人:辩护人说首先对照陈虎,韩秉宪,韩健坤三个人的证言一起质证,以上三人均能证实纠纷已经结束,执法完毕。2韩建坤的证言有异议,韩宪坤称,老太太的姑娘辱骂警察,从现场视频当中可以看到赵媛媛媛媛并没有辱骂警察,说民警劝他不要骂,通过客观的录像看赵媛媛媛媛并没有主动辱骂警察,反而是民警一直挑衅赵媛媛,说出狗拿耗子多管闲事,所以应当以在案的录像作为定案根据,而不能以韩建坤的证言作为定案根据

第二,对赵媛媛凤婷证言质证,首先,赵媛媛峰廷是铁西南社区的主任,与本案起因拆迁房屋有利害关系,作证的效力比较低,证据效力低。2赵媛媛凤婷说是她打电话报的警,但是从110报警中心指令显示出报警人是男性,而且报警电话与赵媛媛凤婷的也不一致,后来他又改口,说是陈秀兰报的警,但是报警记录依然显示男性,也就说赵媛媛凤婷对报警人是谁都说谎话,他的证言没有什么可信度。第三,他说赵媛媛媛媛说狗拿耗子多管闲事,是他听别人说的,而不是自己亲耳听到的,第四,赵媛媛凤婷在证言当中,所叙述的赵媛媛媛媛和出警人员冲突过程与现有的录像和视频不符,应当以客观的录像为准,其证言提到的警察一直在警告老太太女儿别骂,说警察说你骂警察是违法的,和老太太女儿说谁拆我房子,我骂谁?这些话在录像当中都是没有的,都是赵媛媛凤婷自己捏造杜撰,

最后对赵媛媛海健的证言进行质证,真实性有异议,老太太女儿不听,继续嘴里骂着狗,拿耗子多管闲,就显然与出警的执法记录仪不符,赵媛媛媛媛不仅没有继续骂,而是在民警朱志勇的挑衅威逼之下说了一句狗拿耗子,应当与出警录像为准,而赵媛媛海舰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赵媛媛:我想说一下,他们这些做证人都与我们家有利害关系,证人证言不可信,证据效力极低

而且他们说的都不是事实,他们对事实的描述都是自己杜撰的,捏造的

?暂时休庭五分钟

赵媛媛:公诉人念赵媛媛媛媛的供述与辩解

?你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你一样吗?

赵媛媛:基本上一样,细节上有出,公安机关说不能一字一句的记

?辩护人有异议吗?

辩护人:辩护人说没有异议

公诉人念了轻微伤鉴定,指认赵媛媛媛媛的辨认笔录,案发现场录像与情况说明,胜利桥派出所出具的调取录像证明,有铁路大院视频,居委会办事处视频,赵媛媛媛手机录像,刻录在两张光盘,光盘一显示2018914115921秒赵媛媛辱骂并拒不配合民警执法进行口头传唤,赵媛媛媛媛坐在地上,拒绝口头传唤,用脚蹬踹民警,民警对其依法强制传唤,第二张光盘一小时30秒将赵媛媛媛抬上警车后,录像二显示11941民警维持现场秩序该录像显示,时四七分?民警了解双方情况,做双方调解工作,民警调解工作,手机拍摄一显示教育院目前李国芬与拆迁工作人员发生纠纷,李国峰在屋顶爆拆违工人,因为手机拍摄不显示时间,双方没有报警,手机拍摄二赵媛媛媛用手机现场拍摄出警民警,手机拍摄三显示李国芬在房顶暴晒,工作人员,手机拍4摄是显示李国峰与拆违工作人员发生冲突,光盘二中共有八段视频影像,其中尾号为8058221017等等等等为出警民警调解现场维持现场秩序尾号8501482李国芬阻碍办事处工作人员电车出行。

?你对视频证据和鉴定有异议吗?

赵媛媛:我说对视频和鉴定有异议,首先作为鉴定没有医院的诊断证明,鉴定意见是王新贺自述咬伤,这个我不认可,首先是第二天去做的鉴定,而且没有专业医护人员的诊断证明来证明该伤为咬伤,而且鉴定人也没有鉴定该伤口为咬伤,而是由被鉴定人自己口述囗咬伤,所以不具有证明效力!

 ?辨认笔录

赵媛媛:我没有看到,我也没办法说

?录像说明

赵媛媛:他说了好几段录像,我也没有看到录像,我没有办法去说

?那你的辩护人说

辩护人:首先,鉴定意见进行质证,第一,辩护人多次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在二审的时候和案件发回重审也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但是鉴定人却没有出庭作证,公诉机关只补充了一份鉴定标准,然而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因此根据刑诉法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该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二,法医鉴定没有依据检验对象在医院,也就是王新贺说的在第二医院没有诊断证明,就诊记录,病例,发票等等,作为鉴定的辅助材料,所以鉴定结论是不符合鉴定要求,第三,法医并没有利用专业知识,对王的左上臂伤口进行专业的判断,比如说是否是咬伤还是其他伤口?而是根据王新贺的自述而作出的咬伤的意见,不符合鉴定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和科学性,第四,鉴定意见称王新贺左上臂皮下出血,局部有皮肤破损,但是根据法医现场拍照,看不出皮肤破损和皮下出血,更何况检验的时间是915日,也就是王兴贺自称被咬的第二天做的鉴定,怎么可能还有出血的情况,而且被告人辩护人在一审和二审和发回重审期间都提出了要求重新鉴定,但是就现在的检材来看,根本不符合第二次鉴定的要求,而且该鉴定的意见不能作为定案根据,所以王新贺被鉴定为轻微伤是没有证据支持的,还有就是公诉人补充的损伤鉴定标准,它不属于证据,他应该属于一个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辩护人对这个标准没有异议,但是对王构成轻微伤的依据有异议,法医的依据是5.4.1咬伤是皮肤破损标准,只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该乡是咬伤,并且是皮肤破损的,咬伤才能鉴定为轻微伤,但是法医是根据王新贺自述咬伤,法医还特别注明是自述咬伤,所以法医自己并不能证明该伤是咬伤,所以这样的鉴定意见肯定是没有客观性和科学性的起码有医院的诊断证明,证明它是咬伤的,然后才可以根据检验标准来鉴定轻微伤。

对辨认笔录没有异议,没有关联性

?对录像有没有疑问

辩护人:录像办案说明,胜利桥派出所出情况说明证明出警录像全部调取,铁路大院派出所出警录像记录仪是不完整的,并没有依法进行录像,第二,录像并没有完全调取,辩护人通过阅卷,看到的录像,再案只有两个执法记录仪,下一个是gd 752,一个是编号为1234567-101001,根据这两个执法记录仪拍摄的内容和所在方位,并没有出现李峰所携带的执法记录仪,因为出警人员都证明李锋当时是负责执法录像,而且赵媛媛媛媛用手机拍摄58秒视频里李锋左手拿着一个执法记录仪而李峰在车上就坐在赵媛媛媛媛的左边,可以确定李锋在车上,并且拿着执法记录仪,但是车里的执法记录仪却没有出现,本案卷宗里录像并没有出现李峰的执法记录仪,只有再按两个执法记录仪,隐匿了李峰的执法记录仪,且至少隐匿了一个执法记录仪,因此胜利桥派出所出具证明说调取的全部执法记录仪是不真实的,涉嫌隐匿证据,

?还有吗?

辩护人:录像出是吗?庭上放吗?

 ?看你们双方

辩护人:因为在原一审的时候,我们曾经看过,编号是1234567法庭播放了,但是在发回重审的时候我又看了一段录像,是在此之前没有看过的被告人也没有看过,是一分22秒的时长,我不知道录像是什么时候出具的,请公诉人解释下录像什么时候出现的?是发回重审的时候新调取的,还是在第一次就有的,

公诉人:我不知道你说的是哪一份录像?

辩护人:一分零二十二秒

公诉人:在公诉的时候已经将所有录像依法获得的录像全部向法院提交

辩护人:发回冲水没再出示过录像

公诉人::关于所有卷宗,我们已经提交向法庭辩护人应该在开庭前全部看到

辩护人:但实际上没有看到,在一审的时候,我跟李厅长在办公室,把所有的录像都看了一遍,但是这段录像我是在发回重审的时候才看到,

公诉人:所有的举证都已经提交法庭了

辩护人:我申请播放一分22秒的录像

?你想证明什么?这段录像

辩护人:第一,我在一审没有看到这段录像第二......

?内容是什么?这段录像

辩护人:内容是当时赵媛媛媛媛在地上拉拽赵媛媛媛媛,然后中间是一段模糊的然后就上了车,这个是一分22根据编号1234567......

公诉人:当庭播放吧!

?哪个光盘?

辩护人:应该是执法记录仪

?如果停选播不了,停后再看

赵媛媛:上次这个光盘就能播放,

?播放不了,光盘的地方坏了

辩护人:我想说明什么情况呢?这个录像存在剪辑的情况,为什么呢?因为两段录像都拍的同一段内容,但是时间却不一样,赵媛媛云燕在地上坐着的到车上的视频,应该是50秒,一个是50多秒,一个是一分22秒,这个视频多出来20多秒钟,其中有一段模糊没有办法解释,说明有一个是存在剪辑的,而且一分22秒的视频没有开始音和结束音的提示?不排除有剪辑的可能性还有王新贺在发回重审后新补充的证人证言中,提到了他第二天去二医院打了破伤风没有包扎是不符常理,914号当天发生的事情为什么不当天去处置他的伤口,我们申请王出庭作证,围绕他的伤口的情况进行发问,但是他今天没有到法庭上,我的质证意见也派不上用场,如果他在法庭作证的,她挂哪个科室?打的是破伤风还是疫苗?打了几针?是进口的,还是国产的?都是需要说明情况,而且在我们了解到,一般被人咬伤是不需要打破伤风的只有伤口特别深,而且有铁锈,这种伤口的话才需要打破伤风,所以说它打破伤风是没有依据的,如果打破伤风呢一定在医院是有记录的,而且他也没有对伤口进行包扎,清创消毒也不符合常理,而且他做的证明,证明赵媛媛媛媛阻碍施工,传唤赵媛媛媛媛也好,根本没有法律依据,而且阻碍施工是根本不存在的,子虚乌有的

第二辩护人:王新贺的伤情,他去正规医院打破伤风,应该有正规医院的手续,发票住院证明以及公章,像这类证据都应该提交上来的

?继续出示证据

公诉人:赵媛媛媛的现实表现

赵媛媛:对现实表现没有意见,但是对王新贺打破伤风有意见,如果他要打破伤风,肯定不是自费,他自以为自己是执行公务造成的,所以肯定不是自费,所以他肯定会有手续,可是法庭并没有这些手续,也能证实他当时并没有这些伤

?法庭已经听清楚了,辩护人有没有提交证据?

辩护人:首先有有三份行政判决书作为证据,都是法院对拆迁判决三份证据都表明了拆迁是非法,拆迁没有法律依据,914号拆除,被告人家房屋是违法行为。

还有一份赵媛媛媛媛,在第三看守所入所体检表,

?这个证据是根据辩护人的申请,由法院调取的证

辩护人:证明内容是赵媛媛媛媛在入所体检之后,发现其双上肢多处淤青左腿疼痛自述与民警肢体冲突所致,

?还有没有证据

赵媛媛:我被关进看守所之后,有一份证据,是录音,是我被你带到看守所之后,是我家人跟王新贺和当时的铁路大院派出所所长,沟通我的事情,被他们讹诈,之前也提交过给李书强,但是李树强把我们的证据弄丢了。

?多长时间?

赵媛媛:大概三四分钟

?播放一下

录音播放中

赵媛媛:我想证明的是出了这个事情之后,我家人再积极去处理和协商,我这个案子,但是他们就故意拖着我的家人吵,家人要钱都说过六万都解决不了问题,而且曾经也吵我们家人要十多万万块钱,说白了,他们就是为了讹钱,那个伤就是他们很有可能是他们自己造假,然后为了给我们要钱,

公诉人:入所体检表没有疑问,三份行政判决书与本案没有关系,最后出具的录音真实性核实以后在予以说明

?经过刚才公诉人以及辩护人所出示的证据经双方指证车证,本庭认为公诉人举的证据双方没有异议的本庭予以确认有意义的本庭待合议庭合议以后确认

?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有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一,经过大量证据证明,赵媛媛媛媛犯罪事实清楚

二,赵媛媛媛媛构成妨碍公务罪要件,应该以妨碍公罪处罚

?你认为你够不够成公诉机关说的那些罪证

赵媛媛:我不认为,第一点,对方公安没有依法执行公务,我也没有辱骂和暴力殴打他人,我听见一个民警说老太太走了,赶紧拆吧,我才开始拿手机录像,我录的时候他们民警告诉我,你再录你就是妨碍公务,吓得我就把录像关了,也就是说,我被他们带走,定为妨碍公务罪,是因为我拿录像来录,跟有没有骂人无关,庭上没有播放这些录像,我申请庭上播放录像

?庭上播放不了

赵媛媛:无论庭上能不能播放,录像都有显示,我不会空口白牙说瞎话有录像可以证明,而且他们所有的证人证言都证明他们已经解决纠纷,出警完毕要回去,所有人也证实我妈跟我哥去居委会协商纠纷,公安干警解解决完纠纷,不立马离开,民警王永军还亲自指挥拆迁人员,他们的执法活动已经结束,反而还参与公安部明令禁止的拆迁活动,首先,对方民警已经触犯了法律,再加上拆迁是违法拆迁侵犯了我作为公民的合法权利,我只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他们违法的事情用录像固定下来,我只是录个像我没有骂任何人,录完相之后往自己家门口走在自己家门口嘟囔了一句,民警就尾随我身后,就算是在庭审上,我也要说,民警为什么要指挥拆迁?指挥拆迁是他们的职务范围吗?是他们的职务吗?还是他们多管了闲事,即便这样,我也没有公然辱骂他们,只是自己低头嘟囔一句,我确实被他们殴打了,一共两次,第一次在我自家门口嘟囔一句话,把我打倒在地,将我拖拽三四十米远,远处朱志勇从远处来之后,他们就收手了,朱志勇不分青红皂白的就激将我,让我再说一句,我说我没骂你们但是他不管,非要让我再说一句,我说狗拿耗子是歇后语,是谚语,我还没有说完,就把我带走了,说我踢踹他们,根本没有的事,执法记录仪可以为我作证,而且即便是我跟出警的民警产生纠纷,我认为也不应该由他们来带走我,他们应该主动回避,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5条的回避原则,他们应该回避的,但是他们不但不回避,反而施暴将我带走,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也不告诉我,将我带到哪里也不告诉我?为什么带我走?有这样出警的民警吗?同时我身上遭受的强烈的人身伤害,浑身疼痛,我那个时候极度害怕,我之前也说过有公安民警将一个老头弄死的,我当时就想到了我自己,我是一个手无缚鸡之力的女人,四五个大男人把我强行带走,我不知道被带到哪,我特别害怕,我只能哭喊,我感觉我的生命受到了危险,在车上我想坐起来都坐不起来,我没办法去支配自己的身体,因为我整个身体都被它们控制,更何谈我怎么去阻挠他们?他们说再三劝阻我,没有任何人再三劝阻我他他们反而在三逼我说你再说一句,我说我没说你们,你再说一句我不知道公诉人最再三劝阻是怎么理解的?我身上是带着伤的,由看守所的医生可以证明然而,王新贺的伤他有医生证明吗?全是他们自己口述,没有一个医生能为他证明那个伤口是咬伤,我仔细观察过,伤口根本不是咬伤,为什么法医要写自述为咬伤?想必法医也不想为此担责任,而且它是隔夜去验伤,我自从跟他们产生纠纷之后,被他们暴力之后,全称是有人看着我,从来没有独处过我不可能为自己制造伤痕,但是王新贺就不同了,下班之后他想去哪去哪?没有人监管,他那个伤痕很有可能是后期整的,想要赖在我身上,我提交的那份证据录音可以侧面证实想对我家进行敲诈勒索,一个疫苗朝我家要五六万,如果那个伤是因为我造成的,肯定会第一时间去处理伤口,我不会任由伤口去流血,还有请法庭注意的是,在案的录像可以证明,我被定为妨碍公务并不是因为咬伤他们,而是因为我拿手机录他们非法行政,录像上已经说明了,他们就是要定我妨碍公务,还有就是他们带我走的时候也没有说,告诉我,要带我去哪里?带我去干什么?

?辩护人有意见吗?

辩护人:首先的我有一个辩护意见庭后我会提交,我们就针对庭审过程当中一些问题发表一下辩护意见,首先,这案子经过二审发回重审,辩护人总结了几个争议焦点:第一点,赵媛媛媛媛是否存在无故辱骂民警的行为?有没有达到公然辱骂的程度?第二点就是警察在现场是否依法执行公务,公安带离赵媛媛媛媛是否有合法依据?第三点就是王新贺的伤情还有法医作出的鉴定和赵媛媛媛媛的行为性质,假如赵媛媛媛媛咬了王这种行为是自卫行为还是暴力阻碍公务,这是本案应当玄里的三个焦点问题,也关系着赵媛媛媛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首先辩护人始终是为赵媛媛媛媛做无罪辩护,接下来辩护人对以上三点进行下阐述,第一点,本案已经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了警察出警就是42号院的拆迁纠纷,而当时赵媛媛媛媛在说出狗拿耗子多管闲事之前纠纷早已经结束,矛盾双方早已到社区进行调解,警情已经结束,那么为什么赵媛媛媛媛说出狗拿耗子多管闲事,是因为当时的巡防队员王永军在现场,他指挥拆迁,告诉街道办的人说,人都走了,该拆拆吧!就是有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因此,赵媛媛媛媛才拿起手机录像,录完像后不经意间说了一句狗拿耗子多管闲事,应该说他不是故意去辱骂,而是在表示当时的一个情景,一个警察确实不能够参与拆迁这个事情,确实,王永军作为一个出警人员他在现场存在着一个违规指示街道办拆迁工作,王永军在制造新的纠纷和新的矛盾,在这种情况下,赵媛媛媛媛用手机监督执法,或者是固定证据也好,都是没有问题,他说出狗拿耗子多管闲事,也不是骂人的话,骂人的话有很多,比如说土匪黑社会,但是再案证据没有证据证明赵媛媛媛说出过这样的话,通过客观录像也无法证明赵媛媛说过那样的话,本身狗拿耗子多管闲事是谚语,我认为辩护人也在网上查了很多这句话就是一个歇后语,而不是骂人的话,那警察抓住这句话,要把他带走,是否有合法依据?他这句话是否达到了公然辱骂的程度?而且治安管理法也规定,如果赵媛媛媛媛和民警发生纠纷,也不应该有发行纠纷的民警将其带走,应当报警,等待其他的派出所将赵媛媛带走,赵媛媛媛也提到了,根据治安处罚法他们应当提出回避的,反而将赵媛媛带走,是没有合法依据的,对于在现场的民警是有处罚权的,但是但是他们并没有履行合法的口头传唤程序,也没有口头传唤,就是说带走,如果说他们是强制传唤的,那强制传唤之前应该先口头传唤,他们都没有口头传唤,怎么可以一步到位到强制传唤?强制传唤的前提是赵媛媛媛媛在现场拒不配合传唤或者是逃避传唤,实际上呢,赵媛媛媛媛根本没有机会去逃避传唤,因为他就不知道在传唤他,传唤的前提民警要出示警官证,告知传唤的理由依据,怎么样对他进行处置?必须要告诉赵媛媛,为什么赵媛媛会内心产生恐惧,是因为没有人告诉他,这么多人去五花大绑的,把他带到车里产生恐惧是不可避免的,接下来这个过程警察已经没有了合法的执法权利,她并不是在依法执行公务,因为他的公务已经结束,而且赵媛媛在现场有辱骂他人,也不应该有他们把人带走,他们也没有权利把人带走,即便带走,也没有履行合法的传唤程序,接下来发生的事情,赵媛媛宇媛是否在车里咬了王新贺本案当中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只有王鑫喝一个人说赵媛媛媛媛低头咬了他一下,在车里那么狭窄的空间,车里的四个人都没有看见赵媛媛咬了王,同时,赵媛媛媛媛也做过侦查实验,咬了十几秒的伤口和和转瞬即逝的伤口是不同的,转瞬即逝的咬不可能是王新贺现在伤口的程度,是截然不同的,如果王新贺是被牙咬那不是王新贺现在所形成的用嘴嘬成的那样的伤口,王新贺的伤口不符合被咬的特征,而且他们四个人都说听到了王新贺说咬他干嘛?如果当时听到了,会第一时间反应去看,看到赵媛媛媛媛咬王新贺,说明赵媛媛媛媛一直咬着不放,但是他们并没有看,而且朱志勇说下了车才看到王新贺的伤是被赵媛媛媛媛咬的,如果说是在车上咬的,李峰就在旁边坐着,拿着执法记录仪,为什么不固定证据呢?作为执法人员,起码得拍照吧?或者是914号对王新赫的伤情照片,而不是提供915号的那个照片,首先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是被赵媛媛媛媛咬了,而且赵媛媛媛媛当天做的口供是合理,当时赵媛媛说是没有意识,是否咬了人,而是在办案人员提示下说咬了人,他说他没有印象咬人,如果咬了人,也不是故意的,我愿意赔礼道歉,也就是说他没有一个主观故意咬人,因为如果是妨害执行公务的要件,首先要主观知道对方是在执行公务而故意为之通过暴力行为阻碍执行公务,他这样一个行为并不是故意而为的,假设王新贺被咬了,王新喝这个伤,是不是赵媛媛形成的?正如赵媛媛媛媛自己的,是他私下里伪造的伤情呢,这个可能性是非常大的,因为我看着伤情照片伤情是不符合被咬的情况的,与法医所鉴定的皮肤破损是不符的,法医或者有医学知识的人,看到这样的照片也不能确定这是被咬的,因为他是硬套人体损伤鉴定标准,咬伤是必须达到皮肤破损的,所以根据他们的伤情,我们申请了王新贺和法医出庭作证,很遗憾,他们都没有出庭作证,根据法律规则,你不出庭作证是不能作为立案根据的,你不出庭作证证言无法确认,也不能作为立案根据,法律制定这个证据规则并不是没有道理的,与本案是量身定做的一样,这两份证据都不能作为立案证据来使用,再就是假设赵媛媛媛媛确实咬了王新贺,再按证据可以证明,如果一个人做出对自己不利的证,他的证据效力是很高的,朱志勇也好,李峰也好王新贺也好都提到了他们在别赵媛媛媛媛腿时,赵媛媛媛媛低头咬了王新贺,在班便赵媛媛媛媛腿时听到赵媛媛媛媛咬王新贺,这两个事是紧密连接的,赵媛媛媛要咬人的话,早就咬了,为什么要在那个时候咬王新贺?因为它是一种自卫行为,搬别赵媛媛媛媛腿这个暴力程度是很大的,比王新贺的轻微伤程度要大很多,赵媛媛媛媛的腿伤也在法庭上描述了看守所也出了体检表,以及申请的赵媛媛媛媛在医院腿部拍片,但是没有调取到,都可以充分赵媛媛媛媛的伤很重,从而可以印证它是一种本能的自卫反应,在当时的情况下,是本能的自卫反应,所以他没有故意暴力阻碍执法这种行为,所以即便王新贺友商也与本案妨碍公务,没有任何关联,通过以上情况来看赵媛媛媛媛,这个行为不符合妨碍公务罪的组成要,而且这个行为从头到尾都不是一个妨碍公务的案件,包括公诉人在法庭上出示的起诉书,从头到尾都没有一个与事实相符的地方,而且在现场,警察是否再三劝阻,这个情况下,实际上是有执法记录仪记录下来的,辩护人在一审的时候已经把视频整理成文字,很清楚的可以看到民警朱志勇并不是在劝阻赵媛媛媛媛,你不要说狗拿耗子多管闲事,而是在赵媛媛媛媛不说的情况下,使劲逼着赵媛媛媛媛才说出口,就马上把赵媛媛媛媛带走这样的一个执法,也让人产生一个大大的问号,这是在执法吗?综合以上意见,辩护人认为赵媛媛媛媛不构成妨碍公务罪的,这个案子也是发回重审的案子,恳请合议庭关注辩护意见,改判赵媛媛媛无罪

第二辩护人:这个案子就是一个挺简单的案子,就是一个警察,在没有执行公务的情况下,指挥参与了公安部明令禁止的拆迁行为导致的一系列问题

证人之间互为同是,证言证词有复制粘贴的嫌疑,证人证词多次提到狗拿耗子多管闲事和土匪黑社会之类的话手蹬脚踹之类的话,但是在执法记录仪上却不能显示赵媛媛有这类的行为,说明他们的证言不可信,捏造的,公诉人提交的种种证据说明赵媛媛媛媛行为不构成妨碍公务罪,请法院维护赵媛媛媛媛的合法权益,宣告,赵媛媛媛媛无罪

?公诉人有什么意见?

公诉人:首先提到赵媛媛媛媛,无故和对方有过错的问题,拆房屋建设美丽的居住环境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每个人都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但是维护自己合法权利,需要依法依规,关于提到公安机关执法已经结束以及传唤没有依据,治安处罚法第82条规定,同时,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六条规定采取处置措施以前公安民警应该表示身份出示证件紧急情况也可以不出示执法证件应当表明身份,着制式警服执行职务可以不出示执法证,在本案当中,执法干警在处置报警纠纷警情开的是制式警车,着的是制式警服并配备执法记录仪这本身就代表着公安人员在执法

关于辩护人提到就对狗拿耗子多管闲事,不是辱骂行为,存在逻辑性错误,包括歇后语谚语都有褒义词,贬义词和中性词,但狗拿耗子多管闲事,就是贬义词,

对于说道王新贺和鉴定人不出庭作证这个事情,并没有相关证据来支持拒不出庭作证

对于证人证言相互存在矛盾,首先,这些证人证言都是关键观进行合法的途径获得的,其次,这些证人证言都能相互印证,证实的他们的客观真实性是可以采信

首先对鉴定提出异议,没有提供相关的线索和证据,其次,大量的人证和录像均能证实公安干警强行带赵媛媛媛媛,赵媛媛媛把公安干警咬伤这个事实,也证实了,在下车的时候,王兴可被咬伤了,这些证据,可以相互印证

这个鉴定机构是具有资质的,是鉴定具有资质的,鉴定人员根据法定程序作出来

综上所述,鉴定结果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应当予以采信

?被告人认可吗?

赵媛媛:我对他说的都不认可,他说我把人咬伤,有视频证据,但是视频证据法院也看到了视频证据上根本没有显示我有咬伤人,公诉人:,什么第82条,第六条,警察穿着警服就是执法,我非常不认可,有大量证据,他们的证言证词都证实了,他们警情结束后,要离开,都是他们自己说的,已经执法结束了,所以说他说开着警车穿着警服就是执法,我不认可,他说可以口头传唤,我接受口头传唤,但是你为什么不口头传唤我?我没有被口头传唤,反而直接暴力带我走,公安机关为什么不告诉我?把我带到哪?为什么带我走?我也是有学问的人,我能听懂,我也会跟你们走,可是他们却不告诉我带我去哪?直接说带走,反而你说的第82条也是它们违反的,第82条的规定,用公诉人的话,他们的证人证言组成一系列的证据来证明他们已经执法完毕了。

还有我们没说不让你们建设美丽家乡,你建设美丽家乡我们愿意尽自己的一份责任,但是你不能违法拆迁违法行政,你们只要提供合法的法律依据,我们完全配合拆迁,关键你们没有合法的依据呀,公诉人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他们是合法拆迁,公诉人应该先学习一下如何合法的去拆迁,再来说这些事情。

说鉴定没有证据证明鉴定的结果,鉴定上写的很清楚,自述咬伤,你鉴定结果,如果要写上某年某月某一时刻被咬伤也行了,你的鉴定范围也太广了吧?鉴定结果能证明是15号咬伤的,还是14号咬伤?不能证明,我有合理的理由怀疑,王永军说老太太走了,赶紧拆吧!你怎么不提这个事情呀?请问公诉人,这是他们在合理的执行公务吗?公诉人觉得民警的职责就是违法拆迁就是公务吗?如果你要认违法拆迁是在执行公务,我觉得再也没有开庭的必要性了。

还有就是王鑫贺和鉴定人不出庭作证,辩护人多次申请,我也查过相关的法律条文,作为一个民警和鉴定人员,需要他出庭作证时,他们是有义务出庭作证的,我相信我把我的申请递交给法院,法院也把申请给了公诉人,那公诉人也肯定把申请给当事人,当事人不参加庭审还不算拒不出庭吗?除非公诉人根本没有通知王新贺和鉴定人,那就是公诉人的问题了难道公诉员就不想调查清楚案件吗?难道非要冤枉一个人吗?我希望公诉人作为一个法律人要依法的去说话。

说狗拿耗子多管闲事,是辱骂,这是小学都在学习的谚语,难道老师会在课堂上教骂人的话?公诉人:它是骂人的话,显然公诉人的语文水平不是很到位……

?辩护人有什么意见?

辩护人:同意被告人的观点,然后在她的基础上,再补充四点。

首先说,我们提供了行政判决书来确认他们的行政行为是违法的,公诉人说没有相关性,但是公诉人在回应时也提到了,在拆迁问题上,要配合政府的响应,要依法的去维权,但在拆迁工作中政府的权力是强大的,老百姓的是弱小的,相比之下,政府更应该依法行政,合法拆迁。被告人他们也报警了,但是出警的警察拉偏架,而且现场去指挥拆迁,借用公权力去非法拆迁。我也认同拆迁纠纷是案子的起因,但并不是决定妨碍公务是否成立的基础。回应一下公诉人,因为拆迁纠纷已经结束了,公务活动结束了,这个案子是在拆迁纠纷以后形成的新的纠纷。

第二个就是辱骂问题,关于狗拿耗子多管闲事可能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每个人的认识可能会有差别,那是否能达到公然辱骂的程度?就是嘟囔的一句,并没有指名点姓的去骂,在场的警察是否带有捡骂的嫌疑?他是不是就是要把赵媛媛媛媛带走,这个嫌疑是非常大的,因为在赵媛媛媛录像过程当中公安人员说你录可以,但不能传网上,赵媛媛媛说我不传网上,给你领导看,这个时候公安急了说你不能录像,录像你就你就妨碍公务,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才引发了把赵媛媛媛媛带走的事情。而且我们在原一审也提交了一个录像证据,就是在当天下午,赵媛媛媛媛的家属依然拿手机录像,被民警王永军说你在录像也把你弄进去,你女儿进去就是因为录像,才把他带走的,对我们的猜测进行了印证。

第三个说传唤问题。提醒一下,公诉人我们有传唤录像时间也不长,可以看一下,就没有给赵媛媛媛媛接受传唤的机会,她坐在地上,你们既没有口头传唤他,也没有逃避传唤,也没有拒不接受传唤,因为根本没有传唤,何来拒不接受传唤?为什么一上来就强行带走?

第四个,还有就是证人不出庭做证的问题,在这个案子发回重审之后,王新贺和朱志勇做了两份情况说明,又给王新贺做了一个询问笔录,按理说他们应该是迫不及待的想出庭作证证明被告咬他了,应该要求积极主动出庭,为什么不来法庭上说明呢?因为他们不敢出来说明。

?辩论结束说一下,最后陈述

赵媛媛:经过法庭这一切调查,这案子其实特别小,就是辅警人员违法的指挥拆迁,引发的一系列的问题,导致这个案子两年多,迟迟没有解决,耗时耗力耗人,浪费了法律资源,就是一个辅警指挥拆迁被我录像固定证据,怕我把证据交给领导,对我的打击报复,感谢公诉人收集了一系列的证据来证明就是这样的一个情况,包括公诉人搜集的录像,证明我是无罪的,感谢公诉人收集一系列的证据,证明我是无罪,如果把我定罪,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如果公诉人仔细看过自己提交的证据,依法依规的看一下这个案子究竟能不能达到上法庭上需要开庭的案子?希望公诉人好好站着法律的基础上,公平公正的去看待这件事情,希望法院可以公平公正的审理案件,还我清白,还我公道,最后我想说我是无罪的,我希望法官能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来判我无罪,因为这件事情历时两年多,我现在正值青年,正是需要在社会上发光发热的时候,为社会上做贡献的时候,我不想把我的所有精力都放在这个案子上,所以,我希望能尽快解决这个问题,尽快出结果,最后希望法庭能公平公正的审理案件,还我公平还我公道

?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