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月珍案| 宣判了,十一个月零一天

时间:2021-02-28 作者:李耀辉刑事辩护网 浏览:1173 打印

 

 

今天上午,江苏阜宁县张月珍妨害公务案开庭宣判了。223日法院通知226日上午在法院开庭宣判,判决结果基本在我意料之中,因为本案由盐城市中院发回重审后,阜宁县法院提前一个月将张月珍取保候审释放,取保前,法院曾先后让家属和辩护人申请取保候审,我们都放弃了申请,就在羁押了11个月时,却主动为张月珍办理了取保候审,这时再有一个月就刑期(原一审判一年有期徒刑)届满了。

 

基于这种情况,我判断阜宁县法院改判十一个月的可能性很大,果然判决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十一个月零一天。坦率地说,开完庭,我还寄希望法院发回重审改判无罪,一是因为控方证据体系分崩离析,还当庭撤回两个证据;二是证人出庭证言导致84日出警不具有合法性,法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改判不是没有可能;三是审判长业务水平还是很高的,又是主管刑事副院长,应该有魄力勇于纠错;四是,审判长对被告人还是表示同情的。

 

但同时难度是很大的,一方面张月珍是法院批捕的,这是要承担错判责任的,另一方面本案有着除法律之外更深层的背景因素存在,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一定是能判有罪不会想着判无罪。

 

本案指控,派出所以201881日扰乱单位秩序为由,在84日对张月珍口头传唤,继而在强制传唤过程中,张月珍咬了两名辅警,抓伤一名民警。原一审判决抓伤民警证据不足不予认定,本次判决认定咬伤其中一名辅警,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尚未达到证据确实的证明标准,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不予认定系张月珍所致。法院均从证据不足角度裁判一名民警和辅警的损伤是由张月珍造成的,但实际上在案执法记录仪可以清晰还原清楚事实真相,声称被抓伤的民警没有靠近张月珍,而声称被咬伤的辅警的右手在张月珍身后,根本不可能被咬到,显然都是在栽赃张月珍。

 

法院判决张月珍咬另一名辅警手指的证据有张月珍供述、证人证言、执法记录仪视频、伤情照片等证据证实。其中执法记录仪视频根本不能证实张月珍咬他,伤情照片不能证实是该辅警的手指,照片的拍摄问题很大,比如另外两人的照片都是一张概貌照,一张细目照,而唯独这个辅警注明是的照片仅显示一只三个指头的左手,不仅令人生疑,更无法辨别和确认是他的手指。而且照片拍摄时间不能确定,没有出示原始拍照载体。证人证言中,证人之间具有利害关系、不真实,不具有可采信。更为重要的是,关于该辅警的伤情情况,该辅警屡次作虚假陈述。比如称看到被告人抓民警,事实民警都没有靠近被告人,不可能被抓到。再比如在庭审中表示确定打了狂犬疫苗,然而二审、发回重审重新调查时,露出破绽,又称没有打,打没打自己不知道吗?还陈述自己与另外一名辅警一起打针一起回来,而阜宁县医院根本就没有狂犬疫苗供他们打。还假称在郭墅镇卫生院医生在电脑上给其开药,而医生没有开药,电脑上的医疗系统更没有他的的挂号和就诊记录,可见其证言根本没有可信度。

 

我还注意到法院采纳的证据中还有证据,没猜错的话应该指的是医疗证明书,但是被告人及辩护人提交的证据足够推翻医疗证明书的真实性,在案的医疗证明书造假而来,判决书对医疗证明书只字不提,却很隐晦的等字了之。

 

接下来,继续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