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律师的六种脸谱

时间:2021-01-14 作者:李耀辉刑事辩护网 浏览:1110 打印


 

艾伦· 德肖维茨,被誉为美国历史上最成功的辩护律师28岁即成为哈佛大学历史上最年轻的法学教授。成功代理过许多重大案件,包括辛普森案、泰森案、五角大楼秘密文件案、克林顿总统弹劾案和美国总统大选案等极具影响力的著名案件。

 

德肖维茨著作的《最好的辩护》堪称解剖美国司法体制的经典著作,书中第十一章为辩护人辩护,描述了自己在从业中遇到或者为之辩护的几种刑事辩护律师类型。

 

毕竟美国司法制度与我国有很大不同,我特意将德肖维茨教授描述的几种刑辩律师类型稍作本土化处理,在此基础上作出以下整理:

 

一、与委托人你我不分的刑辩律师

 

不论是优秀律师还是普通律师,不论是民商律师还是刑辩律师,由于难以抵御诱惑,不能划清受理委托与成为客户的合伙人之间的界限,而导致发生职业风险。

 

这类律师把法律业务和客户搅在一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以接受股权代替律师费;充当客户的合伙人,在客户公司里收取其他经济利益;在法律代理范围之外,给予商业事务上的指导;在客户公司董事会担任董事;刑事案件风险代理。

 

德肖维茨教授举例说,李·巴里律师在法律上跌跤的原因就是和叫特纳的商人你我不分,没有在做律师和当委托人的合伙人之间划一条清楚的界限。一边扮演律师的角色,一边和委托人的董事会拉拉扯扯,介入经营销售工作,最后被联邦大陪审团起诉特纳及其三个公司、与之往来的八个客户和巴里律师,犯有阴谋用邮件工具进行欺诈罪。

 

二、善于利用新闻媒体的辩护律师

 

律师利用新闻媒体的影响力是天经地义的,只要能给被告人带来好处就行。而律师把被告人的利益置于个人沽名钓誉动机之下是无论如何也说不过去的。

 

媒体是把双刃剑。这条界限有时不很分明,而那些想利用新闻媒体的辩护律师总是认为或强辩说新闻媒体扩大宣传报道对委托人和律师双方都有利。可这种愿望有时能达到,有时却达不到,这种时机即使是经验丰富的律师也难于把握。

 

正如中国学者苏力教授所言,当你利用了传媒,那么就意味着你不可能不被传媒所利用;当你通过传媒说话,传媒也在通过你增加了自己的影响。你不可能玩弄传媒于股掌,让它仅仅听命于自己,只获得传媒的好处,而拒绝曝光的不利。

 

三、披着辩护律师外衣的公诉人

 

第一种披着辩护律师外衣的公诉人,就是政府或者办案单位信得过的律师,这类律师通常不认真研究案件,不分青红皂白地积极劝说被告人认罪认罚,不要对公检法找麻烦,要与办案机关搞好合作。对于被告人来说,聘请这类律师并听从他们的意见也并非无一益处,认罪认罚换取从轻发落,对某些案件的被告人来说是最佳选择。但是,如果选择这类律师的意见,首先应该在真正独立思考律师的意见,客观分析利害得失,然后再作出决定。

     

第二种披着辩护律师外衣的公诉人,是政府指定的法律援助律师。在某些案件中,政府会让被告人或其家属解除那些经常鼓动当事人与政府做对的律师,于是要挟被告人或者家属解除这类律师,否则会对自己不利,从重判处。这时办案单位会为被告人指定他们信得过的,能够听从办案单位安排,非独立辩护的律师。

 

第三种披着辩护律师外衣的公诉人,善于打着自己与办案人员关系好的旗号招揽案子,选择委托自己能帮助被告人捞到好处,达到其诉讼目的。这类律师有可能也在努力为被告人争取最好的结果,但更有可能另有一番盘算,既让办案人员脸上有光,为此不惜牺牲被告人的利益,又让被告人能够感到几分满意。

 

四、正人君子律师

 

这类正人君子律师一般把自己的声誉看得比被告人的直接得失要重。他们做事小心谨慎,不动感情,不管审判结果对被告人多么命运攸关,而不会冒着诉讼风险动用某种辩护策略。

 

他们认为保持这种正人君子声誉从长远观点看,从整体上说是符合委托人的利益的。但那些牺牲委托人利益去换取自己好名声的正人君子律师应当受到谴责。

 

五、缺乏热情、不负责任的辩护律师

 

对很多刑辩律师来说,真正的问题并非过分热情认真,而是缺乏热情漫不经心。懒散的刑辩律师比比皆是,他们最关心的是律师费,收了费用就想尽快了解此案,以便接更多的案件。

 

这类律师一般不会积极主动辩护,不会积极调取证据,不会考虑无罪辩护,因为罪轻辩护总比无罪辩护省时省力,又害怕风险,一般不会对办案机关存在的违法问题义正言辞地指出来,在法庭上走过场,套路辩,对辩护毫无益处,延误了战机,贻害无穷。

 

六、最好的辩护律师与最坏的辩护律师

 

最好的辩护律师就是不管在什么情况下,都能够一心一意地把自己的风格和专业技术结合到某个案件和被告人的需要上去。

 

德肖维茨教授举例指出最坏的律师主要包括:那些懒散闲逸或无事瞎忙,实际上不知道怎么力量用在抓案件的重点上;那种不管案件的具体情况,不管具体的法律适用,进行套路辩的律师;那种不注意利用公诉方面和法官在审前或审判中所做的不恰当判断或者错误以便在上诉中加以利用的律师;那些常常神吹胡侃,或是索要额外费用打通关系,而私自把钱扣下中饱私囊;那种漫天许愿、大包大揽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