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研究
揭发他人对自己的犯罪是否构成立功?
作者:李耀辉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一起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案件中,李某到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揭发主犯卢某某曾对其故意伤害,当时因害怕没有报案,公安机关从李某就诊的医院调取病例,并委托做了伤情鉴定,经鉴定李某某的伤情鉴定结论为轻伤一级。后检察院将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一并起诉至法院。
检察院认为,在李某被故意伤害案中,李某是被害人,被害人有权向司法机关报案,故不属于立功表现。
辩护人认为,李某到案后,在司法机关未掌握卢某某故意伤害李某的犯规线索时,李某在首次讯问笔录中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卢某某曾其故意伤害,经鉴定李某伤情为轻伤一级,检察院已经将卢某某故意伤害李某作为一项犯罪事实起诉至法院。根据《刑法》第68条立功的规定,李某的行为属于立功表现。
根据《刑法》第68条规定,立功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二是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
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构成立功的主要条件是:(1)刑法上的立功仅适用于犯罪分子;(2)立功可以存在于侦查、起诉、审判以及犯罪分子服刑的任何一个阶段。(3)立功在客观上,要求犯罪分子实施了关于立功规定的表现行为。其中,所揭发的他人罪行,必须与本人的罪行无关,如果是本人罪行的组成部分,就不能构成立功。
第一,对于李某来说,其到案后将自己作为被害人揭发卢某某犯罪,所揭发的卢某某罪行,与自己的罪行无关,案发当时李某由于害怕不敢报警,但客观上使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被揭露。从在案的《受案登记表》得知,报案内容:“2019年3月3日,在对卢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中的犯罪嫌疑人李某讯问时候,李某供述其在卢某某开设的赌场工作期间被卢某某打伤且住院治疗。”由此得知,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是李某向公安机关揭发的,此时公安机关并不掌握该线索,应认定李某具有立功表现。
第二,对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已经查证属实。本案有立案决定书、逮捕决定书、起诉意见书、起诉书等材料予以证实。
第三,我国刑法未对构成立功的主体加以限制,被害人揭发他人对自己实施犯罪事实的,应构成立功。
第四,根据《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做出了不予认定为立功的排除规定,即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犯罪分子将本人以往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的,或者从负有查办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的他人犯罪线索予以检举揭发的;犯罪分子亲友为使犯罪分子“立功”,向司法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不能认定有立功表现,但并不包括揭发他人对自己的犯罪的情形。
第五,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考虑,从立功制度的价值角度看,应当认定有立功表现。
因此,李某揭发卢某某故意伤害本人的事实,经查证属实,符合立功的条件,具有立功表现,可以对李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