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耀辉:“凿壁偷光”中的罪与非罪

时间:2020-03-22 作者:李耀辉刑事辩护网 浏览:2245 打印


作者: 李耀辉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歌手许嵩有一首委婉动听的中国风歌曲《泸州月》,第一句唱道“儿时凿壁偷了谁家的光,宿昔不梳一苦十年寒窗”,听到这句歌词大家会马上想起“凿壁偷光”的历史典故。

 

    这个历史典故出自《西京杂记》卷二:匡衡字稚圭,勤学而无烛,邻舍有烛而不逮。衡乃穿壁引其光,以书映光而读之。

讲的是西汉匡衡凿穿墙壁引邻舍的烛光读书的故事,现在用来形容家贫而读书勤奋刻苦。古有匡衡凿壁偷光,今有疫情之下寒门弟子蹭邻居wifi上网课。

 

原本凿壁偷光是一个正面积极向上的励志故事,在法律人的眼中它又不单单是一个励志小故事,从法律的角度看,轻则涉及民事侵权,邻居可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重则可能会涉嫌刑事犯罪。本文将这个故事转化为一个刑事小案例,既增加了趣味性,亦无文字的艰涩,大家不用正襟危坐,亦无需专业的背景,我尽量在平易中娓娓道来……

 

在匡衡凿壁偷光的不法事实中,存在两个不法行为,第一个“凿”,第二个“偷”,也就是犯罪构成要素中的危害行为,两个动词的受动者分别为“壁”与“光”,即犯罪构成要素中的犯罪对象,本文就客观存在的匡衡的不法行为,是否分别构成犯罪进行讨论。

 

根据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和贝林发明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构成犯罪需要同时满足构成要件的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三个要件。

 

以上三个要件之间,存在一种层层递进的关系,即首先进行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判断,只有在具备了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基础上,然后再作违法性判断,最后再作有责性判断,只有三个要件同时具备,才能得出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结论。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把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称为阶层理论

       

第一步,进行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判断。具体包括犯罪主体、危害行为、犯罪对象、危害结果、因果关系几个要素。

 

首先对匡衡的凿壁行为进行判断。匡衡的凿壁行为对领居家的墙壁造成了破坏,假设造成了数额较大的损失,那么具有一定的危害结果。匡衡凿穿邻居家墙壁的行为,符合构成要件该当性的要件。

 

其次,对匡衡的偷光行为进行判断。盗窃罪属于侵犯财产权的犯罪,犯罪对象是财物,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财物是指具有价值和管理可能性的物品。匡衡偷的是光,光是有价值的这一点毋庸置疑,但是,“光”这个无体物有没有管理的可能性呢?我们讲光是没有的,我们无法控制光线,光是向四面八方散去的,不能在人的管理之下,它不属于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所以匡衡的盗窃光的行为不符合构成要件该当性要件。

 

第二步,进行是否具备违法性判断。没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或者其他违法阻却事由。

 

    匡衡虽家境贫寒,但勤奋努力、发奋图强,被世人广为称颂。但是其没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违法性阻却事由,因此不仅具备了构成要件该当性,而且也具备了违法性。

 

第三步,进行是否具备有责性判断。具体包括责任能力、责任年龄、故意或者过失、没人责任阻却事由。

 

匡衡年少,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且可以推定匡衡不具有违法性认识,以此阻却故意责任,所以匡衡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因为三个要件并不同时具备,所以匡衡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仅是一般侵权行为。

 

    假如凿穿邻居家墙壁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窃取邻居家的光构成盗窃罪,一般来说,一行为侵犯一个法益,成立一罪,数行为分别侵犯数个法益,原则上成立数罪。凿壁偷光案中到底是数罪并罚还是从一重罪处断?按照牵连犯理论,一般认为对牵连犯不实行数罪并罚,而是从一重罪处断。

 

按照牵连犯理论,构成牵连犯,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数罪必须出于一个犯罪目的。

2)实施两个以上的独立行为。

3)数行为之间具有方法与目的或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

 

据此分析,匡衡的凿壁与偷光都是基于同一个目的,而且两个行为是独立的,匡衡凿壁是为了偷光看书,两个行为具有相容的牵连关系,按照牵连犯理论,应当从一重罪处断。因此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下,认定匡衡一罪从重处罚就可以。相反,如果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其他的罪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