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耀辉:黑社会案件检察机关可以提前介入侦查活动?

时间:2020-01-28 作者:李耀辉刑事辩护网 浏览:1542 打印

 

作者:李耀辉

 

 

20201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上表示,最高检已与公安部沟通达成共识,自今年起,所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检察机关一律提前介入。

 

这预示着所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不包括恶势力犯罪案件,使得检察机关在侦查、审查起诉、支持公诉、抗诉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形成一个有着内在联系的统一有机体。

 

 我们已经习惯了检警分离的诉讼格局,关于检察机关介入侦查活动的操作,是否有法律规定呢?20191230日起实施的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第256条可以看作是侦诉一体化的雏形。其实,此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检法机关提前介入做法已经存在,一直以来对办理大案、要案也有公检法提前介入的实践。

 

古有魏蜀吴三足鼎立,今法有公检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然,司法实践中,却演义为刘关张小河三结义,一种“流水作业”式的诉讼构造,让人不免联想到坊间关于刑事诉讼中公安做饭、检察端饭、法院吃饭的笑言。侦诉一体化操作,在办理黑社会案件中,检察机关不再甘愿当做端饭的服务员,还要参与做饭,把好卖饭关,发挥好主导作用。

 

理论上,按照侦诉一体化的要求,检察机关可以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立案或者不立案,有权作出决定。侦查活动可以由公安机关直接进行,但是检察机关有权随时派员参与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公安机关应当服从检察官的指导和指挥。在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活动中,侦查人员应当按照检察机关的要求进行补充侦查、提供证据等方面的活动。

 

面对当下扫黑除恶遇到的问题,公安机关需要检察机关的法律指导和帮助,以保证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质量。例如,有些地方公安机关办理涉黑涉恶案件水平不高,有的涉黑涉恶案件案情复杂导致推进缓慢,特别是处置涉黑涉恶财产难度较大,对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定性、法律适用、证据标准存在诸多分歧,影响办案质效。当前有些地方公安机关、扫黑办力量不足、权威不够、工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比较突出。

 

相反,检察机关在办理黑社会案件中也需要公安机关的支持,按照以前扫黑的打法,检察机关在这种分工负责的体制下,在扫黑除恶的打伞下,这些帮助、指导和支持根本无从谈起。这大大妨害黑社会案件的刑事追诉的有效性和准确性,甚至造成侦查和起诉职能的矛盾和冲突。

 

 张军检察长表示最高检已与公安部沟通达成共识,自今年起,所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检察机关一律提前介入,不仅有刑诉理论支撑,也有法可依,新《人民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经公安机关商请或者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派员适时介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侦查活动,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对案件性质、收集证据、适用法律等提出意见,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以上规定检察院可以介入公安和监察委侦查活动,参与讨论、出具意见甚至监督侦查活动合法性。这一规定对警察权的控制有一定裨益。对当前公安机关办理扫黑除恶案件存在的拔高、凑数、滥用权力的行为具有一定制约性。

 

黑社会案件当中的侦诉一体追诉格局,对律师辩护提出了新的要求,预示着律师辩护的更重要的战场在审前程序中,使得审前辩护更加重要,例如,对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定性及法律适用方面,非法证据排除方面,个罪的认定,强制措施的变更,等等,如果能够及时介入,发挥有效辩护,很有可能取得良好的审前辩护效果,从而最大程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