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耀辉:新刑事辩护经验21条

时间:2020-01-28 作者:李耀辉刑事辩护网 浏览:1351 打印


作者|李耀辉

 

李耀辉按:美国大法官霍姆斯的一句至理名言: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是逻辑。对于司法实务工作者来说经验是格外重要的,但经验往往也是靠不住的,不能盲目迷信的,我认为经验本身不重要,重要的是从众多经验中归纳出的逻辑。有经验的律师不应指他执业多少年,代理多少案件,而是否善于利用从办案经验中归纳出的逻辑正确从容地处理千奇百状的案件。

 

 

1.会见手续要备齐。虽然刑诉法规定律师会见只需三证,也有明文规定禁止看守所要求三证之外的材料为由限制会见,但是全国很多地方看守所要求不统一,为了避免挡在看守所大门之外,初到外地某看守所时最好带上以下材料:身份证、律师证复印件、委托人与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关系证明,解除委托的证明(前已有两名律师介入需要解除的),会见介绍信使用最新版的。

 

2.警惕限制律师会见。当前扫黑除恶斗争,存在诸多限制律师会见的情形。在侦查阶段介入,很可能被限制会见,尤其嫌疑人被指定监视居住的情况下,律师基本无法会见,甚至在审查起诉阶段,办案单位通知看守所不允许律师会见。律师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积极与办案单位沟通、递交手续、提交违法限制会见的法律意见,向检察院申请监督,律协维权,公开反映,等等。

 

3.逮捕必要性辩护。在捕诉合一侦诉一体雏形、黄金37背景下,扩大了律师的辩护空间,尤其在检察院审查逮捕必要性方面律师将大有所为。辩护人一定要与检察官积极沟通,最好提交书面意见,因为一份好的逮捕必要性辩护法律意见书可能会有效的阻却检察院的批捕,为争取当事人的自由提供有效法律帮助。

 

4.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往往成为当事人及其家属最为迫切的要求。通常的做法如下:一是积极促成取保候审的条件,比如赔偿、谅解;二是申请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三是逮捕必要性审查辩护;四是羁押必要性审查辩护;五是即将超期羁押。

 

5.无罪辩护提前。对于没有犯罪事实和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辩护人应当及时、积极介入审查逮捕阶段,因为检察院有权监督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检察院对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可以同时告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对于辩护人来说,应当挖掘审前辩护的空间,尤其审查逮捕阶段辩护,一方面可以做到不批捕,又可以撤销案件,一举两得。

 

6.防御辩护。侦查阶段、审查逮捕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理阶段相应的办案单位都有权变更罪名。辩护人在与办案人沟通过程中,察觉罪名可能会发生变化,可以进行事前防御辩护,同时发表预防性辩护意见,以防止案件结果走向更加不利的境地。

 

7.阅卷要全面。辩护人阅卷一定要全面,对于侦查机关整理的案卷材料移送到检察院的一定要全面复制或者拍照,哪怕是光盘刻录案卷,也要认真审查一下案卷是否有缺失,一旦发现有缺失的问题,及时要求查阅原始案卷材料。笔者在对把每一案件阅卷中,都会很重视这些诉讼文书和技术性材料,尤其准备做无罪辩护的案件,都会很细致地寻找关键问题,如果稍加留心注意,都会有意外惊喜的发现,即便没有发现侦查机关的硬伤,也会为辩护观点做铺设。

 

8.阅卷三遍。刑事案件阅卷至少三遍以上,这是阅卷最低限度的要求。第一遍全面阅,看起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与卷宗反映的事实是否一致;第二遍比对阅,找问题;第三遍跳阅,解构——重构犯罪事实。

 

9.补查提纲。检察院审查起诉时,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往往会启动补充侦查程序,在退回侦查机关时,都会附有《补充侦查提纲》,侦查机关会按照补充侦查提纲的要求补充证据,然后自行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将案件一起移送到检察院。辩护人可以充分利用补充侦查提纲和报告书,尤其是补侦报告没有完成补侦提纲要求的地方,以及以“情况说明”形式作出的办案说明,这些恰是侦控证据体系的弱点,紧紧抓住这些问题,各个击破,以利于达到有效辩护效果。

 

10.公安机关侦查工作越粗糙律师的辩点更容易找到,而且更易击中要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侦辩始终是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双方,侦查阶段,律师依法及时介入;审查起诉阶段,侦查机关制作卷宗移送检察院,律师可以及时阅卷并提交法律意见;法院阶段,法院主要依赖卷宗审理案件,律师对案卷证据提出质疑,瓦解证据锁链。

 

11.认罪认罚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利有弊,辩护人要挖掘该项制度的有利的一面,律师负责画地图,当事人选择道路。首先从无罪角度看案件,准确判断案件定性;其次向当事人分析认罪的利与弊;再次如果选择认罪认罚,辩护人应当积极与办案人员沟通,不论自由刑还是罚金刑都是可以讨价还价的,一定要争取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12.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认罪认罚具结书》相当于坦白从宽有了书面承诺保证。从辩护策略角度出发,当事人选择了认罪认罚,律师还是可以继续选择无罪辩护,但这种辩护策略无疑会大大削弱无罪辩护效果,不是万不得已,不建议这么做。

 

13.在拟判处缓刑的案件中,缓刑适用需要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对于存在判处缓刑可能性的被告人,辩护人不可盲目指导被告人不认罪。如果被告人认罪,辩护人做无罪辩护也不影响缓刑适用。笔者也做过不认罪也适用缓刑的案件,这种情况极为罕见,不可作为经验推广。

 

14.在被告人不认罪、辩护人做无罪辩护的案件当中,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才有存在的意义和空间,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分别围绕定罪和量刑进行,如果辩护人做无罪辩护,放弃了量刑辩护,量刑程序就成了公诉人独角戏,辩护人既可以做无罪辩护,又可以量刑辩护,鱼和熊掌可以兼得。

 

15.质证。法庭质证的正确姿势应当不仅限于对证据的三性发表质证意见,还可以对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提出异议、怀疑或否定,也可以对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进行说明、强调,控辩双方可以互相质问、辩论(刑诉法司法解释第218条)。在证据规则、证据理论日益发展的现代法庭,仅是对证据的三性进行质证是远远不够的。

 

16.要善于使用指导案例辩护,虽然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但实务中指导性案例被视为“动态的法典”,对律师辩护工作具有参考价值。依照最高院法官意见,如果当事人在诉讼中明确要求法院参照某个指导性案例,法官应当在裁判过程中或者在裁判文书中的说理中作出回应并说明理由。

 

17.在适用量刑程序的案件,做好量刑辩护首当其冲是获取有效量刑信息和证据,这不仅包括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还可以通过社会调查,从当事人及其亲友处了解等渠道,主动搜集量刑方面的证据和信息,以期在量刑辩护中有所作为。

 

18.讯问录音录像是过程证据,也是有证据价值的,讯问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内容不一致的属于瑕疵证据,可排除。辩护律师可以调取讯问全程录音录像进行比对,不一致的,若取证行为非法,涉嫌伪造证据,若取证行为合法,则证据不具有真实性。

 

19.对一个复杂的毫无头绪的案子,无法确定辩点和辩护思路时,可以尝试书写辩护意见,因为在你没有付诸笔端的时候,辩护思路往往是模糊的,甚至思维是原地打转的,当你开始书写时,文字会不由自主地与你交流,促使你查找法条和案例,会有新的思想和辩点源源不断地冒出,当你完成一篇书面辩护意见后,你会惊讶的发现思路更加清晰,整个辩护体系形成了,这是撰写辩护词的一个好处。

 

20.有效的庭审应当做到发问、质证和辩论三个部分有机衔接、融入一体。法庭核心环节中主要由法庭发问、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组成,发问是法庭调查的方法之一,通过发问发现问题,还原事实真相,举证质证是法庭调查方法之二,辩方需要对控方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紧紧联接发问和辩论,辩论观点又需要与发问、质证交相辉映,做到发问、质证、辩论三位一体,是为有效辩护的方法。

 

21.一般刑事案件的二审程序是不开庭的,往往二审法院会进行书面审理。为了促成二审开庭,辩护人和上诉人可以递交开庭申请书要求开庭,实际上,律师要求二审法院开庭最好的办法是提交新证据、申请调取新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