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耀辉:庭审活动能否对被告人使用戒具?

时间:2020-01-28 作者:李耀辉刑事辩护网 浏览:2156 打印


 

作者:李耀辉

 

 一般留给大家的被告人的庭审印象是,穿着看守所统一配发的黄色或者蓝色马夹,剃光头,还要戴着脚镣、手铐,站在法庭中央专门为被告人准备的被告席,身后站立不少于两名的高大威猛的法警。其实,这些法庭设置和被告人穿戴残留着有罪推定的印记,与现代的司法文明和人权保障格格不入。

 

2013年,河南高院率先尝试被告人去“犯罪化”庭审形式改革,被告人出庭时,不用剃光头,不穿囚衣,不戴戒具,甚至允许被告人和辩护律师坐在一起。这些做法顺应了现代司法文明的要求,也是对被告人权利的尊重,更加体现出对法治精神的遵循。

 

   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修改,明确规定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着正装或便装,不着监管机构的识别服;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庭审活动中不得对被告人或上诉人使用戒具

 

——197912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试行)》。
——1993
11月,最高人民法院对其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法庭规则》自199411日起施行,至今已22年。
——
在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中,人民陪审员制度、律师制度等一系列改革举措已陆续出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司法改革受到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充满了新期待。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决定》已于201512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3次会议通过,自201651日起施行。

 

 人的衣着代表一种符号,法官批法袍显示思想成熟,精神独立,律师穿律师袍,象征铁肩担道义,医生穿白大褂代表干净、健康、专业。西方男人一生中穿着最体面的两个场合,一个是婚礼,一个是法庭。如果做了被告人,为了避免不给不懂法律的陪审团留下不好的印象,通常都是穿着体面,以免穿着不体面或者穿着囚服误导陪审团,产生被告人有罪的预断。还有被告人通过着装,表达对法官、陪审团和其他当事人的尊重。

 

依笔者观察,现在法庭可以保障被告人或者上诉人着正装或便装,不用穿着识别马甲、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但是法庭上对被告人戴戒具的情况,相较过去虽已大为减少,但仍存在不少问题。

 

 仅拿笔者所遇到的问题举例来说,一个失火案件,过失犯罪,法庭居然让被告人戴着手铐、脚镣出庭受审,向法庭提出为被告人打开戒具,审判长一时不知所措,停顿几秒竟然说别捣乱,令人啼笑皆非。一个挪用资金案件,第一次开庭审判长同意打开戒具,第二次开庭,笔者继续提请法庭打开戒具,这次法警若有准备,还未等审判长还没开口,法警抢答说不可以。一次北京三中院开庭,一起合同诈骗案件,审判长和法警配合默契,感觉事前商量好的,被告人落座后,审判长主动提出法警为被告人打开戒具,法警急速反应说忘记带钥匙了。审判长认为理由正当,宣布继续开庭。绝大部分情况,合议庭比较尊重辩护人为被告人打开戒具的请求,会左右交头接耳合议一下,有的命令法警打开,有的直接拒绝。

 

中央领导同志曾对在电视中转播人民法院公开审判实况时出现有给被告人带手铐的镜头,明令指出法庭上采取的一些形式、动作要注意社会主义文明。

 

其实,最高法早就对被告人出庭戴戒具进行了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庭审活动中不得对被告人或上诉人使用戒具,但认为其人身危险性大,可能危害法庭安全的除外。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规则第十六条 在法庭审判活动中,应当为被告人解除戒具;对于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等较重刑罚和有迹象显示具有脱逃、行凶和自杀、自残可能的被告人,可以不解除戒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公开审判刑事案件时一般不要对被告人使用戒具的通知》今后,请注意在法庭公开审判中,凡是被告人没有可能逃跑、行凶、自杀和发生其他危险行为时,都不要对他们使用戒具。只有在为保障安全和秩序而有必要时,才允许使用戒具。但在拍摄电视时,要告诉电视台工作人员,不要拍摄和播放被告人在人民法庭上带戒具的镜头。

   总而言之,虽然去“犯罪化”改革是法庭形式改革,但内在的优秀品质不可不可小觑,这是人权保障的亮点,法庭审判时对除了在为保障安全和秩序而有必要时,才允许使用戒具外,其他被告人、上诉人使用戒具的情况应当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