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沉思
我国法庭审判方式断想
作者:李耀辉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期以来,我国法庭审判存在着诸多问题,并且这些问题都在某种程度上深深地影响着我国法庭审判的效果,也对案件公正审理产生内在影响。
在笔者看来,我国法庭审判的问题与其说是法官审判方式的超职权主义,不如说是法庭审判流于形式,证据规则形同虚设,质证环节虚化,法律在审判中的虚无主义。本文是笔者对我国法庭审判的一些观察和思考。
可以说,我国法庭审判方式是典型的职权主义模式,法官在审判中拥有着主导权,这不像美国的当事人主义,法官作为一个默默不语的裁判者居中裁判,恰恰律师能够起着主导法庭节奏的作用。职权主义审判方式决定了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可以主动进行法庭调查,对被告人、证人等诉讼参与人进行发问,可以随意打断律师的发言。
1979年刑诉法实施以来,检察机关在向法院提起公诉时,将案件的全部案卷移送到法院,法院对案卷进行查阅,对侦查机关制作的卷宗了如指掌,而侦查机关的卷宗往往都对被告人不利,这种制度势必会造成法官对案件形成先入为主预断,更会产生法官追诉被告人的倾向,而我国法庭审判往往流于形式,成了走过场的审判仪式。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1996年刑诉法引进了英美对抗式诉讼模式,增强了控辩双方对抗性,对我国法庭审判方式有着深刻的影响,这种改变主要是案卷移送制度发生了变化,从全部案卷移送制度变为主要证据等案卷移送,庭后移送全部卷宗,但是经过司法实践的检验,这种制度又增生许多新问题,比如律师的阅卷权难以行使,庭后的全案移送又使得增强法庭对抗性的设想归于消灭。
2012年刑诉法修法后,又恢复到了79年全案移送时代。一般法官开庭前都是采用书面化、封闭式、行政化的方式进行准备,庭前法官已经习惯于通过研读案卷笔录进行庭前准备,对检察机关移送的侦查机关制作的案卷了然于胸。
在法庭上,公诉人往往携带着全部案卷去支持公诉的,按照案卷移送制度逻辑,法官就像学生,检察官就像老师,老师在在讲台上照本宣科,下课后,案卷移送(把课件拷给学生),法官(学生)再拿着检察官(老师)划的重点,最后写出一份判决书。
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基本是通过宣读案卷笔录的方式来出示证据,而恰恰侦查机关制作的笔录是公诉人唯一的强有力的武器,这样一来对当前实施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构成了挑战,形成了威胁,当然,按照现代法庭审判规则,法官会给辩护人质证的机会,但对于法官来讲,这种以侦查案卷为依据的宣读笔录的调查方式,会使法官在采纳证据、认定事实方面几乎丧失了独立自主性。
据我观察在很多案件中法官不重视举证和质证的环节,很多时候表现出不耐烦,经常打断律师的发言,这里有律师的原因,但法官的原因多一些,因为很多律师很少发表质证意见,倒是一些法官为了控制开庭时间,叮嘱律师围绕证据“三性”质证,也只会让律师概括观点,殊不知这已经OUT了!
在公诉人宣读案卷笔录时,无外乎三种方式,一是有选择的宣读,二是摘要式宣读,三是合并概括宣读,需要注意的是公诉人在选择三种宣读方式时基本不表达举证的目的,搞得辩护人质证时找不到方向,法官不允许律师过度发挥,很容易被法官打断,要想提出强有力的质证意见,太难了!
在某种意义上,证人出庭作证会增强法庭的对抗性,也会粉饰庭审效果。但证人是否出庭对于公诉人、法官和辩护人三方之间存在着十分微妙的博弈。
对于公诉人来讲,宣读案卷笔录是对其有利的,而且传唤证人出庭的责任在法院,真要是法院宣证人出庭作证,他也没什么办法;对于法院来讲,传呼证人出庭作证是十分困难的,很多时候在某种外在压力下,法院也不会根据辩护人的申请传呼证人出庭作证,有时证人就在门外;对于辩护人来讲,相比较公诉人宣读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等笔录证据而言,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无疑是对辩护方有利的,在法庭上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更有利查清案件事实和揭穿证人所作的虚假证言,因为我国的证人出庭率很低,证人作伪证很少被追究责任,很多证人不能够自由、无所顾忌的作证,或许在我国,虚假的证人证言是制造错案的元凶。
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辩护人也就失去了对证人证言质证机会,对辩护方有效防御是极为不利的。在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情况下,公诉人只顾宣读在审前侦查机关对证人证言所作的笔录,法院对此也基本上予以采纳,而律师无法在证人面前对其证言提出质疑,结果毫无疑问卷宗中的证人证言理所当然作为证据使用,而且大多数都是对被告人极为不利的,刚刚结案的笔者亲办的“卢龙失火案”,案件当中的证人证言极不真实,可法院照采不误。
按照我国司法实践,对于有些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疑难、死刑案件,特别是引起了党政高层关注和批示的特殊案件中,合议庭背后的审委会、院长、党政机关等对案件进行干预,更使得法庭审判流于形式,例如笔者亲办的马淑琴寻衅滋事案。
一般案件,合议庭主办法官还会查阅案卷,对案件审判进行必要的准备,但其他两位陪审员往往陪而不审,对案件没有发言权,更无决定权。在庭审之后,法官会再对全案笔录进行研究,然后向院庭长、审委会汇报,最终的判决出自审委会之手,在一些具有重大影响的还可能由政法委批示签字确定案件结果。
对于以上笔者所分析的一些问题,正是我国法庭审判失灵的根源,如果不予根治,那种审判中心主义的改革设想可能会破产,是引发我们反省的时候了,以促今后司法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