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研究
失火案件辩护人对消防侦查人员、火灾事故认定人员发问实录(附:辩护词节录)
交叉询问被认为是帮助法庭查明案情的最伟大的发明,把握得当,交叉询问可以成为最锐利的法庭武器。笔者亲办的失火案件,在庭前会议中,辩护人提出申请消防大队侦查人员兼火灾事故认定两名人员出庭接受交叉询问,获得法庭准许,实际到庭参与交叉询问的只有谢飞,法庭上,辩护人曹刚、李耀辉分别对出庭证人谢飞(简称“谢”)进行交叉发问,根据庭审笔录整理至此,整个庭审发问气氛是凝重的,出庭证人的表情是尴尬紧张的,甚至有少许时间的沉默无言以对。
曹:你是否参加了2016年2月2日猪场火灾现场勘查?
谢:参加了
曹:你是否参加了2016年2月14日火灾认定说明会?
谢:是
曹:你是否向河北科技事务鉴定中心鉴定时提供了相关情况及案卷?
谢:我没有提供
曹:2016年2月2日调查这起火灾期间你是否具有公安部规定的公安执法岗位资格?
谢:有,二级,2012年我考取的。
曹:你是否参加了本起失火案的侦查工作?
谢:是
曹:你是不是将全部证据材料提交给检察院?
谢:是
曹:2016年2月2日火灾现场勘察的时候你提取了电线和棚被?
谢:是
曹:这些物证现在在哪里?
谢:消防大队
曹:这些物证是否也移送了?
谢:有,棚被只是残留物,电线没有发现熔痕,所以在消防大队封存了
曹:电线没有熔痕为什么提取?
谢:排除它
曹:排除的方法是什么?
谢:用眼睛看
曹:火灾现场勘察的时候你们是否进行了录像和摄像?
谢:是
曹:录像是否随案移送了?
谢:没有
曹:说一下没有移送的理由?
谢:没有理由
曹:火灾现场总共拍摄了多少张照片?
谢:19张
曹:你能提供一下两张方位图、概貌照五张、重点部位照十张、细目照两张吗?
(法警出示照片)
曹:请你说下这19张照片为什么没有随案移送?
谢:这些照片原来是放在卷里的,我也不知道为什么在这
曹:办理火灾事故案件和失火案件是否需要装订案卷?
谢:需要
曹:为什么刚才出示这些照片没有装订的痕迹?
谢:不是没有痕迹,这是扫描件,打印出来的
曹:这是什么时间扫描的?
谢:火灾认定出完封卷以后扫描的
曹:原卷在哪里?
谢:提交到检察机关
曹:火灾时候认定结论作出以后,当事人是否提出复核申请?
谢:提出复核申请不应该向我提出
曹:复核机关是哪个机关?
谢:秦皇岛消防支队
曹:复核机关复核时是否需要调取全部证据材料?
谢:是。
3月8日消防大队委托河北科技是否司法鉴定中心起火原因进行鉴定,3月24日曹:作出鉴定结论,你清楚吗?
谢:清楚
曹:消防大队委托该中心进行鉴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补强证据,没有任何条例说我们不能委托。
曹:有没有法条规定消防大队有权委托?
谢:没有明确规定
曹:公安部121号令第23条、第24条规定的内容你是否了解?
谢:了解
曹:能说一下规定内容吗?
谢:公安机关进行火灾调查期间在痕迹上发现需要做鉴定的应该进行鉴定
曹:消防大队委托的这个鉴定是否属于23条规定的痕迹物品鉴定?
谢:不属于
曹:此次鉴定是谁批准的?
谢:当时的大队长杜栓良委托的。
曹:以什么名义委托的?
谢:具体得问他
曹:复核期间复核单位没有作出复核决定之前消防大队没有法律根据决定再次委托鉴定?
谢:没有任何条例规定可以做鉴定
曹:作为被复核的单位是否有权利委托其他单位进行鉴定?
谢:失火案立案时间是3月8日,并不是用作复核。
曹:复核决定作出之前消防大队的火灾时候认定是否产生法律效力?
谢:产生
曹:法律依据在哪一条?
谢:遵照公安部的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曹:火灾事故认定书中为什么没有认定起火时间?
谢:我们写到报警时间。
曹:报警时间和起火事件是一个时间吗?
谢:是
曹:按照法律规定应该写明起火时间爱你,为什么没有写?
谢:在火灾说明记录里写了一个综合认定的起火时间
曹:火灾说明记录是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吗?
谢:不是结论,是说明
曹:说明记录第二页上数第六行所写的内容的科学依据在哪里?
谢:做的现场试验,试验报告在火灾卷里。
曹:实验报告是否随失火案卷移送了?
谢:没有
曹:都谁参加试验了?
谢:我和骆伟军
曹:你能描述一下试验过程吗?
谢:试验时间是2月19日
曹:说明记录的时间是2月14日,实验时间是2月19日?
谢:试验确实做了
曹:河北科技事务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否向本案的被告人送达了?
谢:向被告人宣读了
曹:被告人是否表示申请重新鉴定?
谢:我告知被告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但是没有向我提出。
曹:你在进行火灾事故调查过程中依据哪些规定?
谢: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和河北省火灾事故调查细则
曹:你是否一句了火灾现场勘察规则、火灾原因认定规定、火灾事故调查指南?
谢:做调查是按照这个规则的内容做的。
曹:在火灾事故调查结论中排除了六种火灾原因,按照相关规则都需要有证据排除,你排除这六种原因的证据有哪些?
谢:气象记录可以排除雷击,但是没有任何人员玩火,到现场勘查的时候没有发现电焊、切割机在猪场内,通过调取证言可以排除烟花爆竹,猪场内的炉子没有向外蔓延的痕迹,电线没有熔痕。
曹:排除烟花爆竹的证言你是通过谁的证言证实的?
谢:李健仁
李:进行侦查实验有没有经过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谢:大队长杜栓良批准的。
李:试验之后有没有形成书面记录?
谢:有
李:记录有没有签名?
谢:有
李:实验的起止时间有没有?
谢:有
李:参加人除了你们二人还有见证人吗?
谢:有录像
李:侦查实验的条件是什么?
谢:就是在发生火灾场地附近做的。
侦查实验室2月19日做的,说明记录是2月14日,时间是矛盾的,该侦查时间是否作为证据出示?
谢:不需要
李:委托河北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是为火灾事故的哪方面进行补强?
谢:作为刑事案件的补强证据,对火灾原因进行鉴定
李:委托机构是怎么找的?
谢:我不清楚,应该找杜栓良大队长
李:是否需要付费
谢:不清楚
李:河北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是不是仅围绕起火原因的鉴定?
谢:是
李:鉴定意见的结论与你们委托事项是否一致?
谢:不相背
李:秦皇岛市公安消防支队有没有组织卢龙消防大队进行事故调查?
谢:刘立军、叶江彪
李:他们都进行了什么工作?
谢:到火灾现场组织我们开展火灾调查
李:怎么组织你们进行火灾调查的?
谢:全部参与了
李:有没有出具相关文书?
谢:没有
李:你是否清楚公安部121号令死亡一人以上应该是由市级消防机构进行调查?
谢:是组织调查,河北省火灾事故调查细则42条规定由我们卢龙消防大队出具相关文书。
李:作为侦查机关有没有对猪场损失的财物进行统计?
谢:对火灾损失进行过统计
李:你们以前是不是出一份《情况说明》说是没有统计?
谢:我没有印象,不是我出具的。
李:请法警出示说明?
谢:我已经不再卢龙公安消防大队了,我不清楚
李:怎么统计的,统计的东西在哪里?
谢:火灾发生当日,根据规定受损单位向我申报财产损失表,我们进行现场比对。
李:为什么该份材料没有随案移送?
谢:火灾卷里有。
李:你清楚见证人李健仁和本案什么关系吗?
谢:现在是受害人,当时是火灾事故的当事人。
李:2016年2月2日向李健仁进行询问,当时是不是公安刑侦大队也在询问?
谢:这个问题我大队出具了说明
李:卷里有当天向李健仁询问的时候向李健仁出具的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你能解释一下吗?
谢:这是刑警做的,不是我单位做的
关于火灾事故认定部分的辩护词节录
二、被告人上坟烧纸行为与育达源猪场火灾没有事实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无法确认起火点是3号坟,在案鉴定材料不具有唯一排他性;《火灾事故认定书》、《关于育达源养猪场起火原因的技术鉴定》都不具有客观性、科学性,均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本案分别有既是侦查机关又承担火灾原因鉴定的卢龙县消防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和消防大队委托的河北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关于育达源养猪场起火原因的技术鉴定》两个鉴定意见将3号坟上坟烧纸的行为与火灾建立起因果关系。然而,以上两个火灾事故认定结论都不具有客观性、科学性,都是建立在推论基础上,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并无直接证据予以证实起火点是3号坟,且结论不具有唯一排他性。
(一)《火灾事故认定书》违反回避原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本案中,卢龙县消防大队既作为侦查机关,其中大队长和一名助理工程师作为侦查人员,同时又作为火灾事故现场勘查人员和火灾事故认定人员,进行现场勘查、拍照,并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同时消防大队又作为委托机关委托了一个火灾事故鉴定机构,出具火灾起火原因的鉴定意见,出庭的消防大队的谢飞称用来补强自己的观点和结论。仅有瑕疵的证据才需要补强,对比两份鉴定意见,补强的内容是消防大队不敢、不能、没有依据而必须为了定案作出的结论,河北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充当了“替身”,辩护人申请三名鉴定人员出庭作证,无一出庭,不知原因。三名鉴定人员出具意见后又神奇地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中消失,卢龙消防大队垄断了火灾事故鉴定,不仅得出的结论不准确、不客观,而且其违反回避规定,根据刑诉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该《火灾事故认定书》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二)卢龙县公安消防大队对本案的火灾事故调查没有管辖权,其所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没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根据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火灾事故调查实行属地和级别管辖,而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与否,第六条第二项规定,一次火灾死亡一人以上的,由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很显然,本案应由市级消防机构负责调查,而卢龙县消防大队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其无权调查火灾事故和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结合以上第一点(《火灾事故认定书》违反回避原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卢龙县消防大队更应当回避,不应对本案的涉及的火灾事故进行调查。
1.公诉机关当庭出具了《河北省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细则》用以证实本案卢龙县消防大队对本案火灾事故调查有管辖权。然而该《工作细则》没有法规颁布、实施时间,没有文头,没有盖章,来源出处不明。
2.公诉机关所举《工作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适用法律错误。第四十二条内容如下:“市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发生的火灾,向市级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的火灾案件由市级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相关文书,其他火灾由县级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相关文书。”这一条款与案件管辖无关,规定的案件审查起诉时由哪个级别的消防机构出具相关文书。并不能与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规定的一次火灾死亡一人以上的,由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的规定相悖。
3.首先,《河北省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细则》是依据公安部的《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制订的,不能与之相违背,后者效力高于前者;其次,市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发生的火灾由市级消防机构出具相关文书,其他火灾由县级消防机构出具相关文书,并非指本案的情形(死亡一人以上),“其他火灾”没有具体规定,但按照法的解释方法理解,应指非市级消防安全单位重点单位发生的火灾并低于市级消防安全单位发生的火灾;再次,依据2016年12月开始执行《河北省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细则》第四条第(二)项,“一次火灾死亡一人以上的,重伤十人以上的,受灾三十户以上的,直接财产损失一千万元以上五千万以下的以及设区市级(含华北石油管理局,简称市级,下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发生火灾的,由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也充分说明本案应由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本案原一审适用《河北省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细则》第四十二条错误。因此,卢龙县公安消防大队对本案的火灾事故调查没有管辖权,其所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没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三)《秦皇岛市公安消防支队关于火灾调查权限的情况说明》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1.《秦皇岛市公安消防支队关于火灾调查权限的情况说明》不符合法定证据形式,不属于刑诉法规定的八种法定证据种类的任何一种,在法院认证时需要进行证据转化,该《情况说明》符合证人证言的特征,应当按照证人证言的规则进行审查、认证。而证明人王景民、毛雪童同时出具一份说明,不符合证人证言分别作证的形式要求,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出具时间是2017年4月25日,在原一审第一次开庭后补充的证据,属于事后补充的证据,证据来源不清;
3.证明内容自话自说,属于孤证,没有秦皇岛市公安消防支队参与调查火灾事故的其他证据,仅靠事后补充的说明证明其存在,不具有说服力,可信度极低;
4.该《情况说明》称法律文书由县公安消防机构出具,而不是管辖权问题,也不是火灾事故认定书,秦皇岛市消防支队引用的法律错误。
5.秦皇岛市消防支队只用组织卢龙县消防大队展开调查一语概括,具体如何调查的,谁组织的,谁参与调查的,都是如何调查的,有没有形成书面记录,这些都没有说明,恰恰在案的所有现场勘查笔录、拍照信息、《火灾事故认定说明记录》均没有市消防支队的影子。
综上,《秦皇岛市公安消防支队关于火灾调查权限的情况说明》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四)《火灾事故认定说明记录》《火灾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1.高国占、高国利涉嫌失火罪原一审判决书未将《火灾事故认定说明记录》作为定案根据,相应《火灾事故认定书》也不能作为定案根据。本案的《火灾事故认定说明记录》与《火灾事故认定书》均是卢龙县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的,并且依据的证据以及得出的结论都是相同的。一审判决已认定《火灾事故认定说明记录》不能作为定案根据,主要理由是公诉机关未出示,其次是该《火灾事故认定说明记录》所采用高景岩证言系瑕疵证据,且未作出合理解释,因此无法得出火灾事故认定结论,相应地结论来源于《火灾事故认定说明记录》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也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火灾事故认定书》据以认定的证据均未经法庭的认证而被消防大队想当然地采信,并作出了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在认定起火时间、起火点、起火原因方面问题时,消防大队采信了高云学、伦辉、伦己平、高景岩、李健仁、李建国等人的证人证言,而这些证人证言未经质证,在没有确定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客观性的基础上依据这些证人证言结合其他证据做出了相关事项认定。
3.本案中共有12位证人,但只有一个证人高景岩的证言所谓的能“证实看到猪圈西面坟上和北面坟南面的烧纸灰里有火星”但同时与其同行的证人陈国军的证言证实“两边坟没着,中间坟烧了”,看到了不同状况的案发现场,《火灾事故认定书》武断采用了该证人证言。
4.出庭的侦查员消防大队谢飞,在法庭上承认在无正当理由情况下隐匿了现场勘验照片,并且侦查实验结论也没有随案移送,并声明不再作为证据提交,谢飞说2月19日做的侦查实验,2月14日做的《火灾事故认定说明》却引用了2月19日做的侦查实验的结果,本案中类似的问题还有很多,有理由怀疑本案的火灾事故认定结论错误。
……
(一)侦查机关卢龙县消防大队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失火刑事案件由消防机构管辖,本案卢龙县刑警大队所进行的侦查工作不具有合法性,所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根据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火灾事故调查实行属地和级别管辖,一次火灾死亡一人以上的,由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由此得知,本案应由市级消防机构负责调查,而卢龙县消防大队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其无权调查火灾事故和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