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耀辉律师对价格鉴定人员发问和质证实录

时间:2018-09-25 作者:李耀辉刑事辩护网 浏览:2265 打印

 

 

    交叉询问被认为是帮助法庭查明案情的最伟大的发明,把握得当,交叉询问可以成为最锐利的法庭武器,你可以用它一举挫败对手。所谓交叉询问,是指刑事案件的控辩双方和民事案件的原被告双方,对于对方证人发问方式的称谓。笔者亲办的失火案件,涉及到对受灾猪场的损失物品价格鉴定问题,辩护人对此持有异议,向法庭申请价格鉴定人员出庭,并获得法庭准许,实际到庭参与交叉询问的只有一名价格假定人员刘华,辩护人李耀辉对出庭证人进行交叉发问,根据庭审笔录整理至此,以飨读者。

 

 

李:你是从什么时候从事价格认证工作的?

刘:2008年开始。

李:关于价格忍者龟的资格证书时候取得的?

刘:资质证上有取得日期。

李:有效期到什么时候?

刘:没有期限

李:需要年检吗?

刘:需要。

李:你有没有年检考核?

刘:有。

李:你都接受过哪方面的业务培训?

刘:这个跟本案没有关系。

李:你直接回答问题就可以。

刘:我们在石家庄进行培训,具体日期记不清了。

李:邢广是鉴证员有没有资格在价格认证结论书上签名?

刘:有规定可以签字。

李:2003你那415号发改文文件鉴证员只能在内部文件上签名,你知道吗?

刘:你说的不是我说的这个文件,具体文件名字记不清了,该文件是可以的,是一种过渡。

李:价格认证中心有多少名有资格证的价格认证师?

刘:干活的就我一个。

李:出具鉴定书需要几名鉴定人员签名?

刘:两名

李:你们价格认证中心的主任是谁?

刘:沈立志

李:他有资质吗?

刘:没有,他是法人。

李:你们做出的价格鉴定结论是谁委托的?

刘:消防大队

李:有没有委托书、委托损失明细?

刘:有

李:委托书、委托的损失明细在哪?

刘:在我的卷里。

李:你单位做出鉴定结论有没有向检察机关提供委托书、委托损失明细?

刘:提供结论书

李:委托机关委托你单位鉴定的委托书和相关资料在什么地方?

刘:在我的卷里。

李:在你开庭作证前有没有接到过调取证据通知?

刘:那都是涉密的东西,不能随身携带,可以调取。

李:你们鉴定时清楚鉴定目的吗?

刘:为办理案件提供价格依据。

李:清楚价格认定的标的都是哪些物品吗?

刘:消防的委托,我们现场勘验。

李:你们什么时间进行的现场勘验?

刘:记不清了。

李:都谁到现场勘验了?

刘:鉴定人员是我和邢广,消防大队的人也去了,还有猪场的当事人。

李:你们所做的价格鉴定基准日是什么时候?

刘:以结论书为准。

李:价格鉴定结论书是218日做的,距离22日事发这么长时间,鉴定的标的有没有发生变化?

刘:我们询问过当事人和委托机关。

李:你们都采取了什么样的方法对现场勘验?

刘:有拍照,拍照的资料在我单位。

李:是不是对被烧物的所有物品进行了拍照?

刘:无实物的东西也就是烧没了的东西没有进行拍照。

李:对于烧没了的东西怎么进行鉴定的?

消防和当事人提供。

李:你有没有印象什么东西是烧没了?

刘:没有印象。

李:关于鉴定标的的猪的种类是怎么区分的?

刘:临产的是怀孕的,产子的是刚生完的,中猪是有重量的,小猪刚生下来的,仔猪是刚生的,现场有几个小猪。

李:猪的斤数是怎么来的?

刘:消防大队和当事人提供。

李:如果你们所做的鉴定所依据的是不真实的,那么该鉴定也是不真实的对吗?

刘:你可以问委托机关。

李:在现场是否看到了锅炉的型号等?

刘:没有,有外观尺寸,根据尺寸向商家询问的。

李:向哪个商家询问的?

刘:你可以到我单位进行查阅。

李:关于被烧的厂房,处理的被烧的猪,内墙粉刷这些费用跟案件有什么直接关系?

刘:这些鉴定师可以做的,什么关系你跟消防说。

李:这些是不是直接损失?

刘:跟消防说。

李:被烧厂房和内墙粉刷是不是重复计算?

刘:不是,被烧厂房不含内墙粉刷。

李:价格认证明细表是谁做的?

刘:我做的。

什么时间做的?

刘:当时做的

李:为什么之前没有提交而是后来起诉才提供?

刘:没有要求。

李:为什么做明细表,与价格认证结论有什么关系?

刘:这个就是结论的钱数。

李:价格鉴定结论书提到不能作为民事赔偿的依据,是吗?

刘:对。

 

 

质证节录

 

卢龙县价格认证中心所作出的《价格鉴定结论书》不客观、不真实、违反法律程序,不具有鉴定资质,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本案的《价格鉴定结论书》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1.价格认定人员邢广是价格鉴证员,辩护人申请其出庭,其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国家计委《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价格鉴证师除具有价格鉴证员的上岗资格外,还具有主持内部审核、出庭质证、在对外的《价格鉴证结论书》上签名的资格;价格鉴证员,具有从事价格鉴证的上岗资格,并具有与价格鉴证师共同在内部的《价格鉴证技术报告书》上签名的资格。出庭作证的刘华也认可价格鉴证员无权在价格鉴定结论书上签名,而且出具价格鉴定需要至少两名价格鉴定人员的签名,由此得知,价格鉴证员不具有在《价格鉴定结论书》签名的资格,也就无权与价格鉴证师共同出具《价格鉴定结论书》,其不符合第二项规定鉴定人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因此仅凭这一点,《价格鉴定结论书》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2.价格认定委托人卢龙县消防大队出具了《说明》称火灾发生后,物价部门对现场财产损失进行统计,具体如何统计不确定,言外之意,作为委托人的消防大队没有进行统计,对鉴定标的情况不清楚,导致送检材料来源不明,出庭作证的消防大队的谢飞当庭陈述,对现场损失物品统计了,但与消防大队出具的《说明》不符,且消防大队也没有出具书面的损失物品清单等书面材料,价格认证中心的刘华当庭也说很多鉴定物品没有实物,只看见几头猪,那么如何统计的332头猪呢?刘华说是根据当事人说的,这已经渎职,违反鉴定程序了,仅这一点就足以说明价格鉴定结论书不客观、不真实。根据《价格鉴定结论书》得知,卢龙县价格认定中心在火灾后第十六天才进行了现场勘查,被鉴定的标的受到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因此其不符合第三项规定,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3.卢龙县价格认证中心应当依据委托人的委托书所明确列明的被烧物品进行价格认定,委托人保证送检材料客观真实,但是本案没有委托书,也没有委托机关制作的损失物品清单,消防大队根本就没有搜集这方面的证据,而实际由价格认定中心在无委托的情况下直接认定,无委托即无鉴定,出庭的价格鉴定人员刘华和消防大队谢飞都曾说拟鉴定的烧毁物品是听当事人说的或者申报的,口说无凭,可想而知水分多大,该《价格鉴定结论书》不能作为民事案件赔偿的依据的,附带民事原告人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却拿不出任何证据以证实物品损失情况,无法确认被害人说的真实性,完全不符合价格鉴定的要求。因此根据《刑诉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五条第六项规定,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本案案卷没有办案机关委托价格鉴定的委托书,无法确定价格鉴定标的的品名、牌号、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数量、来源(产权状况)以及购置时间、地点、价格和质量状况等内容,出庭的刘华说,对烧没了的东西由消防和当事人提供,消防出具《说明》说没有统计,当事人也无法提交证据,价格鉴定人员怎么鉴定的?辩护人当庭向鉴定人员刘华发问,在现场是否看到锅炉的型号,其回答说没有,有外观尺寸,根据尺寸向商家咨询,凭借外观尺寸就可以得出价格结论?

以上类似的问题涉及每一个标的,没有物品毁损的情况,特征,以及供价格鉴定必要的信息,价格鉴定机构作出价格结论依据不足,无法作出真实客观的价格结论。

   (二)《价格鉴定结论书》存在保留性条款,法庭认定证据时应予以充分考虑

    1.提到委托方提供资料客观真实,本案委托方卢龙县消防大队没有统计涉案烧毁物品,没有提供资料(卷中无),谈何客观真实?出庭的价格鉴定人员也承认其在无实物的情况下做出的鉴定,仅是靠当事人单方面地说,不具有真实性,而且没有提供资料,价格鉴定中心不可能做出客观、真实的结论。

    2.认定基准日实物状况以委托方认定的为准,委托方都没有进行实物统计,怎么以委托方的为准?

    3.最后提到上述条件发生变化认定结论会失效或者部分失效,由此得知上述第一点、第二点足以能够影响到价格鉴定结论效力,本案在这些条件都不具备情况下,是否可以得出本价格鉴定结论无效,辩护人认为答案是确定的。

   《价格鉴定结论书》明确说明本结论仅作为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的证据材料,不作为民事赔偿依据。

   (三)其他问题

一、合法性有异议:1.根据《刑诉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检材来源不明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根据撤回起诉补充的证据卢龙县消防大队作出的《说明》得知侦查机关没有对损失物品进行统计,卢龙县物价局出具的被烧物品明细表所列的32项物品来源不明,无法确定其与案件的关联性和真实性,依法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比如《关于黄土营育达源养猪场被烧物品价格认定明细表》所列的电镐、洗衣机、产床、暖气片等等案卷中没有反映反而出现在价格鉴定结论中,因此该鉴定结论违反以上法律规定,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2.根据《刑诉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五条第六项规定,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卢龙县价格认证中心依据委托书所指被烧物品进行价格认定,但是委托书没有,在案也没有委托机关制作的损失物品清单,反而委托机关消防大队出具《说明》称具体统计由物价部门做的,自己不确定如何统计,价格认证中心只能就委托机关委托的与案件有关联的损失物品进行鉴定,而不能主动鉴定。

、检察院撤回起诉后,补充一份《关于黄土营育达源养猪场被烧物品的价格认定明细表》,该明细表不是委托机关提供的,而是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评估制作的,也就是没有委托,不依靠委托机关提供真实的材料,价格认证中心很任性地做了认定,该《明细表》没有载明具体物品的型号、厂家、使用年限等,在无法确定价格鉴定标的的品名、牌号、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数量、来源(产权状况)以及购置时间、地点、价格和质量状况等内容的情况下,价格鉴定机构作出价格结论依据不足,无法作出真实客观的价格结论。

三、关于烧损的猪

1.被害人李健仁2016年2月2日笔录称猪圈有三百左右头猪,有四十头母猪,一百多斤的有60多头,剩下都是30多斤,还有产床,首先这与消防中队战士王昊所述“地面留有七八十头猪”出入很大,不一致,其次被害人陈述的具体情况与价格认证中心明细表记载明显不一致。

2.既然价格认证中心刘华说自己去现场了,也拍照了,那么300多头死猪的照片为什么不提供?价格认证中心又是依据什么作出的鉴定,其《明细表》统计的猪的头数,斤两又来源何处,这么多疑问都无法解决,价格认证中心就想当然的作出了结论,很显然结论难以准确。

3.死猪没有无害化处置证据支持,无法证实死猪300余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对于烧死的猪要做无害化处理,对于随意抛弃病死畜禽、加工制售病死畜禽产品系违法犯罪行为。

根据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染疫畜禽以及染疫畜禽排泄物、染疫畜禽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等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被害人对于300多头死猪应当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置,300头死猪怎么运输的?具体如何处置的,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但是当事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