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庭审发问的基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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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耀辉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刑事庭审先声夺人的辩护就是庭审发问。庭审发问是法庭调查事实真相的一个重要方法和程序设计,同时也是辩护律师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一个合格的辩护律师首先是一名熟练掌握发问方法和技巧的律师,因为庭审发问是辩护的第一利器。笔者一直主张有效的辩护应当做到发问、质证和辩论三个部分有机衔接、融入一体。辩护律师除了懂得发问、质证和辩论,更需要懂得如何将这三者结合起来,做到发问、质证、辩论三位一体、交相辉映,是为有效辩护的方法。

一、庭审发问对象

    庭审发问是辩护律师在刑事案件庭审中行使辩护权的重要方式,开庭辩护走的第一步棋,把握得当,可以成为一把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向被告人或者被害人发问可以问出真相,向鉴定人发问可以推翻鉴定意见,向证人发问可以揭露其谎言,向侦查人员发问有机会排除非法证据,等等。在法庭上,辩护律师首先要搞清楚可以向谁发问,发问的对象不同,发问的侧重点和技巧有所不同。

   

    1.向被告人发问。向被告人发问是所有刑事法庭上最为常见的一种发问对象。笔者只遇到两次法庭没有专门组织控辩双方向被告人发问,一是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因选择罪轻辩护,没有发问;另一是合同诈骗案审判长组织控辩双方在质证时可以随时向被告人发问,不再专门举行发问。辩护律师通过向自己的当事人(被告人)发问,引导被告人从有利于辩护的角度如实向法庭陈述案件事实。

2.向同案被告人发问。在共同犯罪案件当中,同案犯同时接受审判,辩护律师除了要向自己的当事人发问之外,可能还需要向其他同案被告人进行发问,目的是促使其他被告人陈述对自己当事人有利的事实或者对全案有利的事实。

3.向证人发问。向证人发问常见两种情形,一是向辩方申请的出庭的证人发问,另一是控方申请的证人发问。

    4.向被害人发问。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兼有当事人和证人的双重角色,其有义务出庭作证,往往被害人的陈述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有非常重要而且直接的影响。刑诉法及司法解释法规定,法院有义务通知或者传唤被害人到庭,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对被害人发问。最高法颁布的《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一审普通程序调查规程》对被害人出庭作证作出了规定。

5.向侦查人员发问。2010年颁布的两个证据规定,首次确立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2012年刑诉法首次确立了侦查人员目击证人地位。侦查人员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可以作为程序证人,也可以作为量刑事实证人出现。例如辩护律师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辩护律师可以对侦查人员进行发问。

6.向鉴定人员发问。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司法鉴定管理决定》中对鉴定人出庭作证提出了原则性要求。2012年刑诉法进一步完善了鉴定人出庭规则。另外,2012年刑诉法还确立了控辩双方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鉴定人员发问也是较为常见的一类发问对象。

二、庭审发问的重要意义

美国证据法学家威格摩尔称,交叉询问是人类为探明案件事实真相的最伟大发明,是发现事实真相的最有效的法律装置。庭审发问是辩护律师提出对自己当事人有利的事实的重要机会,把握得当,将会产生出其不意的效果。

第一,庭审发问是法庭调查环节的一项重要工作,通过庭审发问,以促进尽大可能还原案件的本来面目;

第二,辩护律师通过发问,将有利于自己的当事人的事实和观点展现给法庭,为接下来的法庭举证、质证、辩论做好铺垫;

第三,通过庭审发问,可以判断和检验在案证据的真伪,合法与否。

三、庭审发问的准备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辩护律师必须做好充分的庭前发问准备工作。

    第一,全面了解案件事实,掌握在案的所有证据情况,对案情了然于胸;

第二,确定辩护方向,形成辩护思路,制定发问提纲紧紧围绕辩护方向展开;

第三,向法院申请拟出庭作证人员出庭;

第四,查找、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譬如对鉴定人(法医)发问,需要对专业的法医学知识熟悉,对土地复测鉴定人发问,需要了解国家土地政策和土地整治项目的流程、管理制度、工程实施、项目验收等,甚至细小到田间路隐蔽工程的路宽、路材、路床、软路基等知识;

第四,庭前需要制定《发问提纲》,结合辩护意见、质证意见不断完善、修正,做到每个问题层次分明、简明扼要,直击要害;

第五,庭前对被告人进行辅导,与被告人充分沟通,对发问进行模拟演练。

四、庭审发问的基本方法

    之所以这篇文章没有叫做庭审发问技巧,是因为笔者认为刑事辩护的艺术没有什么特殊技巧,技巧也不是与生俱来的,不是凭空想象出来的,唯有经常出庭,千锤百炼,在出庭辩护中不断的修炼自己,提升自己,才能熟能生巧,可以说没有出庭什么都无从谈起,都是纸上谈兵。笔者根据办案经验,粗浅总结一下庭审发问基本方法。

1.               庭前制作发问提纲,结合辩护方向和观点,安排提出问题的内容,提出问题的方式,提出问题的先后顺序;

2.               安排发问的问题顺序,分层次,循序渐进,例如针对职务侵占案件发问,可以以犯罪构成要件分层次,具体包括主体方面进行发问,客观行为方面发问;涉及到数罪的情况,以指控罪名为单位依次安排问题;

3.               提出的问题应当是具体的,简明扼要,尽可能地让法官少动脑筋,立马能够领会发问的目的,避免令人捉摸不透发问的真正意图;

4.               如果发问的问题包含小问题,应当将这些问题分解开来,按问题之间的内在逻辑,依顺序逐个发问;

5.               利用问题之间相互关系安排问题,下一个问题的内容最好是从上一个问题的答案中得出,注意问题之间相互衔接;

6.               法庭不允许重复发问,即公诉人或者其他律师发问过的问题,不允许重复发问,但可以不断变换角度发问;

7.               发问内容应当与案件事实相关,不允许以诱导方式发问,不得威胁受问人,不得损害他人的人格尊严;

8.               辩护律师发现公诉人发问方式不当,发问内容与本案无关,应当立即申请审判长制止其发问;

9.               对其他同案被告人、证人、被害人等,开始发问时,不要轻易单刀直入,可以先提出一个或几个试探性问题,分析受问人能够多大程度上说出你想要的答案;

10.         刑事法庭变幻莫测,应当具备随机应变的能力,善于取舍发问提纲的问题,不断根据庭审变化进行调整发问策略,切忌发问对自己当事人不利的问题;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