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像司法八部

时间:2018-04-15 作者:李耀辉刑事辩护网 浏览:3291 打印


李耀辉按:本文收录与法律有关的影视剧共八部,有《三人行》《西游·降魔篇》《无人区》《十二公民》《辩护人》《我不是潘金莲》等等,写作本文的最大特点是法律与电影的水乳交融,其中《西游·降魔篇》本与法律无关,但笔者边看边思考,跟导演周星驰一样天马行空,就出产了这篇文章,可能在内容上出现了“骨肉分离”的结构与文字;《无人区》电影中的主人公是一名刑事辩护律师,与笔者职业一样,思前考后,就影片中关于刑事辩护的几个基本问题进行分析;影片《辩护人》不得不被人称赞,我曾在司法学院讲学中给学生们播放,好评如潮,还专门对学生们布置作业即是对《辩护人》的影评,副标题为辩护人辩护,正取美国著名刑辩专家德肖维茨的一次讲座标题,意犹未尽;写作《在<小爸爸>争夺抚养权一案中追问美国陪审团制度》一文正值《小爸爸》电视剧火爆热播期间,借助他山之石,为读者普及美国陪审团制度的知识。《烈日灼心》中的一段对白,以“诗一般的语言”,道出了法律是什么,抛弃了像法理学枯燥概念化和西方哲学对法的定义,站在法律门外却提炼出法的精髓,也值得品味。

 

目次

警察犯法是为了执法?——观影片《三人行》有感

从《西游·降魔篇》看中国司法——以陈玄奘收服鱼妖为例

电影《无人区》中的刑事辩护几个问题

《十二公民》观影有感

为辩护人辩护—— 一个辩护人眼中的《辩护人》

观影《我不是潘金莲》后讲述一则故事

在《小爸爸》争夺抚养权一案中追问美国陪审团制度

看影片《烈日灼心》读懂“法律”是什么?

 

警察犯法是为了执法?

                                ——观影片《三人行》有感

 

    忙里偷闲,在影院观看了杜琪峰导演的作品《三人行》,场景和情节都很简单而又显得扑朔迷离, 影片讲述了六小时内,一个医生、一个悍匪、一个警察,三方在一家医院发生的惊心动魄的交锋。而在实际观看影片的80分钟的时间里,我却联想起雷洋案,也一直在追问警察行为的界限,探究警察违法行为的合理性,主演古天乐一句“犯法是为了执法”,触动了我的神经。

 

    古天乐饰演的陈伟乐警察及同事们在审讯犯罪嫌疑人时,同事失手违规开枪击中钟汉良饰演的嫌疑人脑部,幸好没有生命危险,及时被送往医院。陈伟乐警察及其同事们,全都陷入了“实体正义”的旋涡里,陈伟乐为了给同事洗白,不惜以身试法,密谋伪造证据,将手枪放进麦当劳食品袋中,将嫌疑人的手抓进触碰手枪留下指纹,意图嫁祸嫌疑人,伪造成嫌疑人自己开的枪的假象,警察们迅速取证后移送鉴定,令警察们始料不及地是嫌疑人告诉警察其右手手筋断了,根本无法自己开枪,陈伟乐的聪明反被聪明误,可是伪证手枪已拿去送检,栽赃失败、雪上加霜,伪造证据可是罪加一等,深陷困境的陈伟乐警察做出干掉嫌疑人以灭口的决定,以掩盖其做出的制造伪证的违法行为,回头才发现自身已陷入万劫不复的境地。

 

电影终要回归社会,反映一个时代的生活。观看影片,我不禁联想起了雷洋案,雷洋家属代理律师陈有西称,雷洋案的敏感之处是谁在帮助五个警察伪造证据,警察为了证明其执法行为合法性,完全抛弃了正当程序,不惜伪造证据,警察犯法是为了执法?如此,即使目的是正当的,社会也是不能容忍的,因为他们已经完全超越了警察行为的终极边界。

 

笔者办理一件刑案,提出了警察刑讯逼供的线索,申请三名办案民警出庭,排除非法证据,警察的团队意识很强,开庭当天一个中队的警察都来了,警察说谎也不愿承认刑讯逼供的非法取证行为,这也是另一种“伪证”,甚至有的案件所有的参讯警察都愿意为某个警察的刑讯逼供行为出具证明取证合法的一纸情况说明。

 

对于警察来说,一个案件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侦察任务已经完成,有的还没到案件开庭,便对侦破案件有功的单位、人员立功授奖,庆功表彰办案神探,一旦认定侦查机关办案错误,警察怎么肯低头?就像影片中陈伟乐警官对其同事们说道,“警察向他低头吗?干掉他,他不死,我们死。”此言一出,显得极为平常,为与罪恶对抗而不顾一切,警察行为已经超越了界限,即便是为公的,也是非正义的,与罪恶无异。

 

警察是社会的卫士,令我们又爱又恨,为了打击犯罪,保卫社会平安,适当使用暴力具有正当性,但冤枉好人、警察权滥用又是一种罪恶。法律是必需品,它不管你能好到哪,它就限制你不能恶到没边儿,犯法与执法有一条清晰的界限,警察的行为超越了界限,法律绝不能袖手旁观,只有这样所有人才不被权力恣意侵犯。

 

从《西游·降魔篇》看中国司法

                                  ——以陈玄奘收服鱼妖为例

 

首先这不是一篇影评。周星驰导演作品《西游·降魔篇》(以下称“西游”)自正月初一公映以来,票房一路“飘红”,势如破竹,情人节当天高达1.22亿元,刷新中国影史单日票房纪录,这天我与之擦肩而过,在《西游》和《101次求婚》两者之中选中了后者,只因那天是情人节。直到昨天,才有机会观影了《西游》,结果还是在电脑上看的。电脑上看不会影响电影故事情节,最多是遗漏3D观影效果。

 

观看《西游》,我一不小心掉入了法律与文学的法学研究领域,一如往常,为了更好的思考,提笔形成此文。自该影片首映以来已半个月,不敢说本人是第一个以该部电影为材料,在法律与文学领域之中持笔驰骋,但也可以做出独到精辟的见解和详略得当的论述。本文仅以陈玄奘收服鱼妖为例。

 

在法律人的眼中,《西游》是一部法律题材电影,描述的就是活生生的中国司法现状。影片中降魔师历尽艰难险阻收服妖怪,用法律的眼光看,就是正义的化身的律师与国家公权力之间的博弈与对抗,以及我国司法千奇百态。

 

在我的笔下,鱼妖其实就是国家公权力。影片中,鱼妖会在水中出没,游忽不定,一旦妖气横行,浮出水面,就会吃人,毁坏财物,任意侵犯周围百姓的自由、财产乃至生命,给百姓们造成巨大伤害和痛苦。这个鱼妖就像是英国哲学家霍布斯笔下的利维坦,利维坦是圣经神话故事中的一个怪兽,常年潜伏在海底,一旦浮出水面,附近所有的船只和人员都会葬身海底。霍布斯用利维坦来形成国家公权力,当国家公权力滥用之时,并得不到有效的遏制,自然会形成暴政,暴政之下,横征暴敛,鱼肉百姓,百姓们苦不堪言,根本没有安全可言。再者,世人皆曰秦亡于暴政,正所谓秦王无道,天下俱反。暴政最终可以颠覆政权,危害一个国家的存在。

 

影片开端,高峡之间,依山傍水,这里百姓凭借自己的智慧和勇敢构筑一处自然村落,人们过着恬静而悠然的生活,并以打渔为生。百姓们从不相信自己赖以生存的江水中会有妖怪,并对国家公权力报以深深的信任,连剧中玩水背儿歌的小女孩(长生)都说,这里没有妖怪,即使小女孩的父亲为了吓唬小女孩,但也仅仅是吓唬,不惜以身作妖,悄悄潜入水中,扮演妖怪吓哭了小女孩,后来为了取悦逗小女孩开心,在水中花样游泳起来,但悲剧从这里开始,小女孩的父亲不幸被鱼妖吃掉,身亡。

 

影片中,老百姓为了复仇,求助于冒牌道士,在我的笔下,道士就是公、检、法的统一体。我国宪法指出,公检法三家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就像工厂生产流水线一般,在刑事司法领域,国家公权力集中体现在公安、检察院和法院三机关身上,刑事法律都对公检法作出不信任的意思表示,在法律之中,捆住了公检法的手脚,以免对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其他人们的权利进行侵害,并且保障人权。

 

小女孩父亲死后,老百姓疑为水中妖怪作恶,吃掉了小女孩父亲。老百姓报案,道士代表的公安机关立案,并独占船头挥剑施法侦破案件,冒牌道士比划着各种各样的动作,在我看来就是我国冤假错案形成的必选动作——刑讯逼供,而后道士向水中抛进一个球,这个球就是定案的唯一证据,长期以来,我国冤假错案层出不穷,总结起来,形成冤案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被告人定案的直接证据只有被告人的口供,口供取得又不得不强迫被告人自证其罪,全靠违反自白任意性原则,并通过刑讯逼供,最终口供形成。结果冤案发生了。

 

剧中的替罪羊就是陈玄奘所说的古氏鱼。这里的百姓依水而居,生于斯,死于斯,还向道士“行贿”千年咸鱼,老百姓此话不假的话(千年咸鱼果真是正品,不是山寨或假货),可以推断这里的老百姓的生活经验和历史生活已有千年之久。但面对杀人者,古氏鱼,就因为它只是长的大了点,再加上百姓们对自己的经验和判断如此自信,对道士表示深深的相信和敬佩,就轻易认定古氏鱼就是杀人犯,并要为小女孩的父亲报仇雪恨。

 

保持司法独立,就要排除舆论和民意,使之不能干扰司法的判断,中立的法官必须保证在不受任何干扰下审判案件,最终作出决定。在司法实践中,舆论和民意经常干涉司法,尤其在重大和有影响的案件中,比如沈阳刘涌案、西安药家鑫案、云南李昌奎案、浙江吴英案,等等,民意不会缺席,尤其在微博时代,法官总会“顶风作案”,受制于民意,在群众的狂欢下,不惜牺牲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保证司法的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

 

道士信誓旦旦地宣布妖怪已经抓到,考虑到此案民愤极大,道士把审判权和执行权交给了“行贿”他的老百姓们,古氏鱼要在群众狂欢的形势之下被执行死刑。老百姓齐声大喊打死它(古氏鱼),就是死了也要再打死古氏鱼,感觉就像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万民皆曰可杀,古氏鱼必死无疑,谁也奈何不了。

 

在某种意义上,古氏鱼所面临的侵权危险是几乎所有百姓都可能遭遇的危险。一千年难得一见的沉在湖底的古氏鱼会成为替罪羊,含冤入狱被判死刑,下一个悲剧就可能发生在任何人的身上。今天漠视古氏鱼的权利,明天百姓、道士、陈玄奘、鱼妖的权利都不能得到保障,不要问丧钟为谁而鸣,它为你,也为我。

 

剧情证实了这点,古氏鱼被冤杀,陈玄奘也即将被活活烧死,道士最终被鱼妖压死,死不见尸,愚昧无知的百姓们大多也被鱼妖吃掉,家破人亡。在这个人与人组成的社会里,没有谁能够独立的存在,无论谁的死去,都是自己的一部分在死去,因为每个人包含在人类的这个概念里。每个人都是潜在的犯罪嫌疑人,每个人的权利都可能面临着国家公权力的侵害,保障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就是保障任何人的权利。

 

在我的笔下,陈玄奘就是律师,特指刑事辩护律师。在古代,一个不谙熟法律、能言巧语的人尚能自行辩护,幸运点能够保护自己免受刑事定罪和处罚,但在现代社会,刑事诉讼程序的良性运作越来越依赖专业律师的有效参与,现代刑事诉讼制度发展造就了程序对律师的过分依赖,已经到了没有律师不行的地步,律师是必需品,而不是奢侈品。律师的存在,是避免冤假错案发生的最好保证,律师收集证据,与办案人员交涉、辩论,出庭辩护,提交辩护意见,能够使得法官在听取不同声音中避免错误的发生。

 

就在老百姓的喊杀中,陈玄奘奇迹般出现了,他以一个法律援助律师的身份,为无辜者古氏鱼进行辩护:生性驯良、性格积极乐观,人品相当的不错。收人钱财,站在被害人家属的立场上,以惩罚犯罪为唯一目标的道士,站出来指控犯罪,此处道士扮演了公安、检察官的双重角色,受道士的误导,老百姓对为“坏人”说话的辩护律师陈玄奘,进行谩骂,表示对律师的不理解,这不正是现实中,老百姓对律师为被告人辩护的不理解么。这时,死者妻子,也就是小女孩长生的母亲,也是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对陈玄奘进行质疑,并大打出手,对律师陈玄奘进行人身攻击,继而无知的乡亲们群殴陈玄奘,在道士的起哄下,要杀光所有律师(莎士比亚语)。被打的陈玄奘还义无反顾的维护古氏鱼的合法权益,证明古氏鱼是无辜的,真正的妖怪还在水中,并劝大家不要下水。

 

作为律师,人身危险和职业风险常常跟随着他们。近年来,律师踉跄入狱的不在少数,当事人不理解律师,对方当事人可以恐吓律师,在诉讼程序上,作为律师的对手——公安、检察机关又对律师格外警惕,一旦律师产生了与他们利益相反的苗头,就会滥用他们手中的权力,对律师进行打击报复,再加上常常悬在律师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常常威胁着律师的职业,律师本应当是一个光鲜亮丽的职业,可在如此司法环境下,律师的命运就好似陈玄奘一般。

 

程序正义是看得见的正义,只有通过程序正义,才能实现法治,这是毋庸置疑的。在法庭审判中,只有法官保持超然性,对被告人的审判在外观上消除普通民众对裁判者公正性的合理怀疑,并在程序上保证公正,保证被告人的参与,并赋予被告人律师帮助的权利,依此法庭作出的裁判结果,才能够使人们对其公正性心服口服。

 

可是,当道士作出烧死陈玄奘的决定后,宣布这里绝对安全,大家可以下水了。大家都犹豫了,谁都不敢第一个跳下水去,这充分表现出老百姓对到时作出的决定没有信服,只是老百姓对惩罚犯罪太过急迫,只要有人躺在断头台,就天真地认为复仇成功了,道士也是抓住这一点,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早到的正义也是非正义。因为道士作出的决定的过程程序正义缺席了,老百姓没有感受到正义的伸张,以及无法从道士的空口无凭中预见到水中是否安全。

 

被害人家属复仇的真正愿望是报复对被害人下毒手的凶手,假如有替罪羊登上了断头台,我想正义不仅没有得到伸张,被害人家属也不能受到心灵上的抚慰,真凶逍遥法外,一是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二是这不是被害人家属的如愿以偿。结合影片,就算是处死无辜者古氏鱼,并把为古氏鱼辩护的律师陈玄奘也烧死了,正义就能得到伸张吗?被害人家属复仇的愿望就达到了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剧情进一步在发展。道士把他的帮凶踢下水去,以证明水中是安全的,自己抓获真凶,破获了案件。百姓们一边纷纷下水一试安全与否,一边用绳索把陈玄奘吊起到高处。人们好像忘掉了刚刚的葬礼,正在欢呼雀跃中,律师陈玄奘就以法律的思维,敏锐的眼光,对真凶(鱼妖)的出现进行了细致缜密的分析,并大喊发出警示人们有危险快跑的信号。仿佛谁也没有听到陈玄奘的呼喊,又好像人们对陈玄奘的叫喊无闻不问,律师的声音太小,力量太弱,当然没有听取律师意见的后果就是真凶鱼妖一个一个把人们吃掉。

 

道士对此突发情况,再次表示上了岸大家就安全了,在剧中扮演政府宣传部门、新闻发言人、人民日报的道士帮凶,也郑重其事地宣布(辟谣),大家冷静,上了岸大家就安全了,结果很惨,他也被鱼妖吃掉了。在一个官官相护的社会,没有谁是安全的。在一个没有法治的社会,就是再无所不能、权高势大的人也不能保证他的安全,就正如重庆唱红打黑,文革余孽,没有法治,下到老百姓,上到公安局长、市委书记,统统都不安全。出了事儿,就会有人站出来辟谣,这是我们政府的习惯性动作,比如中国高铁是最安全的,结果出事了,填埋车厢,2岁的小女孩生还说是奇迹?

 

在与鱼妖的决斗中,律师陈玄奘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并联合群众一起与鱼妖斗争到底。影片中,有一个特别的创意就是,人们在与鱼妖斗争中,利用跷跷板的作用,在跷跷板上一边借力致使鱼妖上岸,让真相大白于天下,使滥用权力的公家公权力暴露在大家面前,上演着暴政的第二后果,正如前文所述,国将不国,大家揭竿而起,群起而攻之,最终在陈玄奘的带领下,不负众望,鱼妖上岸,并被打回原形。

 

降服鱼妖,不要高兴太早,国家公权力如果得不到有效遏制,还会出现猪妖、猴妖,等等,在妖魔横行的世界,必须用爱对他们进行感化,而在现代民主社会,法律制度存在的最大价值就是限制国家公权力,国家公权力无比强大,一旦公权力遭到滥用,恣意妄为,人权就会受到普遍的践踏,而人权被践踏的最重要的标志莫过于普遍制造恐慌,每个人都担心自己的权利会随时受到侵犯。国家公权力不遵守法律程序,我们老百姓就会在公权力面前无能为力,连被他们害死了都没有尊严可谈。

 

把《西游》看成法律题材的大戏,不是导演周星驰的初衷,或许他从未想过,但在法律人的眼中,这无非是一部成功的而又少有的法律大戏。国内播出过很多刑侦警匪类电视剧,镜头对准公安,通过公安破获的各种案件宣扬正义,在百姓心中塑造警察形象,而《西游》却另辟蹊径,周导把镜头对准了律师(降魔师),以降魔师收服各路妖怪,并用爱感化妖怪,继而拯救社会为主线,并对中国司法现状解剖的淋淋尽致,活灵活现,展现了中国司法的阴暗一角,体现了律师的作用,简而言之,就是律师与国家公权力之间的斗争和对抗。

 

电影《无人区》中的刑事辩护几个问题

    宁浩导演的作品,以黑色幽默著称,对白经典,拍摄独具匠心,故事情节反映出世间百态,在让人欢笑的同时又引发人们对一系列社会问题的反思,所以我很喜欢看宁导的电影。《无人区》也一样,是一部值得期待、耐人寻味的电影,电影中的主人公是一名刑事辩护律师,与笔者职业一样,也许正是在法律人的思维方式作用下,再加上剧情贴近现实,所以我观看完电影,就影片中关于刑事辩护的几个基本问题进行分析。

 

跌宕起伏的情节,从主人公潘肖律师为一起贩隼老大杀害警察案辩护开始。值得欣喜的是,这个无法无天的贩隼老大在自己投案前居然为自己选择了律师,并把所有的犯罪事实都毫无掩盖的通过打电话的形式告诉了律师,也就是潘肖。这名来自京城的新锐律师,接受贩隼老大的委托,坐了十几个小时的火车, 三个小时的马车,远赴荒无人烟的大西北,先来到看守所会见贩隼老大。按照诉讼实践,确实也是这般安排,律师会见权是律师诉讼实务中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独占权利,律师接受委托之后,对于被羁押的嫌疑人,第一项工作往往是先会见,嫌疑人是案件事实之源,会见嫌疑人能够全面了解事实,从平衡控辩双方诉讼地位的角度来看,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时间越早,嫌疑人、被告人获得的律师帮助就越及时有效,而律师最早介入诉讼程序之中便是侦查阶段的会见。

 

现实中,一些律师由于生计所迫或者商业逐利心理,接受案件大包大揽,作虚假承诺,吹嘘或暗示自己与司法人员具有特殊关系,以此提高委托人对律师的期望值,这些都是违反律师职业道德的。影片中,在这一问题上,律师潘肖是一位基本符合律师职业道德的律师。贩隼老大最为关心的是案件的结果,在整个会见过程中,贩隼老大只讲了三句话:这事你行不行(共两次),看来你行的。但潘肖没有为了迎合贩隼老大的需求,大包大揽,一是没有正面回答贩隼老大提出的成功无罪辩护要求,二是对贩隼老大实话实说,“你这个事我确实没有把握”。

 

但是潘肖律师“涉嫌”风险代理,实践中这是绝对禁止的。在会见时,潘肖提到尾款很重要,在为贩隼老大成功辩护之后,又一次提到尾款,根据这种剧情设计可以推定潘肖进行的是风险代理,预先支付一些费用,若成功为贩隼老大脱罪就再支付风险代理费10万元。而在诉讼实践当中,刑事诉讼领域是不允许风险代理的,最主要的原因就是避免律师在利益驱动之下,为了达到当事人设定的诉讼目标,铤而走险,不惜以身试法,不择手段。

 

我们无法得知影片中潘肖的律师费,而在实践当中,刑事业务收费一般不如民商事诉讼,其实这是一种不正常的现象,理论上,为生命、自由辩护的费用应当高于民商事诉讼收费,因为生命、自由的价值要远远大于非人权的其他价值,比如财产价值。律师收费一般需要考虑社会影响力、知名度,时间、地区、案件复杂、难易程度、付出的智力成果,风险等等因素,在潘肖会见贩隼老大时,首先是抱怨为了本案浪费自己过多时间,潘肖提到时间成本,同时也表示时间要重于金钱,钱没了可以再挣,时间流过就再也无法要回。其次提到案件难度大,并表示案件难度与尾款挂钩,因此案件难易程度也是律师收费的一个参照标准。

 

潘肖仿佛对此案已经胸有成竹,胜券在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潘肖提到了尾款很重要,言外之意,尾款如果到位辩护成功水到渠成;第二在开庭辩护时,在检方出示证据(当庭播放杀手黄渤录音资料)时,潘肖“走神”在即将召开的新书发布会上推出的新书上,不甘心作“新锐律师”,镜头特写,潘肖把“新锐”两字涂抹之后,在旁边添加“著名”二字;第三在新书名字叫《刑事诉讼精彩案例99》,正在代理的这起为贩隼老大辩护的案例肯定没有收录到本书中,于是导演巧妙的设计一出,潘肖在书的封面精心添加“+1”,言外之意,正在进行的这起案件应当毫无疑问是精彩的第100件无罪辩护案例。

 

影片中,潘肖追名逐利,贯穿始终,在为贩隼老大辩护时,本想大捞一笔,还想在报纸头条刊登“著名律师远赴西北,无辜被告沉冤得雪”的新闻报道,这样可以名利双收,如愿以偿,潘肖还多次提到我要上头条,在潘肖眼中,不见利没有名,没有名无法得利。的确刑事辩护是成功律师的摇篮,德肖维茨也说过,再没有比刑事辩护律师崇高可敬了。现实中也是这样,做刑事辩护容易出名,刑事案件最容易引起人们关注,见诸报端的法治新闻几乎全是刑事案件,因为刑事辩护涉及到权利很重要,包括财产权、健康权、自由权、生命权,所以能够引起人们广泛关注,刑辩律师也因此会容易出名。

 

值得赞扬的一点是,潘肖敢于与国家公权力相抗衡,在法庭上,对质检方警察证人时,表现地泰然自若,咄咄逼人,不向公权力低头,以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进行有效辩护。在刑辩律师的字典中,刑辩律师就是公权力的抗衡者。在刑事诉讼中,作为控方代表的检察官拥有强大的司法资源,与被告人在参与诉讼的能力方面存在着较为严重的不平等的现象,这导致控辩双方诉讼地位的不平衡。刑事辩护律师就是被告人的法律帮助人,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只有与公检法直接对抗,才能为被告人提供有效辩护。

 

影片中,在开庭审判贩隼老大时,潘肖出庭为其辩护。现代法庭审判是证据裁判,简而言之,在法庭上,有证据证明的事实视为存在,没有证据证明的事实视为不存在。刑事诉讼中,控诉方具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义务,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没有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对于刑事辩护,最基本的辩护形态就是事实辩护和证据辩护,影片中,潘肖的辩护策略就是选择的证据辩护——证据不足辩护。一方面潘肖提出控方证据(播放的视听资料)与本案被告人无关,从头到尾在视听资料中没有听到被告人说一句话;另一方面潘肖利用意见证据规则反驳证人证言,证言中“断定、认为”都是证人的猜测性意见,根据证据规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再一方面潘肖举证,出示一个记账单来对抗控方证据体系,最终就是依靠这份证据为贩隼老大开脱罪责,取得辩护成功。其实在诉讼实践中,对于潘肖的举证,控方还有机会进行质证,控方完全可以从证据来源、关联性、真实性几个方面进行质证,证人和死者一起吃饭,证人点了酒,不能必然得出死者喝了酒,需要其他证据相佐证,才可以认定死者喝酒与交通事故发生后死者死亡具有因果关系,但导演没有给控方机会没有提出,让潘肖钻了漏洞,其实潘肖的证据最基本的逻辑就是买酒等于喝酒,喝酒后发生交通事故,最后导致死亡结果发生。律师辩护最基本的手法就是明知故问或者偷梁换柱,潘肖也十分清楚,在走出法庭之后,他和贩隼老大在帝豪大酒店,潘肖在记账单上签字,他对贩隼老大说,我在记账单上签字可以证明我点了酒,但无法证明我喝了酒。

 

在法庭审判中,黄渤饰演的杀手坐在旁听席上,在电影效果上从侧面反映潘肖在法庭上气势不凡,胜在必得,但我们忽略了黄渤恰恰是本案的重要证人,黄渤却没有出现在证人席上,按照导演安排和证人不能旁听规定,他也不可能再以证人身份出现在法庭之上。令人难以置信的是,本来黄渤涉嫌非法猎捕濒临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濒临野生动物罪被死者(警察)抓捕,黄渤却至今逍遥法外,还跑来到法庭上看杀害抓捕他的警察的贩隼老大受审的热闹,这是一种电影中经常出现的法律错误,这种错误是不可避免的,也是导演故意制造的错误。

 

观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影片中,贩隼老大很明显是一个坏人,但潘肖作为律师为他积极辩护,使他逃脱法律的制裁,正不正当?律师该不该为坏人辩护?这是对刑辩律师发出的诘问。潘肖为一个贩隼老大辩护,后被无罪释放,结果老大再次出去杀人越货继续贩隼,作为一名合格的刑辩律师,就应当不会为一个坏人辩护感到后悔,就像一名医生医治好一个病人,这个病人后来又杀了人一样,当然这个律师可以放弃辩护,但不代表这个坏人没有辩护的权利或聘请律师为其辩护的权利。法治就要付出代价,赋予被告人辩护权也要付出应有的代价,这种代价的付出只是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失。

 

假设如果放纵一个坏人是犯了一个错,那么冤枉一个好人就是犯了两个错误,因为使一个好人受到了不应有的刑罚,还使得真正的犯罪分子逍遥法外,据此我们肯定要两害相权取其轻,宁可放纵一个坏人,也不可冤枉一个好人,这样的价值取向也正是现代法治社会的题中之义。英国著名哲学家培根曾讲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它的危害远远大于十次犯罪所带来的危害。一个人是“好人”还是“坏人”,在法庭宣判之前,是谁也说不清楚的,司法只认有罪或无罪,最后很可能会出现人们预想不到的 “好人”有罪“坏人”无罪的结果,这也是现代法治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根据木桶原理的逻辑分析,把一个国家的文明和人权状况比作是一个木桶,这个国家的文明程度高低是由这个木桶最低的那个木板决定的,然而这个国家全体国民中的“坏人”就是最低那个板,如果坏人的权利不能够得到很好的保障,那么我们整体国民的基本权利也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所以只有充分保障“坏人”的基本人权,那么我们的权利也也没有理由不会好。

 

本案虽然没有实现正义,罪犯逍遥法外,但在特定的时空中,个案的正义与一般正义发生冲突,为了永远的正义和社会的持续稳定,法律会坚决地选择后者。法律是一种人为设计,就像影片导演、编剧一样,它无法将现实中的每一细节都纳入其中做到十全十美。过分追求个案正义的结果可能导致社会民众的利益处于极度的不稳定之中。为了个案的正义,可能在一时是趋向正义的,从长远来看会离正义越来越远。

 

《无人区》看过,断想浮起,一直到现在,笔者决定把剩余的断想快速捕捉起来,也就形成了以上关于刑事辩护的几个问题的不成熟的观点和看法,望读者批评指教。

 

微言集 之《十二公民》观影有感

 

    眼里只有长篇大论,瞧不起片言只语,甚至陶醉于数量,重视废话一吨,轻视微言一克,那是浅薄庸俗的看法——假使不是懒惰粗浮的借口

                                                       —— 钱钟书

 

【十二公民观影有感 一】影片《十二公民》改编自美国《十二怒汉》,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俄罗斯引进西方陪审团制度,也拍摄了俄罗斯版《十二怒汉》,中国版的《十二公民》终于搬上银幕了。美国陪审团是英美法系国家特有的审判制度,与我国大陆法系有着重大差异,但这部影片不仅融入了中国元素,而且十二位公民的台词本土化,代表了一大部分中国公民的特有偏见。在当前“依法治国”号角奏响的时候,《十二公民》的上映具有非同凡响的意义。

 

【十二公民观影有感 二】十二公民上映的重大意义是教育中国公民,是中国公民的法律大剧。整部影片都在说明一个问题,这个问题就是“合理的怀疑”,什么是“合理的怀疑”?作为一般公民,可以不具有法律知识,只需具有一定的生活经验和常识即可明白。虽然这部作品在大陆上映有点水土不服,但是十二公民在争辩过程中诠释了法律共通的本质,这就是定一个人有罪就要“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十二公民感应有感 三】美国陪审团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七条规定,任何当事人都有选择陪审团审判的权利。美国的陪审团成员都是从普通人中选举出来的,这些人大多数不精通法律,而且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陪审员,除非年龄、精神、认知等有限制。如果怀疑陪审团和法官之间的裁判存在差距,这是不必要的担忧,事实上,一直以来陪审团和法官在案件裁决上高比例一致。

 

【十二公民感应有感 四】当前我国正在进行人民陪审员改革试点工作,这与美国陪审团差之千里。陪审团赋予了民众参与司法的权利,可以防止司法擅断,有利于实现真正的司法独立。但我们国家不具有实行陪审团的土壤,历史经验告诉我们,没有政治民主就没有陪审员制度,不向民主国家过度,我们只能隔岸观火。

 

【十二公民感应有感 五】影片惊心动魄过后,十二位公民宣告被告人无罪。意想不到的是8号陪审员居然是位检察官,局外他作为检察官指控犯罪,局内他作为陪审员可以坚持“无罪推定”、“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让观众肃然起敬;更加意想不到的是,案件结果居然是检察院撤回起诉作出存疑不起诉处理,让我们法律人又爱又恨,最后一刻,时间似乎静止了,只因真凶的出现。

 

【十二公民感应有感 六】影片结尾真凶出现如虎添翼,真凶出现证实了十二公民的决定和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是正确的,做到了不枉不纵,树立了法律正确。但是真凶出现又画蛇添足,正如8号陪审员说陪审员审判的目的不是代替侦查机关发现真相、寻找真凶,而是假设其无罪,用证据推定其有罪的过程。哪怕那些认为“富二代“是杀人犯的人,也能够认为,将杀人犯无罪释放的陪审团做了正确而公正的判决。

 

为辩护人辩护

                                —— 一个辩护人眼中的《辩护人》

 

没有一个头衔比辩护人更崇高可敬了

——德肖维茨[]

 

笔者作为一名主要从事刑事辩护业务的辩护律师,观看《辩护人》后,我既为主人公的人格魅力所折服,也为主人公的为了正义挺身而出而敬佩,也因其中政治斗争的复杂而惊叹。这部影片十分精彩,也很深刻,人物的塑造,情节的安排,合情合理,非常接近现实,影片是以1981年韩国第五共和国全斗焕军事独裁政权执政初期的釜山为背景,以当时震惊韩国的“釜林事件”[1]为素材进改编拍摄。也正因为其越贴近越真实,所以就出现了我眼中的《辩护人》。

 

影片故事情节安排的犹如激流勇进,故事一开始平淡却“离奇”,主人公宋佑凭借自己的努力自修法律考取司法考试,从一位普通的建筑工人成为一名法官,后又作出一个相当冒险的决定,从法院辞职从事律师职业,但是宋佑硕律师可能与其曾做过建筑行业有关,能够审时度势抓住房产交易的良好时机,做起了不动产登记咨询律师,在律师同行蜂拥而至这个领域后其又高瞻远瞩的瞄准税务律师业务,做的可谓风生水起、蒸蒸日上,这一切可以证明宋佑硕律师是一个有头脑、远见、抱负和理想的人。

 

以笔者对韩国司法考试的认识,韩国经过多次司法考试改革之后,司法考试分三次进行,考生只通过第一次考试的,只能从事律师职业,而不能担任法官或检察官;考生在通过第三次考试之后,还必须经过司法研修院进行为期2年的司法实务培训,才可获得大法院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可以从事法官、检察官或律师职业。

 

宋佑硕从不动产登记咨询律师到税务律师,再到刑事辩护律师,他无疑是成功的,这完全归功于他的“永不放弃”的精神。随后故事情节开始骤转,渐渐进入主题,这个改变是因为几年前宋律师穷困潦倒时在一家饭店吃饭时逃单了,后在其赚了钱又专门回来对饭店老板娘表示歉意并把钱还上。老板娘有一儿子名叫镇宇,在校大学生,后被诬陷为危害国家安全的赤色分子,在作为镇宇的辩护人之前,宋律师对电视中相关的虚假报道深信不疑,对大学生示威游行表示反对,对公民的宪法权利无动于衷,但因镇宇被诬陷入狱,镇宇母亲对儿子的爱嘶声裂,这才唤醒了宋律师,争取民主、民权的重要性,刚开始他是为镇宇辩护,渐渐地,他越陷越深,他不再为一个年轻而无辜的学生辩护,而为自己的子女不用生活在对权势的恐惧中而辩护,在为所有的公民而辩护,为了韩国的人民的权利保障而辩护,为了法律和正义而辩护。

 

宋佑硕律师接受镇宇母亲委托后,前往看守所会见,看守所居然以律师会见室整修为由拒绝律师会见,实质上这是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一种限制,后来在宋佑硕有理有利有节争取之下,经检察院主办检察官的许可,才迫不得已安排了律师和家属会见。律师会见权对于嫌疑人来说是其宪法上获得律师帮助的重要体现,也是辩护人从事刑事辩护业务中一项重要诉讼权利,可以说,会见权的存在时律师有效辩护的基础和前提。在我国,2012年刑诉法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需经过侦查机关许可后才可以会见。不论是以上立法对律师会见的限制,还是实践中限制律师会见情形百花齐放,这都是对律师会见权的侵犯,同时也是对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的剥夺,与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渐行渐远。

 

顺笔一提的是,镇宇的母亲直到开庭前才接到家属通知书,而在拘留、逮捕时都没有通知家属,笔者没有研究过韩国刑诉法,不知道韩国刑诉法上是否明确规定了家属对嫌疑人拘留、逮捕知情权,但我国刑诉法上明确规定了此项权利,然而在某些案件,侦查机关总是以种种借口不予通知家属,构成程序上违法。

 

影片中,让我们触目惊心的莫过于镇宇遭受刑讯逼供,然,刑讯逼供是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各国法律所严令禁止的,但这种野蛮的审讯方式仍然挥之不去,司法实践中该行为的频繁发生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法律的尊严,破坏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宋佑硕律师利用了警察的违法行为导致其所通过刑讯逼供得来的证据无效的方式,通过会见和秘密潜入曾关押镇宇等人的违法场所进行实地调查,影片还特意帮助观众还原了当时镇宇等人被刑讯逼供的场景,导演的这般设计安排目的有二,一是可以换取观众对嫌疑人和其辩护人的理解和同情;二是对接下来的法庭戏做铺垫,以便让辩护人有得可辨,让故事丰满的继续下去。

 

观看《辩护人》,还能为我们现实中的辩护人提供学习质证技巧机会,尤其是对被告人遭受到刑讯逼供,通过宋律师对被告人的发问,可以向法庭展示被告人遭受过严刑逼供,这样做的法律效果是警察在侦查过程中的程序违法导致被告人实体上的无罪,即警察通过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不具有法庭准入资格和证据能力,应当排除在法庭之外,不能够作为证明镇宇有罪的证据。

 

在第二次开庭之前,宋律师驱车到法院时,法院门口已经集聚了对赤色分子及其辩护人极度憎恨的普通大众,宋律师下了车遭到不满民众的扔的鸡蛋“礼遇”。这是刑事辩护中不可回避的一个话题,就是辩护人为什么要为坏人辩护?简单地说,坏人也是人,也享有基本的辩护权利,辩护人正是在为坏人的“人”辩护,只有这个所谓的“坏人”的基本权利得到法律的尊重,我们社会上的所有人的权利也都会水涨船高的得到保障和尊重。

 

影片的故事在继续,权力的威胁、人身的危险、生命的危机都接踵而至。庭审在紧张的气氛下进行,而正义的脚步也如履薄冰。但邪恶终究压不住正气,像气泡一般慢慢地在正义的空气中破灭。我们没有理由不为主人公宋佑硕的人格魅力所感动,为了在法庭上还原事实真相,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更为了正义的信念,他宁愿身家性命不保也绝不妥协,永不放弃。在他眼中,正义如此神圣,以至于生命、“钱途”也可放弃。而当我们感动于宋佑硕律师的精神时,也会得出一个明显的结论:作为辩护人的他在为嫌疑人进行辩护时是如此完美,他拥有维护正义、唯法是尊的法治精神,有着奋不顾身、铤而走险的勇气,这些使他在凶险的法庭和政治斗争中坚持不妥协,虽然最终没有为镇宇无罪辩护成功,但审判结果上已经接近于无罪的效果,只有辩护人才知道,这样的结果来之不易。这是宋佑硕律师的坚持和无畏换取的。

 

影片最后,宋律师因从事民权运动,坐在了被告席上,所以影片才开始为辩护人辩护,这种结局无疑是完美的,我们宁愿停留在剧情之中感动,但感动不能代替思考,宋佑硕诚然是完美的,实际上也正因其完美而凸显了法律的缺憾和司法制度的黯淡。因为如果宋佑硕不是完美的,在案件侦查和审判过程的任何时候,他都会妥协、放弃抑或失败。

 

德肖维茨说过,认真负责、积极热心、不畏惧权势的辩护人是自由的最后堡垒,是抵抗气势汹汹的政府欺负它的人民的最后一道防线。辩护人的任务正是对政府行为的监督和挑战,保护那些孤立无援无权无势的人民的正当权利。一个国家是否有着真正的自由,试金石之一就是对那些为有罪之人、为世人不耻之徒的辩护人的态度。

 

现实中,还有多少影片当中类似的案件在发生,还有多少影片中的刑讯逼供在发生,也不知道还有多少像宋佑硕一样完美的律师,还是已经没有了……

 

 

观影《我不是潘金莲》后讲述一则故事

作者|李耀辉

李雪莲毕竟不是潘金莲,《我不是潘金莲》偏以此为名,与宋代潘金莲毫无关系。作为法律人,我更愿意从法律的角度去观影,一个无理取闹的农村妇女,自导自演离婚,结果假戏真做,其前夫的行为是对道德恶劣的挑衅,本与法律无关,李雪莲却选择打官司,法院判了李雪莲败诉,这次法院做的没错(调解是不是另一种结果),万万没想到罪魁祸首还是法院这次对的判决,李雪莲又为了证明自己不是前夫眼中的潘金莲,这次她没有按照正常的逻辑进行,踏上了十年上访征途,影片中各类人物之间的对白揭露出了人性底层的灰暗和官场的规则,抒写了一部非同寻常的极具中国特色的上访史。

 

在一般人看来,李雪莲小题大做,荒唐至极,人类天生是善忘的动物,曾经的伤痛让我们懂得了遗忘的好处,然而影片中的李雪莲是个例外,居然上访了十年,到底没有解决其心中的困惑。

 

马市长用官调论证了小与大的关系——千里之堤毁于蚁穴,我们观众也很轻易地陷入了官方视角想问题,认为李雪莲的诉求都是小事,没有设身处地思考,影片中上下级官员开始在反思,不断调整工作对策,县长认为上访是公民的权利,不应阻止,但各级官员为了保住自己的乌纱帽,官官相护,最后一次的截访运动,我们再熟悉不过了。

 

这个事件始作俑者是李雪莲的前夫,李雪莲前夫一句我咋觉得你是潘金莲呢,李雪莲被一语中伤,李雪莲状告无门,想到通过利用平日对其还不错的弟弟和屠夫杀掉前夫,并不惜以自己身体做交易完成蓄谋的杀人计划;老同学大头为了私利利用李雪莲,先征服她的身体,李雪莲也半推半就从了大头,当得知自己被利用了,孤立无援的李雪莲也给自己打了个问号——自己本是要证实自己不是潘金莲,这回与大头的勾当是否不证自明了?

 

    县长告知李雪莲其前夫的死,这才终结了李雪莲义无反顾的上访……

 

走出影院,突然想起自己亲办的一件法律援助案件,与影片的故事有着极其相似的背景,甚至一些故事情节也颇为相似,这个案子今年被河北高院驳回申诉,这里只讲一下故事,不含丝毫悲愤。

 

2015年11月份某天,我在外地办案,同事李俊青律师打来电话,说有一件申诉案子问我做不做,申诉难难于上青天,这是业内的共识,一开始想着拒绝,但还是好奇听完李律师对基本案情的陈述,我突然意识到这就是我两年前遇到的一个案件,于是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就在我决定接受委托后,当事人张英就打来电话,说在网上查找了关于我的资料,说这次找对人了,就拜托给我们两位律师了。

 

    在2003年,张英状告自己丈夫同一女子刘霞同居涉嫌重婚,案件审理中怀疑法院帮助对方当事人毁灭证据,致使刘霞逍遥法外,自己丈夫获得轻判。自2008年开始,张英多次到北京天安门、中南海、最高院等地上访反映问题,控告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枉法裁判,并为其弟弟伸冤,自己曾被训诫、拘留过,当地政府多次去北京接访,劝说张英回家,给当地政府完成接访任务产生巨大压力,并制造了不少麻烦。

 

因上访引发的类似案件,政府为了维稳,公安机关决定抓人时,其实结果早已注定。对于张英一家,也就万劫不复了,张英的折腾,激怒了当地政法委书记,背后的公权力通过设局栽赃陷害,将张英一家一网打尽。继而公安机关以妨害公务罪将张英一家人全部抓获,对其弟弟张福又罪加一等,把两起莫须有的盗车案强扣在张福头上,蒙冤至今。本来张英是为了状告前夫的重婚罪不断上访,后来却演变为公检法制造冤假错案阻截上访,又重新开始苦不堪言而又漫长的申诉上访之路,张英发誓拼了命也要讨回公道,为其弟弟张福平反冤案。

 

张英状告丈夫重婚案及张英一家妨害公务案,张福盗窃案等互有因果但却彼此相对独立的事态,牵扯到张英一家人、公安、上下两级检察院、法院、地方政府等多重主要参与者和利益主体,由一案变成数案,这个案子基本呈现出了中国法治的复杂生态。

 

我要讲的故事讲完了。

(姓名张英、张福均为化名)

 

在《小爸爸》争夺抚养权一案中追问美国陪审团制度

 

   近日,由文章导演的《小爸爸》正在火爆热播中。剧中,文章扮演的小爸爸于果,不辞万里来到美国找儿子(夏天),因自己的先前行为导致自己失去了对夏天的抚养权,在任何问题都交由法律来解决的美国,对于身无分文、不谙熟法律的于果只好孤军奋战,与国际大律师夏天的舅舅泰勒在法庭上分庭抗礼,争夺夏天的抚养权,但是美国的法律和程序专业而精致,即使于果能言善辩(不懂英文)也是很难与精通法律的泰勒相抗衡。

 

     事实证明了这一点,且在第31集中,法官史蒂文告知于果,如果你不聘请专业的律师,你会面临巨大的损失。在美国,律师是必需品,在当事人主义的诉讼程序中,律师是核心人物,可以说整个诉讼程序由律师主导,律师的作用是无可替代的。于果聘请不起律师,决定自己为自己辩护,美国宪法赋予了当事人自行辩护的权利,同时也赋予了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除非当事人自愿放弃。对于此,法官必须告知当事人放弃律师帮助的风险和不利之处,当然剧中史蒂文法官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于果也是在已经明悉自己的所作所为,其选择自行辩护完全出于自愿,当然也是无奈之举。

 

美国宪法第七修正案规定,任何当事人都有选择陪审团审判的权利,这是一项宪法性权利,是至高无上、神圣不可侵犯的。美国的民事诉讼使用陪审团审判的案件少之又少,尤其是简单的民事纠纷或者家庭纠纷,在涉及公民重大权利的刑事诉讼中,也仅有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刑事案子由陪审团审判,这种审判固有很多好处,但也是一个劳民伤财的审判制度,所以很多刑事案子大多数都是经过辩诉交易简易审判的。剧中,于果和泰勒实力强弱悬殊,启动陪审团审判,无疑对于于果来说,是明智的,具有很大优势。一旦一方选择启用陪审团,法官必须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因为美国是一个宪政国家,宪法规定的权利,是任何机构和人都无法剥夺的。

 

31集中最后部分,于果和泰勒遴选陪审团成员。依据美国宪法第七修正案的规定,陪审团成员大体上必须具有所在社区的代表性,必须代表着所在社区的各个阶层,不能因为经济的、社会的、种族的、政治的或地域上的差别而有所歧视和差别对待。美国的陪审团成员都是从普通人中选举出来的,这些人大多数不精通法律,而且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陪审员,除非年龄、精神、认知等有限制,否则任何人都有可能被选当陪审员。选择有利于自己的陪审员组成的陪审团对一个案子的成败有重大的影响,剧中的抚养权案也毫不例外。一般,选择陪审员,先有法官对候选陪审员提问,然后由双方的律师,在刑事案件由检察官和律师进行发问,进行排除或选择陪审员。双方都有8个“无因排除”陪审员的名额,即不需要向法官说明理由,只是凭感觉排除其中的一些人。被排除的陪审员得到法官同意后应立即离开法庭,结束了他的使命。剧中于果和泰勒分别对陪审员进行提问,以选择尽可能对自己作出有利裁判的陪审员,排除对自己不利的陪审员。

 

在法庭上,双方通过传唤证人出庭或者出示书面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这个时候陪审员保持沉默,静静地观摩、倾听,法官主持裁判,但基本上也是默默不语,而双方当事人是主角,任由他们唇枪舌战,夸夸其谈,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以给对方致命一击,影响陪审团的判断。

 

剧中,在经过于果最后结案陈词之后,案件进入陪审团的秘密评议阶段。陪审员们进入密室,谁也不知道他们在说什么,他们基于良心、经验、感性、理性对案子进行评议,他们会在一定时间内作出裁判,而且不用说明裁判的理由,这个过程神秘而权威,当他们从密室走出来,把最终的裁判结果告知法官后,这个时候没有人能够改变裁判的结果,哪怕这个结果是多么的荒唐可笑,便一锤定音。

 

剧中,裁判的结局是好的,也是观众们所希望看到的那样,于果获得胜诉,如愿以偿重新享有了对夏天的抚养权,夏天可以和于果回到中国。

 

美国陪审团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陪审团为公民提供了司法参与的机会,如果怀疑陪审团和法官之间的裁判存在差距,这是不必要的担忧,事实上,一直以来陪审团和法官在案件裁决上高比例一致,本剧中,观众也可以看到史蒂文法官对陪审团所作的裁判结果表示认同,陪审团的判断就是一般民众放在法律对陪审团的规定之下都会做出的判断,结合本剧,陪审团裁决夏天的抚养权归于果所有,在其他未参与审判的民众同样也会基于生活经验和基本理性,对案件作出如前所述相同的裁判。

 

《小爸爸》是少有的涉及到美国陪审团审判剧情的电视剧,根据剧情的设计,着重点并不在于对美国陪审团制度的介绍,而在于通过陪审团审判,更有利于渲染剧情,且在某种程度上,增加于果胜诉的可能性,也避免“人治”的因素,陪审员都是带有朴素亲情的人,大多数人都不懂法律,几乎不可能依据法律来裁定夏天的抚养权归属,恰恰于果在“情”上得道多助,更能够获得陪审团的支持。

 

 

看影片《烈日灼心》读懂“法律”是什么?

 

  李耀辉按:法律是什么?本人习法这么多年也没有彻底悟透,或者说还没有看到如此精辟的语句把“法律是什么”这个宏大的命题阐释的如此淋漓尽致。曹保平导演作品影片《烈日灼心》中伊警官与邓超饰演的小丰对白,伊警官以“诗一般的语言”,抛弃了像法理学枯燥概念化和西方哲学对法的定义,站在法律门外却提炼出法的精髓,超越了法律本身,若你理解了以下融会贯通式的法律的解读,你便认识了法律。

 

《烈日灼心》伊谷春警官台词:

    法律是人类发明过的最好的东西,在我眼里,人是神性和动物性的总和,他有你想象不到的好,更有你想象不到的恶,没有对错,这就是人,所以说法律特别可爱。它不管你能好到哪,它就限制你不能恶到没边儿,它清楚每个人心中都有那么点脏事儿,想想可以,但做出来不行,法律更像人性的低保,是一种强制性的修养,它不像宗教要求你眼高手低,就踏踏实实地告诉你至少应该是什么样,又讲人情,又残酷无情。



[1] “釜林事件”即全斗焕政府对釜山地区的大学生及大学出身的活动家,以传阅危险书籍,进行非法集会,涉嫌违反《国家安全法》等理由进行拘留刑讯的事件。当时还是平凡税务律师的已故前韩国总统卢武铉在结实了受害学生后受到震动,并为学生们进行辩护,从此走上“人权辩护”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