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跳楼自杀悲剧究竟悲在何处?

时间:2018-04-05 作者:李耀辉刑事辩护网 浏览:4757 打印

     2018年3月26日早晨7点半,武汉理工大学自动化学院研三学生陶崇园从宿舍楼坠下身亡,还差两天,就是他26岁的生日,还差两个月,他就要毕业了。警方调查结论为高坠死亡,排除他杀,不予立案。事发前,他曾向家人抱怨研究生导师王攀对他各种控制,令他困扰。据陶崇园姐姐说,陶崇园的死因是在研究生期间,“长期被导师精神压迫”。


研究生跳楼自杀悲剧究竟悲在何处?

       事发后,家属在陶崇园的电脑中发现了一个名为“2018毕业资料”的文件夹,里面保留了自2017年10月以来所有与王攀有关的聊天记录和邮件往来。陶崇园姐姐陶敏发微博称,陶崇园多年以来承受着导师王攀的“精神摧残”,并将自杀原因指向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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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大学生、研究生跳楼自杀悲剧频发,他们选择自杀来结束生前的痛苦,这除了其本人脆弱外,我们的社会和学校同样要负有一定的责任,因为在某种程度上,家庭、学校和社会成了大学里自杀悲剧频发的推手。一个年轻的生命消逝了,留下的不应只是对他的责备和对涉事导师的责难,我们更应该反思社会的问题究竟出在哪里?


       笔者曾在2015年代理一起中南大学研究生姜东身跳楼自杀事件维权,姜东身已死,但他曾在遗言中提到的问题都还活着,他的灵魂已经安息,但他纵身一跃诀别的这个世界仍焦躁不安。姜东身不会因为他的死而让我们停止反思。


   2015年5月18日,中南大学机电工程学院研三学生姜东身因导师(杨忠炯)刁难论文答辩未通过,从学校图书馆六楼跳楼身亡。事后,人大副教授陈伟在其公众号发布了姜东身的五千字遗言,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经陈伟教授介绍,家属与李耀辉律师取得联系,李耀辉律师表示可以免费提供法律帮助。日前,李耀辉律师已经接受姜东身家属的委托,李耀辉、孟凡海律师赴长沙接受家属正式委托帮助家属维权。2015年5月28日家属聘请律师介入与校方协商、谈判,2015年5月29日上午,李耀辉律师和孟凡海律师到中南大学机电学院与校方10位老师展开协商谈判,双方分别表达了对此次事件的看法,校方称已成立调查小组对此次事件进行调查,最后代理律师代表家属表达了诉求。


 


中南大学研究生姜东身自杀悲剧究竟悲在何处?

作者:李耀辉律师

 

     

2015531日晚上,收到姜东身哥哥发来短信说,事情已经处理好,并代表家属对我们律师表达最深的谢意。61日,姜东身火化安葬,其灵魂将得到安息。当日与姜东身哥哥通过电话后,作为姜东身家属委托的律师却仍为他的死感到不安,以至于我为姜东身自杀事件写下这篇并不仅仅关涉法律的短文。

 

或许是因为死者年轻,或许是因为他与我有相似的经历,一个年轻生命突然夭折强化了我对生命脆弱的感受,初在网络上看到姜东身生前写下的5000字遗书,为之心痛,令人叹惜。

 

许多人看到姜东身生前留下的遗言,将姜东身之死归罪于其导师杨忠炯。遗言中的情绪化语言不应影响律师对这次不幸事件的客观评判,我刚接受家属口头委托时,囿于信息缺乏,对此次事件的初判是这不是纯而又纯的法律问题,一方面如何证明校方、导师具有法律上的过错,另一方面姜东身的自杀是否与姜东身自认为的学校、导师过错能够建立起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以上两个方面缺失一个,就难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一旦律师介入此次事件,就需要找到适当的点,这个点可以按照尊敬逝者、死者为大的传统,可以对本次事件进行价值评判而故意忽略法律评判,也可以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分析导致姜东身自杀的原因,分析学校对姜东身的自杀是否有过错以及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事件发生后,作为法律人我一直在想中南大学究竟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应承担多大的责任?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有哪些?赔偿标准是什么?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我们决定与校方展开协商、谈判,以维护家属的合法权益,同时保留提起诉讼的权利。

 

2015529日上午,我们律师与家属到中南大学机电学院与校方及其法律顾问进行法律谈判。在此之前,我们已经在网上看到校方回应不予赔偿,但可以补偿死者家属的新闻。在谈判过程中,机电学院的老师也称可以对死者家属进行经济补助,但不承认校方的过错,更否认姜东身自杀行为与校方、导师行为具有因果关系。事件发生后,相关媒体推波助澜,校方迫于社会压力,维护自身声誉,曾主动提出可以从道义上给予一定补偿,但校方迟迟未予解决。

 

从法律的角度看,关于赔偿问题关键在于学校、导师是否具有过错。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九项规定,学校教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结合本次事件,姜东身在遗言中称今天515号下午,答辩。你(杨忠炯)没有为我说一句话,还在下面继续对我指摘,这证实杨忠炯在姜东身论文答辩现场,且学校官网公布的2015515日学生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安排目录信息显示杨忠炯是答辩委员会成员之一。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的相关规定,申请人推荐人、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因此,中南大学机电学院组织研究生毕业论文答辩时,违反申请人导师回避原则,学校具有过错,应当对此承担责任。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因学生有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该条款属于校方附条件的免责条款。结合姜东身遗言两次提到杨忠炯导师曾注意到过姜东身心理有异常(“又想起了你以前批我的时候,上午批完,下午叫同门注意我的状态,怕我跳楼了呗!” “上午批我批狠了,下午叫同门注意我有没有异常情绪;”),不可否认姜东身对挫折的承受力有限,不能正确看待问题,但其导师明知姜东身心理有异常,没有履行相应职责,没有对姜东身进行正确引导,最终导致悲剧发生,导师杨忠炯难辞其咎。

 

其实在校学生因不测事件自杀时有发生,一位风华正茂、前途无限的青年选择这种方式结束自己生命,这不仅是对自己生命的严重浪费,更构成大学里的一种悲剧,那么这个悲剧究竟悲在何处?

 

姜东身跳楼自杀发生后,不明真相的绝大多数人都认为悲剧在于姜东身自身心理缺陷,不善于与导师处理人际关系,等等。但当代大学生因学业、就业竞争压力、恋爱矛盾等原因心理面临巨大挑战,众所周知,并非心理脆弱者就会跳楼自杀,否则,悲剧就太多了。

 

大学生因学业问题选择自杀,主要是对老师的不公对待的誓死抗议,原因很简单,师生之间力量悬殊,老师往往掌握着学生在学校一切行为活动的生杀予夺大权,小到可以记旷课期末考试没有平时成绩,大到可以随意开除学生。笔者毕业后从事律师职业,曾有一位法学院学妹找到我说因期末考试找人替考被开除学籍请我帮助她,听取了她的陈述,并就学校处理决定进行分析,我认为学校对其进行处分在程序方面和实体方面都是违反《普高学生管理规定》和《某高校学生管理规定》,而且她的行为远达不到严重作弊的程度,学校做出的开除学籍处分违反比例原则,学校滥用对学生的处分权。因学生与学校不是势均力敌的两造,一旦学校作出处分决定,学生无处申冤,毫无回天之力。

 

拷问一所大学是否有良心,不是看它如何对待权贵、富豪、大师,而是看它如何对待学生。在大学,学生最大,学生是大学的主人,一切学校资源应该向学生倾斜;一切工作重心,应该围绕学生展开;一切教育目标,应该服务于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大学必须把学生角色给予正确的地位,这是大学一所大学办学理念的第一步。反之,学生的主体地位不予认可,甚至给予否定的结论,此大学不是人民的大学,此大学将没有未来。

 

姜东身遗言中曾提到其导师杨忠炯私自挪用科研资金,科研弄虚作假,对待学生极其势利。教育的本质是引领和净化人的灵魂,教育应当拒绝任何污染,教育一旦腐败,受教育者在受教育过程中所付出的成本,将变成他进入社会后向社会索取的巨大动力,所以教育腐败是根本性的腐败,是最可怕的。近些年来,社会对教育的批评,大多是由教育腐败引发的。教育腐败在高等教育里面的一种表现就是学术腐败,学术腐败使社会真理的空间不再存在,学术的本质在于对新知识、新方法、新思想的发现,当被称为“新知识、新方法、新思想”的东西都是虚假的时候,社会真理就会丧失。

 

不论你是否对姜东身的行为方式表示轻蔑,认为其对父母、对亲人、对社会不负责任,还是对其受到导师故意刁难选择自杀感到惋惜,姜东身已死,但他曾在遗言中提到的问题都还活着,他的灵魂已经安息,但他纵身一跃诀别的这个世界仍焦躁不安。姜东身不会因为他的死而让我们停止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