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节录之三十六

时间:2018-03-18 作者:李耀辉刑事辩护网 浏览:1889 打印

 

新浪微博@李耀辉律师

 

【同步录音录像能够反映】曾亲办的一件受贿案,案卷中一份应当在看守所录的口供讯问地点却写的检察院,检察院出了一份《办案说明》称“讯问地点是笔误,同步录音录像能够反映”。同理,被告人多次口供内容与同步录音录像显示不相符,是否应当以录像为准,因为同步录音录像能够反映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

 

【以同步录音录像为准】笔者曾代理一起受贿案,向法院申请调取审讯同步录音录像,在庭前会议中发现多处同步录音录像与讯问笔录不一致的地方。首先是同步录音录像不同步,并不是从头到尾的审讯完整录像,其次侦查人员按照首次询问笔录自行整理、编辑而成,不是讯问真实情况的反映,问、答、记不同步,存在严重脱节,被告人说而不记,不说的反而记录。法院认定案件事实应当以同步录音录像为准。

 

【差评同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我国刑诉法虽然规定了同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对同步录音录像的录制、调取、移送、播放都作出了规定,但是实践中还存在一系列问题,比如办案单位忽视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据价值,进行讯问录音录像是为了应付工作,走形式,辩护人申请调取、复制同步录音录像,办案单位不同意不配合,辩护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办案单位不敢排、不去排,将错就错,视讯问录音录像为无物。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非完整】近日一件贪污受贿案件,嫌疑人到达指定监视居住办案点前七天时间做思想工作和威胁,没有同步录音录像;每次制作笔录之前都会进行温习预演,没有录音录像;遭受冷冻、言语威胁,没有录音录像;为了配合录口供,将稿子放在嫌疑人手边,这些都是非法取证行为,但全程录音录像都无法反映。

 

【亲属证人特权规则】我国刑诉法仅存有限的亲属作证特权规则,即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拥有拒绝出庭作证的特权。该规定并不是完整的亲属证人特权规则,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不能拒绝作证,甚至本人曾代理一件前夫强奸前妻案件,在客厅的被告人的女儿作出不利于被告人的证言,也恰恰该证言与其前妻陈述形成印证,最终定罪。建议将来立法赋予亲属拒绝作证特权及相关证据排除规则。

 

【意见证据规则】美国的意见证据规则与我国的意见证据规则本质上是相同的,鉴定意见作为意见证据规则的例外,不受意见证据禁止原则的影响,一份科学客观的鉴定意见理所当然作为法定的强有力的证据。在法学专家论证意见方面,法学专家没有证人资格,其所作的案件相关问题的论证仅作为办案的参考,不具有证据可采性。

 

【替身证据】刚结束的失火案,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认定》结论是不排除遗留火种所致,火灾认定人员出庭作证称为了补强证据才委托了一家鉴定中心,现该鉴定中心已与无火灾鉴定资质,鉴定人员各奔东西,申请出庭无一到庭,补强的内容就是做出了消防机构没有依据不能、不敢做出的而为了定案必须的鉴定结论。笔者认为该替身证据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只能作为类似“专家意见”供法庭参考。

 

【成功弹劾抓获证明】信用卡诈骗案件中的“透支后逃匿”情形将会认定嫌疑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一个方面,在办的一个案件中,侦查机关将抓获的嫌疑人押到高速路口拍照,并出具了《抓获证明》旨在说明其意图逃匿。经取证后,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重新出具了《抓获证明》(证人证言),恢复了抓获事实本来面目,目前同一侦查人员在同一时间出具了两份关于抓获事实完全不同的证明,按照英美证据法中弹劾证据规则,两个前后不一致的证言即足以成为弹劾证言可信性的理由。

 

【不认罪不能判缓刑?】今天上诉的一个案子,原一审法官对被告人说不认罪不能判缓刑,被告人表示不认罪,法官急赤白脸站起来指着被告人再次声明不认罪的后果,被告人不动摇坚决不认罪,结果判了缓刑,还赠送一个自首;上诉发回重审后,庭审中法官两次告知不认罪不能判缓刑,被告人神态自若地表示不认罪,结果依然判了缓刑……

 

【一起成功的程序辩护】受李俊青律师邀请加入一起子虚乌有的盗窃通过对三人严重的刑讯逼供屈打成招案件,经过及时程序辩护,今天傍晚当事人释放。程序辩护就是反守为攻,通过向检察院指出公安机关刑讯逼供违法取证事实,促使检察机关介入紧急拍照固定证据,进而导致刑讯逼供得来的口供成为毒证,这个最危险的证据未来审查批捕、起诉、审判都可能要排除,致使公安机关不得以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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