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节录之三十五

时间:2018-01-30 作者:李耀辉刑事辩护网 浏览:1901 打印


@李耀辉律师  新浪微博

 

【撤回起诉裁定可以上诉吗?】法院准许检察院撤回起诉裁定书是否可以上诉,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司法机关对此有不同的理解和操作,笔者在办的失火案撤回起诉裁定书尾部没有标明上诉权利,之前有网友请我把关其致信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问询同一法院作出两份裁定,因法律发生变化撤回起诉,裁定书尾部未标明上诉权,另一份因证据存疑撤回起诉,标明了上诉权,哪一个符合法律规定?

 

【质证新发展】在一次开庭辩护抢劫、聚众斗殴案,法官严格限定要求辩护律师仅就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三个方面提出意见,我认为在证据规则、证据理论日益发展的现代法庭,仅是对证据的“三性”进行质证是远远不够的,且《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规范》明确规定了辩护律师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就证据资格、证明力以及证明目的、证明标准、证明体系等发表质证意见,这应当也是证据裁判原则的应有之意。

 

【认罪决定诉讼结局?】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认罪”和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自认”不可同日而语。法院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也要审查全案证据,只有证据达到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程度时才可以判决有罪。近日,一起三青年轮奸案,我为一名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另外两被告人突然当庭表示认罪,仅是态度上表示认罪,并不认可强奸事实,法院开庭后14天迅速出判,认罪的被告人获得了最轻的轮奸10年有期徒刑,却不约而同地认为判重了选择上诉。

 

【法院变更起诉罪名应有限度 一】根据诉判同一原则,法院对于具有包容关系的罪名之间可以自行切换,但新罪名的犯罪构成事实与起诉罪名不一致,新罪名也不是起诉罪名的必要步骤,法院不应变更起诉罪名。

 

【法院变更起诉罪名应有限度 二】法院主动变更起诉罪名基本上相当于隐形的控诉者,新罪名产生于庭后的评议阶段,而控辩双方都未参与,失去了围绕新罪名展开法庭调查和辩护的机会,成为了法院自我指控、自我裁判的运动比赛,显然是违背程序正义的非正义之举。

 

【证据裁判原则】有时候答案不是全在卷宗里,在经办的一些案子与办案人员沟通过程中,经常会听到卷宗之外的事实,虽没有证据证实,但办案人员信以为真,早已先入为主,如果辩护律师仅单单就卷宗材料进行防御式辩护,这样很难消除办案人员内心确信“道听途说”的偏见。所以证据裁判原则就很重要。

 

【急速而来非正义】程序正义的维护是需要有一定的时间加以保证的。法院1227日通知心未来传销案将于201818日至10日开庭,20171218日法院通知律师集体“双规”阅卷,201813日将质证意见、辩护意见发送法院邮箱,这意味着法院阶段介入的律师,在阅卷203册案卷后,16天拿出质证意见和辩护意见,20天后出庭辩护。

 

【被害人出庭】对一起拟做无罪辩护的轮奸案,只是对被害人陈述做精细化质证还不够,必要申请被害人出庭作证,旨在问出真相。

刑诉法第6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被害人兼有当事人和证人两种属性,作为证人时应当到庭。

刑诉法及司法解释法规定,法院有义务通知或者传唤被害人到庭,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对被害人发问。

法院办理刑事案件一审普通程序调查规程对被害人出庭作证作出了规定

根据直接言词原则,法官不能借助别人工作间接了解案情,应当直接听取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应当到庭。

我国刑事诉讼实体真实发现主义决定了,对被害人陈述有异议的,应当到庭。

 

【滥用撤回起诉权力】在办一件失火案,检察院为了补充证据和并案审理撤回起诉,这混淆了撤回起诉和建议延期审理补充侦查的界限。撤了又诉,今天到法院阅卷,六本卷,翻来翻去没有找到“新的证据”,法官翻了半天卷中夹着几张纸,五份证据,仅凭这样的证据作为“新的证据”重新起诉?法院还受理了。拿着令箭当鸡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