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节录之三十四

时间:2017-10-28 作者:李耀辉刑事辩护网 浏览:1840 打印

 

@李耀辉律师 新浪微博

 

【被告人的所有诉讼权利都与辩护权密切相关】辩护制度是预测刑事司法未来的关键,历史上辩护制度发展经历了漫长的过程,可以说刑事诉讼制度进化的历史就是辩护权发展的历史。日前最高院、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当中已经出现了有效辩护的影子,这也印证了现代刑事诉讼发展始终伴随着辩护权的加强。

 

【刑事辩护全覆盖是有效辩护的第一步】日本学者田口守一所言,现在的辩护权论强调的是保障辩护人委托权,今后,辩护权论必须向可以接受有效辩护的辩护机能论发展。美国的刑事辩护全覆盖到有效辩护制度建立也经历了长期的争辩与演进。目前我国刑事辩护全覆盖只是有效辩护的第一步,让律师不再成为奢侈品,而应在每一个刑事案件当中都是触手可及的必需品。未来刑事辩护的有效性将是刑事诉讼改革必然趋势。

 

【窥探撤回起诉的漏洞】在办的一件案件,检察院诉了撤,撤了诉,随意性很大,缺乏内部监督制约,检察院又要补充证据重新起诉,这混淆了撤回起诉和建议延期审理,补充侦查的界限,另一方面撤回起诉后不同意对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属于变相超期羁押。这仅是一个个案,实践中存在大量的对撤回起诉权的滥用或者不正确运用。

 

【诉判不同一】法院变更罪名的情况比较常见,虽然有法律依据,但在没有给辩方调查和辩论的机会情况下,强加给被告人一项新的罪名,是司法专横、非正义的表现。最近遇到案件法院不仅改变了罪名,还脱离起诉指控的事实而另审事实,构建一套新事实,这属于滥用审判权,有违审判中立原则。

 

【庭前对话】昨晚到达卢龙县,在办的一件失火案引起县委和检法两家重视,目前案件检察院撤回起诉,重新起诉已成定局。今天下午县委书记、案发地镇书记、检察院检察长、主管副检、法院院长、庭长、律师及家属在信访局进行庭前对话。参与两方对抗激烈,表达各自观点,还嗅到火药味,院长鼓励辩方找专家辅助人出庭,鉴定人出庭,审委会委员旁听,政协、人大旁听。未来开庭一定精彩!

 

【鉴定人员的回避】在办一件失火案件,消防大队既作为侦查机关,其中大队长和一名助理工程师作为侦查人员,又作为火灾事故现场勘查人员和火灾事故认定人员,同时消防大队又神奇地作为委托机关委托了一个火灾事故鉴定机构,出具火灾起火原因的鉴定意见,出具意见后又神奇地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中消失,这个证据质证从人入手,违反回避规定,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Office文档真伪判断】刘品新教授讲到Office文档真伪判断问题,今年办理的一件无罪案件就涉及到这一证据问题,二审开庭前夜辩护人获得一份《情况说明》,该《说明》记载关键证据补查提纲的创建时间是2012925日,而未能记载文档的完整属性,包括文件类型、大小、位置、创建时间、修改时间、修订号、总编辑时间等,不能真实反映该补查提纲的真实情况,根据电脑常识,文档创建时间虽然无法修改,但文档内容可以随时随地修改,相应修改时间会随时变化,该情况说明对修改时间避而不提,也没有任何提取调取证据笔录,提供人无法说明提取过程,这不能排除造假的可能。

 

【谁能保证丧钟不为你鸣呢】美国原最高院大法官克拉克曾说“摧毁一个政府最快的方法就是政府本身不遵守自己制定的法律。”国家监察法是为监察机关执法提供法治依据,当然不能与刑事诉讼法相提并论,但监察机构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时,才开始适用刑诉法,律师才可以介入,禁止不计代价、不择手段、不问是非的刑诉法不被遵守,谁能保证丧钟不为你鸣呢?这不是自掘坟墓吗?

 

【香港高等法院旁听】曾到香港高等法院旁听一起刑事案件,旁听席上有家属、记者,不需要任何手续和证件,没有旁听证,只要不属于非公开审判的案件都可以听审,只有不许摄影的合理限制。旁听人员不需要经过任何人许可即可进入法庭,没有安检,不用存包和手机,没有法警虎视眈眈维持旁听秩序,一切显得很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