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耀辉律师:刑辩五难

时间:2017-04-27 作者:李耀辉刑事辩护网 浏览:2330 打印

 

作者:李耀辉

 

在一个法治社会,律师是保护公共利益和私人权利必不可少的一群人。刑事案件中的辩护律师更是必不可少的。因为没有律师的帮助,被告人哪怕是无罪的,也有可能因为不知如何辩护和证明自己的清白而面临着被判有罪的危险。今天上午,司法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司法部副部长熊选国表示,针对如何更好地发挥律师的作用以避免冤假错案的问题上,将大幅度提高刑事案件律师的辩护率。让更多的被告人拥有辩护律师为自己辩护,这不仅是保障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良好运转,也能最大限度地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熊选国副部长总结了当前律师执业十大难题,十几年以来,老问题还未彻底解决,新问题汹涌而至,以前有律师辩护 五难,即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法庭质证难和律师意见采纳难。这里我就谈一谈这老五难。

 

会见权是律师有效开展辩护业务的前提和基础,会见难的大问题通过2012刑诉法从立法层面解决了,目前仅对三类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类、恐怖活动类、特别重大贪污贿赂类)律师会见需要许可,其他案件仅凭三证就可以顺利会见。但笔者在执业中还遇到其它会见小难题,比如律师会见三类案件以外的案件,看守所与办案单位串通限制律师会见;司法厅颁发的《律师证》没有二维码,要求律师出具司法厅的证明文件,笔者再三央求下出示了个人身份证已达到人证同一才完成了会见;要求律师会见除了出具三证之外,另提法外要求,律师防不胜防,例如委托书需要加盖律所公章,每次会见需要律师证复印件;还有看守所的会见室不足够,尤其北京地区看守所比较明显,还有不准许同案律师会见同案犯,会见时间受限,等等。

 

正常的诉讼程序中的阅卷难的问题现在基本消除了,申诉阶段阅卷难题依然未解决。全国各地检察院逐渐实行了电子阅卷,律师可以刻录光盘或者U盘拷贝快速完成阅卷,甚至个别地方检察院实施了律师网上预约阅卷的先进制度,与此同时,笔者也遇到过检察院阶段阅卷难的问题,比如检察院案管科只允许律师对着电脑拍摄扫描卷,不允许拍摄实体卷宗,既然有电子卷宗为何不给律师提供便利,既然其他检察院可以刻录光盘,为何还要收取一元一张复印费不给律师提供便利。再就是申诉阶段只有立案复查后律师才可以申请阅卷,申诉启动再审程序本身就很难,申诉律师又不能阅卷,无法掌握案件全貌,这为申诉工作带来阻碍和困难,如何在纠正冤假错案工作中发挥律师的作用。

 

调查取证难,这与辩护律师诉讼角色相矛盾的难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调查取证难,二是申请调查取证难,三是取证后的认证难。调查取证风险重重,律师们常常需要居安思危,刑法306条也成为悬在律师头顶上的达摩克里斯之剑。律师囿于本身的权利弱小,在调查取证这一方面与侦控机关实力相差悬殊,自己不能调查取证,那就申请调查取证,但也总得不到重视,甚至办案机关故意隐匿证据,律师只能望洋兴叹。律师费劲千辛万苦收集到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向法庭出示,有的根本得不到任何回应,不在判决书中体现说明,只能安安静静躺在法院正卷之中,有的终于盼到了回音,简单地以不具有合法性和关联性,全部不予采纳。

 

法庭质证和辩论难,法庭审判流于形式,问题出在法庭主持人身上,不耐心听取律师意见,因为听了也不会采纳律师质证意见,公诉机关的出示的证据三性十分强大,律师犹如拳打棉花,声音再大再动听,也无法叫醒装睡的人。律师发表质证意见时可以随意打断,将质证限缩解释为只能对证据三性发表意见,而质证不仅是质疑,还可以对证据解释、说明、甚至辩论。法庭质证难还体现在证人、鉴定人员、侦查人员不出庭,证人们不接受当庭询问,律师仅仅是面对公诉人摘录的笔录宣读进行质证,质证意见又让放在辩论阶段说,辩论阶段可以充分发表意见了,又只让说观点,庭下交辩护词,这是法庭十大谎言之一。

 

这是当前刑事辩护的五大难题,也是刑辩律师的生存现状,这些难题折射出我国刑事诉讼的顽疾,折射出我们刑事辩护制度发展还需要很长一段路要走,在当前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我们要对破解刑辩难题有足够的估计,罗马不是一日建成的,但是一日又一日建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