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耀辉:“折腾式”辩护还是有好处的

时间:2016-12-31 作者:李耀辉刑事辩护网 浏览:2097 打印

折腾式辩护还是有好处的

 

文/李耀辉

 

 美国著名刑辩律师德肖维茨认为,最好的辩护是程序辩护,因为程序辩护是进攻型辩护,将公诉机关置于被告的地位,辩方对控方的违法行为展开攻击。我认为,对鉴定意见开展针对性辩护也是一种进攻型辩护,因为往往鉴定意见是定案证据的重要组成,比如伤情鉴定是立案证据和定罪量刑的不可或缺的证据,如果能够瓦解推翻鉴定意见,将会出现翻天覆地般转折,甚至达到无罪的目的。

 

    一个在办的破坏生产经营共同犯罪案件,其他被告人律师让其家属转告我的当事人家属说,让你的律师别折腾了,不要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会耽误时间,折腾来折腾去,没有什么意义,大家都不好过。怕折腾的,是视鉴定意见为王,走过场不穷尽法律的;想折腾的,抓住了案件死穴,希望最大程度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前者是固步自封,后者是激流勇进。其实,无论重新鉴定最终结果如何,没有达到公平、客观、真实的状态,折腾一下,还是有好处的。

 

经会见后,确定了基本辩护思路,向法院递交了重新鉴定申请书,法院接受申请先后联系了两家鉴定机构,但不知什么原因这两家鉴定机构都不接受法院的委托,遂联系了市物价局的价格认证中心,该价格认证中心以不服价格鉴定意见需要在接收到十五日之内向委托机关提出复核为由也拒绝了。我打电话给市物价局询问具体原因,了解到原委托机关和当事人需要提请复核才受理,且基本上不接受法院的委托。我又通过检察院的同学联系一家北京价格评估公司,专程到邯郸一家北京专业价格评估机构论证在办的一件案件的价格鉴定结论。

 

本案存在诸多鉴定标的与客观事实不符,存在人为扩大损失现象,鉴定程序违法、瑕疵,鉴定机构仅凭公安机关的委托资料进行审查,未进行现场、实物勘察,而且在技术参数、规格型号、产地、使用状况缺失,残值、折旧不分情况下做出了价格评估,不仅结论不客观、不真实,还难以作为定案根据。

 

    法庭犹如战场,律师必须知道何时进攻和何时退守,许多案子之所以胜利并不在莽撞进攻,而在于有策略的撤退。在法院难以在开庭前重新鉴定的情况下,我与当事人商量后先选择放弃重新鉴定,转而依刑事诉讼法申请三位鉴定人出庭,后法院准许并通知鉴定人出庭,将鉴定标的调查清楚才能从根源上解决问题,并制作了上千字的质证意见,以各个击破价格鉴定意见,这是目前最好的策略。

 

结果一切尽在我的掌握之中,在庭审中,对价格鉴定及其检材各个击破,庭后又与法官不断的沟通,最终法院决定价格鉴定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将重新评估,不仅节省了当事人的近万元的鉴定费,而且案件又能顺照我们最初的辩护目的进行下去。

 

我把这个代理过程叫做折腾式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