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思考集(三)

时间:2017-08-20 作者:李耀辉刑事辩护网 浏览:1966 打印

 

文/李耀辉

 

【刑罚的功利】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对涉案赃款主动退赔与其家属代替退赔不可同日而语。只不过刑罚具有功利性,一般对于家属的退赔等同于被告人的退赔,在量刑上,也视为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但与被告人自主的悔罪还是具有一定差别,辩护律师应当运用好这一点,为被告人争取更大的量刑适用于地。

 

【审查起诉阶段的律师辩护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是审前辩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律师开展有效辩护的重要阶段,尤其对检察官提起公诉能够施加有效积极的影响,律师既可以弥补公安阶段对嫌疑人不利的地方,又可以为将来在法院阶段辩护打下良好的基础,可以说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决定着未来审判阶段的方向。

 

【证据展示的空间】严格意义上,在刑事诉讼领域,我国不存在证据展示制度,实践中也很少存在证据展示的行为,一般是律师在检察院阶段就可以单方面的阅卷,律师很少调查取证,即使取证,也大多数在开庭时举证,或者开庭前透露给公诉人。笔者曾与某诈骗案主办检察官进行了证据展示,律师提交调取的证据交给检察官,检察官交给律师在退侦期间补充的笔录进行审阅和拍照。

 

【律师辩护难——辩护意见采纳难】昨天接到承德中院电话,某案判决书要快件邮递,今天收到该案的二审判决书。辩护意见采纳难的主要原因是司法的不独立,党政领导、院领导干预案件,主办法官犹如皮影戏的木偶,再加上符合二审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却不予开庭,在一种暗箱操作的方式之下作出判决,判决意见不说理,对律师意见为何不予采纳还是不说理,这怎能做到起码的公正,这样的司法裁判是不是一种病。

 

【辩护的力量】在刑事辩护过程中,有一种力量是摸不着看不见的,即使在看得见的方式的法庭审判中也不是显而易见,这种力量藏身于自然辩护或法庭辩护中的对抗之下,对抗之后,这种力量也很难体现在判决书上,但终究这种力量影响了判决,保障了当事人的利益,这种力量就像这段话一样,没有贴切的名字。

 

【拿人钱财替人消灾】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一种现象,就是办案机关经费不足,常常需要所谓的受害人提供物质资助或者报销办案费用,这不但违反警务纪律,而且有损公务人员的廉洁性,更重要的是,在司法活动中,一旦办案机关与涉事一方存在利益关联,不免有瓜田李下、公器私用的嫌疑。

 

【在某地看守所遇到的几个司法问题】1、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人、律师、办案机关各一份,但会见完毕看守所扣下委托书;2、除特别案件律师只需三证即可会见,但看守所要求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律师证复印件;3、有的看守所提示不允许律师会见时拍照、录像、录音,这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31条第二款相违背,律师应当有权进行录音录像拍照,但需嫌疑人同意;4、律师会见时间与办案机关提讯时间不平等,律师会见时间短于办案机关提讯时间。

 

【向委托人介绍案情】当事人家属委托律师作为当事人的辩护人,律师作为受托人理所当然要向委托人介绍案情以及诉讼进展情况,但现实中,会出现委托人之外的其他当事人的亲朋好友向律师打听消息、询问案情,这时律师要不要或者有没有义务向这些人进行回应解答。一般地,律师没有义务向这些人解答,而且在多数情况下,律师应这些人的要求做了,反而会影响办案效果,挑拨委托方与律师之间的关系,也不利于诉讼策略的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