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节录之二十九

时间:2017-01-27 作者:李耀辉刑事辩护网 浏览:2389 打印


 

新浪微博@李耀辉律师

 

【控辩不平等】刑事案件中控方承担举证责任,辩方针锋相对围绕证据“三性”质疑控方证据,法庭采纳律师意见极少,且判决书不作评价,法庭不是不关心证据的三性,对辩方提交的证据要求极为严格,但对控方的证据偏爱有加,造成了证据采纳问题的控辩不平等,在北京三中院亲办的一件合同诈骗案,开庭宣判前,在法官的主持下制作了一份谈话笔录,主要内容是对辩方提交的所有证据进行认证,围绕证据的“三性”全盘否定了辩方的证据资格和证据能力。

 

【控辩错位】今天在兰州三看会见金融才俊贪污案件,了解到当事人一到案办案单位便让其写下自首到案的情况说明(实际被动到案),办案单位主动创设自首情节,形成一种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假象,为接下来的虚假口供蒙上遮羞布,同案另案处理的一被告人也存在类似情况,当庭表示不属于自首,揭开遮羞布,公诉机关却认为构成自首,结果判决认定自首,关于自首问题,控辩双方角色乾坤大腾挪,难得一见。

 

【非法书证一】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非法书证的自由裁量排除规则,该项规则主要适用于侦查人员非法获取的书证。在亲办的妨害公务无罪抗诉一案中,检察机关出示一份情况说明及补查提纲,该份证据成为办案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重要证据,辩护人对该证据进行了精细化质证,但遗漏了申请法庭排除非法书证(倍感遗憾),因该项书证收集程序不合法,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出庭证人无法作出合理解释,依法应当予以排除。

 

【非法书证二】在办的妨害公务无罪抗诉一案,补查提纲成为影响案件定罪的关键证据,而该补查提纲收集程序不合法,也不存在任何的提取笔录,出庭证人无法说出补查提纲的原件存放何处,也无法说明补查提纲提取于何处,如果原件存放何处都无法说明,则替代物的真实性如何证明呢?书证的来源及收集过程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该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非法书证 三】关于定罪的关键证据补查提纲,在案有一份《情况说明》记载补查提纲的文档创建时间是2012925日,而没有记载文档的完整属性,包括文件类型、大小、位置、创建时间、修改时间,不能真实反映该补查提纲的真实情况,根据电脑常识,文档创建时间虽然无法修改,但文档内容可以随时随地修改,相应修改时间会随时变化,该情况说明对文档修改时间避而不提,不能排除事后伪造创建的可能。

 

【限制会见无孔不入】2015年第一次来兰州第三看守所会见,甘肃经侦总队限制律师会见,本人立即写材料向省检察院反映投诉;今天第二次到兰州三看会见另一案子,起初办理会见手续很顺利,后来到查验手续第二道关口,工作人员以本人的律师证没有二维码为由拒绝办理会见,说别人的有,你的没有不给办,让司法厅出具证明,不要让无知阻碍正常的律师会见,后来拿出身份证证实人证同一,这才顺利完成会见。

 

【公正与效率】宏观地看,刑事诉讼在寻求事实真相的道路上,维持社会公共福祉,保障基本人权,是应然之义,但不计程序的繁琐,诉讼进程的迟缓,于个人无益,于国家与社会有损。一件在办案件,第一季审理期间,第二季便悄然拉开序幕,法院最终决定合并于一庭,前前后后已进行了八天庭审,调查发问阶段控辩双方短兵相接,质证阶段阵地攻防战对抗激烈,火药味浓,庭审期间被迫中断一次,明天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