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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年帖2017 |精选微言
李耀辉按:“拜年帖”,顾名思义,就是古人在春节时表示新春问候、吉祥祝福的专用帖子。大年在即,发一组微博文字,以为给大家的拜年帖。祝福大家春节快乐,吉祥平安!
【法治职业共同体】法治的发展和维护在很大程度上依赖法律职业共同体,而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的主要标志是法律人应当按照统一的法律、职业观念和思维方式进行理性和公平的诉讼活动。如果没有建立这种法律职业共同体,那么很容易造成检察官或法官和代表私权的律师之间形成对立、仇视乃至冲突,无法在理性的范围之内各司其职进行诉讼活动,最终会导致法律的无序和人权的侵犯。
【公正与效率】宏观地看,刑事诉讼在寻求事实真相的道路上,维持社会公共福祉,保障基本人权,是应然之义,但不计程序的繁琐,诉讼进程的迟缓,于个人无益,于国家与社会有损。
【飞书】古代自秦以来法律规定,禁止投匿名信告人罪,否则将被处重刑,轻则弃市,重则绞刑,若要告人,必须指陈事实,不得称疑,否则官府不予受理。亲办敲诈勒索一案,匿名举报后,又提交显名举报信,举报事实严重失事,幕后操纵者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把自己也送进了看守所,事态扩大,政法委协调,案子击鼓传花到了法院,骑虎难下,告人者纯属诬告,按古代法律,诬告反坐。
【一致性悖论】在古罗马法中,如果所有法官都一致认为嫌疑人有罪,该嫌疑人反而会遭到赦免,因为很多人同时意见一致的概率是太小了,因此意见的正确性值得商榷。毫无问题,反而令人怀疑,这就是一致性悖论。
【公器私用】实践中,经济犯罪领域经常会出现一种现象,就是办案机关经费不足,常常需要所谓的被害人或被害单位提供物质资助或者报销办案费用,这不但违反警务纪律,而且有损公务人员的廉洁性,更重要的是,在司法活动中,一旦办案机关与涉事一方存在利益关联,不免有瓜田李下、公器私用的嫌疑,难保公正执法!
【经验与逻辑】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有句名言: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是逻辑。对于司法实务工作者来说经验是格外重要的,但经验往往是靠不住的,不能迷信的,我认为经验本身不重要,重要的是从众多经验中归纳出的逻辑,一位有经验的律师不是他执业多少年,代理多少案件,而是是否能够利用从经验中归纳出的逻辑正确处理千奇百状的案件。
【推荐新书】法官如何思考?一位首都法官,关于审判问题的思考和作为,具有一定普适性,对于没有法院工作背景的律师们来讲,此书确是一副灵丹妙药。封底的程序正义提出者美国教授贝勒斯名言“即使判决并没有准确地判定过去发生的事实真相,争端各方只要确信他们受到了公正的对待,他们也会自愿接受法院裁判结果”。在不幸结果确属不可避免的情况下,所有人都会关注自己是否受到了公正的对待。
【刑讯逼供下的博弈 】刑讯逼供犹如阴影一般,存在于刑事案子当中。对于刑讯逼供的态度,检察机关一般要求公安机关出个证明,在法庭上振振有词宣读一下没有刑讯逼供体面收场;律师声嘶力竭指控刑讯逼供,却又“拳打棉花”;法院要么对刑讯逼供网开一面,要么给予被告人量刑的优惠到此为止。被告人在侦查程序中往往处于孤立无援之境地,对于无辜者而言,要么承受肉体、精神之痛顽强抵抗到底以证清白,要么求得现世解脱,坠入万劫不复深渊;对于有罪者而言,经受得起严刑逼供,可能会侥幸逃脱法律制裁,经不起考验,打了白打,未来翻供也无济于事。如何遏制刑讯逼供,学界做了大量的对策研究和比较研究,比如建立全程录音录像制度,现在看来一无是处;比如拘留24小时之内把嫌疑人送往看守所,但大量刑讯逼供发生在送看守所之前;法律又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其实这是审判机关与侦控机关之间的力量博弈,审判机关对通过刑讯逼供获取的证据强制排除不用,在程序上制裁了侦查机关的非法行为,但制裁不力,不仅非法证据堂而皇之进入法庭,而且导致侦查机关在“有利可图”心理下“再犯”。
【事实判断与法律判断】一男子手持砖头砸运钞车被安保人员一枪击毙瞬时引起轩然大波。既然授权安保人员配枪,我们就应预见用枪擦枪走火的可能,所以需要对开枪严格规范。光天化日之下砸运钞车,是一违法行为,这是事实判断,然而安保人员开枪之前应作出法律判断,保证每一颗子弹准确无误,不能假想防卫、伤害无辜,如果死者不具有抢劫犯罪动机,开枪的安保人员判断失误而“事前防卫”,这就无法在法律中寻找到免罪的事由,很可能不幸将要承担刑责。
【辩护人不能替被告人认罪】辩护人不能替被告人认罪是辩护制度最基本的要求,辩护律师绝不能从事带有追诉性质的活动,因为辩护的目的就是使被告人免受不公正的定罪与判刑,追求对被告人有利的结果。一旦确定辩护方向,要么独立辩护(有限度),要么一致辩护。
【女子在电梯劝阻男子吸烟】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基本已成社会共识,女子在电梯劝阻男子吸烟,而该男子不仅吸烟自损健康,反而大打出手暴打损害他人健康,道德已经无法唤醒这个一意孤行的暴戾烟民,法律绝不能再袖手旁观。男子暴打女子轻则承担民事责任,重则可能承担寻衅滋事的刑事责任。我们不能只停留在“吸烟有害健康”枯燥乏力的善意提醒和口号,法律缺位难以实现禁烟的目标,禁烟入法,可以出台禁烟方面的法律条例,对公共场所吸烟者施加罚款、拘留的制裁措施,违法必究,以有效遏制公共场所吸烟行为,保障公众健康。但是,全面禁烟也不现实,没有必要也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这样容易滋生敌意和对抗,还容易架空法律和法规,为了有效的实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可以效仿国外有益做法,搭建吸烟者与不吸烟者的分离配套措施,在公共场所设立吸烟区域,既能保障执意吸烟者的自由,又能实现公共场所无烟环境,这无非是一种解决中国当前禁烟问题的良方。
【准备就是一切】本人认为庭前的充分准备过程是不断探索的过程,是出庭辩护的重要组成部分,所有的发问、质证、即席的辩论都是依赖充分的准备,夸张地说大部分案件在开庭之前就决定了输赢。
【控辩错位】一当事人到案后办案单位便让其写下自首到案的情况说明(实际被动到案),办案单位主动创设自首情节,形成一种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假象,为接下来的虚假口供蒙上遮羞布,同案另案处理的一被告人也存在类似情况,当庭表示不属于自首,揭开遮羞布,公诉机关却认为构成自首,结果判决认定自首,关于自首问题,控辩双方角色乾坤大腾挪,难得一见。
【另案处理的司法腐败黑洞】“另案处理”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其是一种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共同犯罪案件出现特殊情况或存在特殊原因,而将某犯罪嫌疑人分离单独或并案处理的一种情形。在办的一件故意伤害致死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某嫌疑人在未批准逮捕情况下另案处理,其导致的后果可能是另案处理后不了了之,再就是无法与其他嫌疑人一同移送上级检察院公诉,最后会降格在下级检察院不起诉或从轻判处。
【律师帮助的意义】你也许不明白为什么被告人需要律师的帮助,可以说一个人没有律师的帮助,即使他是无罪的,可能不知道如何为自己辩护,可能不知道如何证明自己无辜,不知道如何对抗指控他犯罪的人,不知道如何有效影响法官的判断,而面临着被判有罪的危险,这是否会让你想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