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节录 之二十八

时间:2017-01-08 作者:李耀辉刑事辩护网 浏览:2155 打印


 

@李耀辉律师 新浪微博

 

【一个成功案例】20157月起代理的一起发生在国土整治背景下的渎职犯罪、虚开发票案,历经两次退侦、三次审查起诉、三次开庭审理,最终在2016年年末宣判。我的当事人被控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虚开发票罪三项罪名,法院判决滥用职权罪免处,玩忽职守罪不成立,虚开发票罪免处,最后数罪合并免于刑事处罚。其中滥用职权罪采纳律师意见否定数额犯,玩忽职守采纳律师复测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辩护意见,虚开发票采纳律师单位犯罪辩护意见。

 

【律师在场】律师在场权是人权保障的一项重要权利,西方发达国家基本上都赋予了律师在场权,律师不在场可导致讯问笔录无效。今天一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当事人先前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将被批捕,一大早陪同当事人到派出所,律师在场参与了搜身、送达逮捕证、同步录音录像下制作笔录、入所体检、医院复查,尤其在制作笔录环节,律师在场监督,并且核实笔录确认无误让当事人签字,经历了一次难得的律师在场体验。

 

【准备就是一切】本人亲办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将近日开庭,原一审法院全部采纳律师意见,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均不成立,遗憾的是变更罪名高利转贷罪未遂,遂顺利完成了羁押期限和判决期限的“实报实销”(缓刑)。本人认为庭前的充分准备过程是不断探索的过程,是出庭辩护的重要组成部分,所有的发问、质证、即席的辩论都是依赖充分的准备,夸张地说大部分案件在开庭之前就决定了输赢。

 

【同案生效案件证据是否“免检”?】一个违法发放贷款、合同诈骗案庭审中,公诉人抛出同案生效案件证据不需要辩方质证,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根据的论调。从法理层面分析,前案中被告人未到案接受审理、作证,后审中以前案证据证实本案成立,剥夺了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权,犹如未经审判就已戴罪之身;从法律层面分析,该问题不属于《人民检察院刑诉规则》437条免证事实,错误解读了立法本意,总之,同案生效案件证据“免检”,没有法律依据,也无法理支撑。

 

【行贿与受贿遥望对泣】行贿和受贿是对合犯,共同审理更有利于查明真相,但实践中偏偏人为拆分审理,本人代理一受贿案件,行贿唱罢受贿登场,行贿案件先行审判生效后,造成受贿案“未审已定”,生米煮成熟饭,绑架了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成为了无罪辩护的巨大阻力,我们有理由怀疑定罪证据不足,也担忧二审法院能否顶的住压力。

 

【与法官“掰手腕”】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情节严重情形现无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网络仅可查的是出处不明的四川省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情节严重包括损失数额5万元以上标准,庭后与法官沟通,法官“先入为主”认为损失数额在5万元以上构成情节严重,显然对本案极为不利,为了打破法官对5万标准的“情有独钟”,辩护人专门利用无讼案例透过大数据查询类似案件以推翻法官偏见,下午到法院与法官“掰手腕”。

 

【谁说鉴定结论是证据之王】“鉴定为王”的时代已过,刑诉法已将鉴定结论换了一种新的身份鉴定意见,刺破面纱后其实就是“特殊证人证言”。本人亲办的渎职案之玩忽职守罪,申请鉴定人出庭,经询问真相大白,推翻了复测鉴定意见才釜底抽薪般无罪;亲办的破坏生产经营案,对价格鉴定及其检材各个击破,庭后法院决定价格鉴定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将重新评估;亲办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价格鉴定结论标的是360米,及时提出法律意见,补充侦查作出侦查实验后起诉书认定190.66米,这时已经推翻了鉴定意见,法院认定是168.55,最终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结论;亲办的故意毁坏财物案,委托鉴定资料造假,完成了定罪后的“实报实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