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节录之 二十七

时间:2016-11-03 作者:李耀辉刑事辩护网 浏览:2146 打印

微博节录之 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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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性悖论】在古罗马法中,如果所有法官都一致认为嫌疑人有罪,该嫌疑人反而会遭到赦免,因为很多人同时意见一致的概率是太小了,因此意见的正确性值得商榷。毫无问题,反而令人怀疑,这就是一致性悖论。该原理完全可以适用到刑事质证意见之中。

 

【事实判断与法律判断】一男子手持砖头砸运钞车被安保人员一枪击毙瞬时引起轩然大波。既然授权安保人员配枪,我们就应预见用枪擦枪走火的可能,所以需要对开枪严格规范。光天化日之下砸运钞车,是一违法行为,这是事实判断,然而安保人员开枪之前应作出法律判断,保证每一颗子弹准确无误,不能假想防卫、伤害无辜,如果死者不具有抢劫犯罪动机,开枪的安保人员判断失误而“事前防卫”,这就无法在法律中寻找到免罪的事由,很可能不幸将要承担刑责。

 

【辩护人不能替被告人认罪】辩护人不能替被告人认罪是辩护制度最基本的要求,辩护律师绝不能从事带有追诉性质的活动,因为辩护的目的就是使被告人免受不公正的定罪与判刑,追求对被告人有利的结果。今天会见与被告人沟通辩护方向,分析认罪与无罪辩护的利弊,让被告人抉择。一旦确定辩护方向,要么独立辩护(有限度),要么一致辩护。

 

【孰是孰非】实践中,律师担任刑事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时,可以同时接受同一案件两名以上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近亲属的委托,这与律师担任辩护人有所不同,但是人民检察院刑诉规则第40条第二款却规定,律师在担任诉讼代理人的,不得同时接受同一案件两名以上被害人的委托。本人代理过一起刑附民诉讼案件,同时担任被害人的三名近亲属的代理人,孰是孰非?

 

【不要让救济成为伤害】在一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案中,涉案人数众多,其中一被告人在一审阶段脱保在逃,法院“缺席”全案判决,部分被告人上诉,二审法院本是救济程序,拒不受理,致使案件两上两退。愚以为错在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应裁定在逃被告人中止审理或另案处理,现在二审法院不买一审的账,若执意启动二审,是否剥夺在逃被告人的上诉权?二审法院受理后对在逃被告人中止审理,对其他上诉人继续审理,这样解决有无隐患?

 

【另案处理的同案犯能否作为证人出庭】违法发放贷款、合同诈骗一案,庭审进行到第二天,辩护人申请另案处理的且已审结的同案犯出庭作证,获得法庭准许,公诉人当庭质疑同案犯不能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这一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本人认为应当分情况处理,对于另案处理且已审结的同案犯可以作为特殊证人出庭,即便证人身份被否定,同案犯也可以当庭对质,有法可依。

 

【女子在电梯劝阻男子吸烟】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基本已成社会共识,女子在电梯劝阻男子吸烟,而该男子不仅吸烟自损健康,反而大打出手暴打损害他人健康,道德已经无法唤醒这个一意孤行的暴戾烟民,法律绝不能再袖手旁观。男子暴打女子轻则承担民事责任,重则可能承担寻衅滋事的刑事责任。

对于公共场所吸烟问题,控烟协会责无旁贷,我们不能只停留在“吸烟有害健康”枯燥乏力的善意提醒和口号,法律缺位难以实现禁烟的目标,禁烟入法,可以出台禁烟方面的法律条例,对公共场所吸烟者施加罚款、拘留的制裁措施,违法必究,以有效遏制公共场所吸烟行为,保障公众健康。

但是,全面禁烟也不现实,没有必要也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这样容易滋生敌意和对抗,还容易架空法律和法规,为了有效的实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可以效仿国外有益做法,搭建吸烟者与不吸烟者的分离配套措施,在公共场所设立吸烟区域,既能保障执意吸烟者的自由,又能实现公共场所无烟环境,这无非是一种解决中国当前禁烟问题的良方。

 

【飞书】古代自秦以来法律规定,禁止投匿名信告人罪,否则将被处重刑,轻则弃市,重则绞刑,若要告人,必须指陈事实,不得称疑,否则官府不予受理。目前亲办敲诈勒索一案,匿名举报后,又提交显名举报信,举报事实严重失事,幕后操纵者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把自己也送进了看守所,事态扩大,政法委协调,案子击鼓传花到了法院,骑虎难下,告人者纯属诬告,按古代法律,诬告反坐。

 

【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国家五部委联合制定的《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进一步确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但刑诉法同时又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何回答,但对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又与“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原则相冲突,如果发现案件真实的刑诉任务不发生改变,不取消如何回答强制义务,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原则就不会具有任何生命力。

 

【未供述即无口供】在家中准备节后9日开庭案子,阅卷发现两份雷同笔录,在此前的庭审中也对该两份证据申请了排非,后一份笔录复制照搬前一份笔录,前一份笔录以证人身份做的,后一份笔录摇身变成嫌疑人,且同一处口供内容一字不差,经先前法庭调查得知后一份笔录形成仅用时3分钟,前一份笔录2小时10分,对后一份笔录嫌疑人未供述,口供何来?made in Bureau of public security.

 

【别“瞎折腾”】一个在办的破坏生产经营共同犯罪案件,其他被告人律师让其家属转告我的当事人家属,让你的律师别折腾了,不要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会耽误时间,折腾来折腾去,没有什么意义,大家都不好过。怕折腾的,是视鉴定为王,走过场不穷尽法律的;想折腾的,抓住了案件死穴,希望最大程度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前者是固步自封,后者是激流勇进。其实,无论重新鉴定最终结果如何,没有达到公平、客观、真实的状态,折腾一下,还是有好处的。

 

【律师帮助的意义】你也许不明白为什么被告人需要律师的帮助,可以说一个人没有律师的帮助,即使他是无罪的,可能不知道如何为自己辩护,可能不知道如何证明自己无辜,不知道如何对抗指控他犯罪的人,不知道如何有效影响法官的判断,而面临着被判有罪的危险,这是否会让你想明白?

 

【假象】为了完成既定的办案方针和目标,专案组不惜构陷、株连无辜,不仅制造两个莫须有的罪名,还滥用权力将我的当事人登记上网追逃。611日我的当事人随同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612日签发拘留证,同日补签登记刑拘在逃,专案组多此一举目的何在?在乎先入为主,排兵布阵,为了将我的当事人打造成头目,通过刑拘在逃的假象,为办案人员接力办假案提供支持,经过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不仅打掉一个莫须有重罪罪名,还从第二告位置拉至最后一位。该案因补充新的证据要再次开庭,而新的证据中的在逃信息登记撤销表以及情况说明,都强有力地暴露出办案破绽。其他新补充证据,直到开庭前最后一天也没有移交给法院,明天第三次开庭,首先将应对突袭的证据,这是一场硬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