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节录之二十五

时间:2016-08-24 作者:李耀辉刑事辩护网 浏览:2243 打印


 

新浪微博@李耀辉律师

 

【公器私用】实践中,经济犯罪领域经常会出现一种现象,就是办案机关经费不足,常常需要所谓的被害人或被害单位提供物质资助或者报销办案费用,这不但违反警务纪律,而且有损公务人员的廉洁性,更重要的是,在司法活动中,一旦办案机关与涉事一方存在利益关联,不免有瓜田李下、公器私用的嫌疑,难保公正执法!

 

【警察也要倾听律师意见】刑事案子,当一方站在错的一边时,必须有一方站到对的一面,这才能永葆正义的天平。一个小案子,自侦查阶段介入,及时与办案警官交涉,欲提交证据,结果被质疑律师的证据不可能推翻警察认定的事实,到法庭上再提交吧。沮丧地离去,紧接着被告知形成一份书面的律师意见,附上证据,交过来,警察要倾听律师的意见,才能准确地将客观事实转换为法律事实,目前当事人未被批准逮捕,已被取保。

 

【逮捕必要性辩护与司法审查】对犯罪嫌疑人来讲,逮捕对其不仅意味着强制措施的变更,更是对其案件的走向产生深远的影响,更多的是不利的。在法治国家,对一个犯罪嫌疑人是否保释把他提交给法庭,由第三方裁夺,这时的律师辩护是法律辩护,而在我国,律师的逮捕必要性辩护属于自然意义上的辩护,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刑讯逼供下的博弈 1】刑讯逼供犹如阴影一般,存在于刑事案子当中。检察机关通过阅卷发现非法证据线索,审判机关通过被告人、律师控告侦查人员存在刑讯逼供的行为,律师会见被告人时得知,但是对于刑讯逼供的态度,检察机关一般要求公安机关出个证明,在法庭上振振有词宣读一下没有刑讯逼供体面收场;律师声嘶力竭指控刑讯逼供,却又“拳打棉花”;法院要么对刑讯逼供网开一面,要么给予被告人量刑的优惠到此为止。

 

【刑讯逼供下的博弈 2】被告人在侦查程序中往往处于孤立无援之境地,对于无辜者而言,要么承受肉体、精神之痛顽强抵抗到底以证清白,要么求得现世解脱,坠入万劫不复深渊;对于有罪者而言,经受得起严刑逼供,可能会侥幸逃脱法律制裁,经不起考验,打了白打,未来翻供也无济于事。

 

【刑讯逼供下的博弈 3】如何遏制刑讯逼供,学界做了大量的对策研究和比较研究,比如建立全程录音录像制度,现在看来一无是处;比如拘留24小时之内把嫌疑人送往看守所,但大量刑讯逼供发生在送看守所之前;法律又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其实这是审判机关与侦控机关之间的力量博弈,审判机关对通过刑讯逼供获取的证据强制排除不用,在程序上制裁了侦查机关的非法行为,但制裁不力,不仅非法证据堂而皇之进入法庭,而且导致侦查机关在“有利可图”心理下“再犯”。

 

【推荐新书】法官如何思考?一位首都法官,关于审判问题的思考和作为,具有一定普适性,对于没有法院工作背景的律师们来讲,此书确是一副灵丹妙药。封底的程序正义提出者美国教授贝勒斯名言“即使判决并没有准确地判定过去发生的事实真相,争端各方只要确信他们受到了公正的对待,他们也会自愿接受法院裁判结果”。在不幸结果确属不可避免的情况下,所有人都会关注自己是否受到了公正的对待。

 

【获得律师有效帮助权之概念】在刑事诉讼各个阶段中,刑事被告人有权获得委托辩护的律师或者法律援助指定辩护的律师帮助,并且其律师必须按照国家制定的一系列的衡量辩护质量有效性的标准履行辩护职责,由此刑事被告人获得律师在实体上和程序上提供的合理尽职帮助和服务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