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节录
微博节录 之二十四
@李耀辉律师 新浪微博
【给我一个陪审团】给我一个陪审团,我能让我的当事人无罪释放。聋哑人租房困难,一个正常人帮助聋哑人租房,租金都是聋哑人支付,聋哑人外出盗窃被抓,办案单位认定正常人租房行为是窝藏犯罪行为,办案单位“大胆设想,刑讯求证”,有罪推定,株连无辜,司法报复,立功心切,导致本是一件再普通不过的生活小事上升为“刑事犯罪”,用生活经验和常识可以说明一切,何必法律辩护。这是一场常识辩护,然而当常识遭遇法律,傻傻分不清楚,不如给我一个陪审团。
【从辩护的理论到理论的辩护】一起强奸抢劫暴力性犯罪,居然可以实现简单粗暴行为理论化。起诉书指控的三起犯罪事实,辩护人辩护观点涉及轮奸的司法认定问题、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法律适用问题、“先证后供”证据审查问题、同案被告人口供性质问题、瑕疵证据的补正与合理解释的限度问题、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司法应用问题、没有被害人陈述仅以同案被告人口供据以定罪问题、原一审与发回重审一审关系问题,等等。成功实现了自己定位的辩护风格之一:从辩护的理论到理论的辩护!
【骨头的秘密】本人代理的一件绑架杀人申诉案件,其中案件历次判决都以一个仅存的8.9厘米长的人骨作为被害人死亡的关键证据之一,而经过辩护人的调查取证,该人骨来源不明,涉嫌造假,从案卷记载的发现地点,更有可能是动物骨骼,《刑事调查大揭秘——骨头的秘密》节目中,美国法医学专家称猪的肋骨与人的极其相似,而鉴定出的人骨不仅来源不明涉嫌造假,而且也未作DNA比对,由此得出是被害人仅存的尸骨证据不足。
【阅卷权是律师专属权利?一】按照刑诉法的规定,辩护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阅卷权,但对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可以阅卷语焉不详,仅规定了辩护人可以向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被告人是否可以阅卷,是否查阅同案犯的笔录,当理论和实务还存有争议时,北京三中院在保障被告人的阅卷权方面走在了理论前面,在开庭前,专门押解被告人到法院给予其两个小时的查阅案卷的时间,在理论层面达到了控辩平衡的效果。
【阅卷权是律师专属权利?二】理论上辩护人的阅卷权等同于被告人的阅卷权,被告人往往身陷囹圄、孤立无援,为了与控方形成势均力敌的均衡状态,被告人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而法律设立辩护人阅卷权主要目的是基于对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平等对抗和辩护人本身收集证据能力的局限性的考虑,其最终目的是达到控辩平衡的效果,保障辩护的有效性。因此,被告人不能享有阅卷权毫无道理可言。
【阅卷权是律师专属权利?三】势均力敌才能呈现对抗诉讼,在我国的案卷笔录中心主义之下,案卷就是控方的武器,而辩方往往手无寸铁,不进行证据开示,无法形成对抗,辩方必死无疑,法庭也就无法最大程度地发现真相。只有越及时地看到案卷,做好防御准备,才能绝处逢生,所向披靡,做到有效辩护。
【聋哑人刑事案件手语翻译问题】警察既从事侦查工作,又充当手语翻译,所形成的证据如何采信?警察充当翻译没有翻译的资质和条件,不具备任何专业职称,所形成的证据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针对这两个问题我国的法律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和解释。但这两个问题关乎明天案件七个聋哑被告人的口供的能力和真实性,唯有精心准备,才能质到极致。
【临时寄押会见难】寄押与羁押无本质区别,嫌疑人都会被送进看守所,事实上形成一种自由受限的羁押状态。临时寄押依据通缉令和在逃人员信息材料,一般羁押依据拘留证或逮捕证。但实践中,律师经常会遇见看守所以临时寄押禁止律师会见,本人就遇到过两次,均被看守所拒之门外。如果临时寄押允许侦查机关提讯,就应当允许律师会见,理论基础是嫌疑人被首次讯问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亲属委托律师之后,律师便赋予了辩护权,会见嫌疑人应不受任何限制。
【前判对后审有无影响?】民事诉讼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可以直接认定,而刑事诉讼却没有这样的规定。笔者办理一件虚开发票共同犯罪案,法院采取分案处理审理方式,其中一人已经先行判决,笔者对后审的一被告人做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那么前判的事实认定是否会影响后审的事实认定?笔者认为,前判只对案件定性有约束力,而对事实认定没有约束力,因此无罪辩护义无反顾。
【申请被告人出庭?】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是刑诉诉讼主体,证人是诉讼参与人,按照诉讼职能分工理论,一人不可同时充当两个诉讼角色,反之,会引起诉讼职能的混淆。笔者曾办理两件典型的共同犯罪和对合犯罪分案处理的案件,其一合同诈骗共同犯罪案件,笔者申请另案处理的被告人出庭作证,法官收下申请书;另一受贿案件,笔者申请行贿人作为证人出庭,法官以先质先判不准许证人出庭。前判只对案件定性有约束力,而对事实认定没有约束力,申请“被告人”出庭没有理论障碍。
【有效辩护】根据有效辩护原则,刑事被告人在诉讼各个阶段均有权获得律师帮助,而且律师介入案件时间越早辩护越有效。如果因经济困难、盲聋哑人无力聘请律师,则公安、检察院、法院应当为其指定律师,使其享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但今天开庭的案件,其中6个聋哑人在法院阶段才为其指定了律师,既违背法律规定,又有损有效辩护。
【上诉“潜规则”】实践中,对于一审被羁押被告人是否表示上诉,往往以辩护人或近亲属提交的上诉状上签名或按手印作为被告人是否同意上诉的标志。但实务中有的法院要求辩护人提交上诉状需要附加手续,这致使一审辩护人无二审手续无法代被告人上诉,二审辩护人还要出具手续才能视为被告人上诉,律师的手续能够表达被告人上否上诉的意思?这是一种毫无意义的“潜规则”。
【细节决定正义】每个人对正义的认识是不同的,但对非正义的感受却殊途同归。今天在北京三中院开庭,没有律师专用通道反而律师大包需过安检(说好了律师不过安检呢?);庭审法警以没有带钥匙不给被告人打开戒具(这个理由不错,全国各地法院可以“效仿”);为了庭审效率质证与发问合二为一(效率重于公正?);质证只能就证据“三性”发表意见(律师行使了半个质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