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研究
美国刑事被告人获得律师有效帮助案例及评析
翻译|李耀辉 刘涛
李耀辉按:本文原载译者李耀辉硕士论文《刑事被告人获得律师有效帮助问题研究》中。本篇译文是论文作者李耀辉在导师周宝峰教授指导下完成,导师特选取英文原著《In Our Defense》获得律师帮助权一章让我翻译,为了加强翻译准确性,特邀请内蒙古大学外语学院英语笔译专业研究生刘涛提供帮助,翻译成功后并按照导师要求附在毕业论文之中,自负地说,这篇关于被告人获得律师有效帮助的英文案例是被我首次翻译成中文案例。
一、获得律师帮助权:美国诉克罗尼克案[i]
在一切刑事案件中,被告人享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
众所周知,宪法保障刑事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获得律师的帮助,但如何界定律师的帮助是否有效呢?在1980年,政府以克罗尼克涉嫌13次邮件诈骗行为对其提出指控,并指控他在佛罗里达和俄克拉荷马州的银行间策划了一起复杂的支票造假计划。邮政的调查员花了近5年时间搜集了关于此案的大量证据。法院为克罗尼克指定了一名年轻的房地产专业的律师,然而这个律师却从未代理过这类案件,并且法院仅仅给了这位律师25天的准备时间。而后克罗尼克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辩称法院为其指定的律师辩护行为构成律师无效帮助,侵害了宪法第六修正案赋予他的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
据克罗尼克所述,“我的家庭自1949年9月19日就已经是美国家庭的一份子了。”克罗尼克本人是一个圆滑而又谦恭有礼的人,曾经还对他的处境发出过豪言壮语:“政府的宪法体系中的法律是权力的裁决者,像云一样总是看得见的,清晰流动,然而却坚不可摧。克罗尼克的诋毁者说他是一个极其圆滑的人,而他的支持者说他是一个正派的人,他的案子困扰着他也使他看起来多了一些傲慢。
在1973年,克罗尼克的父亲在佛州的坦帕市成立了Skyproof制造公司,主要经营对移动房屋的支撑捆绑业务。1974年,30岁的克罗尼克接管了这家公司。他雇佣了一个名叫卡罗琳·卡明斯的年轻妇女去做秘书工作。后来他任命卡明斯为公司的董事长,同时她也成为了公司的唯一的股东。克罗尼克交待说,他想要以匿名的方式保留这家新公司,因为此前经营的Skyproof制造公司破产了,使他声名狼藉,而且还被迫索赔。
1975年克罗尼克与俄克拉荷马州的一名诺曼银行职员梅里特结识了,梅里特让克罗尼克在银行为Skyproof公司开设一个账户。在6月到9月期间,每天都有数百张支票在佛州坦帕市的Skyproof银行与诺曼银行进行交易。克罗尼克处理每笔存款,但所有的支票及银行记录都签着女秘书梅里特的名字。后来政府宣称,支票交易是一个典型支票造假计划,在当时俄克拉荷马州是史无前例的。
在这起典型的支票造假计划中,造假者在A银行以记名的方式开了一个户头,他写了一个5信贷五万美元的巨额支票,然后又在B银行开了一个户头,存入来自A银行的五万美元支票,由于A银行的账户资金短缺而使支票不成立,但B银行未意识到这一事实,给造假者在B银行户头上即时信贷。七天之内,在A银行中的支票已经被收集,造假者在B银行的账户上写下了一张五万美元的支票,然后存到了在A银行的账户上,在那张支票存款之时,A银行给予了造假者即时信贷,并在信贷授权基础上,支付了之前那五万美元的支票。
事实上,造假者利用了时间差在不同的银行之间转移支票。计划中人为地平衡了银行账户,其实,造假者只是把这些无价值的纸张反复地变动了一下位置,又利用资金不足而遭到支票被拒付而抢占先机。在此期间,造假者可以使用人工膨胀的支票所得到的信用额度来申请免息贷款,最终达到使用空头支票诈骗目的。
1975年10月,支票交易开始后的四个月,Tampa银行的官员审核了Skyproof的账户,并断定这个公司是为使用空头支票进行诈骗活动的掩护者。Tampa银行立即退回Skyproof公司的支票,并且不再接收其他支票。当这些支票在诺曼银行被拒付而退回时,俄克拉荷马州银行官员传唤梅里特,并指控她实施了支票造假行为。
克罗尼克立即与诺曼银行的经理和律师取得联系。他说如果Skyproof账户有误,原因应该是记账人出错了。Skyproof公司发展迅速,而克罗尼克却说从未建立一个充分高效的结算系统,他向俄克拉荷马州的诺曼银行官员保证说,他从没有企图欺骗任何人,并且他保证如果账户上有任何透支,那他会处理好的。克罗尼克交给一封由Skyproof公司董事长卡明斯女士署名的信,以表明是她把所有可利用的资金转移到了诺曼银行。
次月,克罗尼克交给银行一张价值五十万元的期票,并且用Skyproof公司所有的在德克萨斯州的一个装瓶设备厂作为抵押。梅里特又一次在这些文件上签字。不到两周之后,在期票到期前,诺曼银行接管了装瓶设备厂,他们经营了两年,并无盈利和亏损。
这个银行也向美国邮政方面的督察员报告,假若俄克拉荷马州和佛罗里达州有诈骗犯的话,它也是通过美国邮政操作的,这就违反了联邦邮政诈骗法,邮政督察员和律师开始了跟踪两州之间数百张支票以及数千份文件的乏味工作。
四年半之后,1980年2月,格林办公室指控克罗尼克,梅里特,梅里特参与了13次邮件诈骗,指控他们在知道资金不足无法支付这些由Tampa银行开具的支票的情况下,以支票的形式存入俄克拉荷马州银行4,841,073.95美元。
梅里特和卡明斯愿意合作来面对此次指控。他们想证明自己只是这些诈骗实施活动的傀儡,克罗尼克才是幕后操纵者。梅里特想证实自己并无诈骗的意图,卡明斯也想证实自己曾经怀疑过这些奇怪的流动支票,但是克罗尼克告诉她这只是正常的交易,她只是从命行事罢了。而克罗尼克将要面临俄克拉荷马州联邦地区法院审判,且将科处65年监禁刑。
六月,克罗尼克聘请的律师同时又是梅里特的代理人,因属于利益冲突情形,故该律师撤出该案。当时克罗尼克告知法院自己聘请不起律师,请求法院为其指定一名律师为他提供帮助。当时在俄克拉荷马州联邦地区法院为贫困的被告人选择辩护律师是根据当地律师姓名的首字母在字母表上选择出来的,对于克罗尼克来说,俄克拉荷马州地区法院的尤邦克斯法官为其选择了名叫克瑞斯·克莱斯顿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克莱斯顿是一位职业6年的房地产律师,但他从未代理过这类案件。他不精通程序和证据规则,还未在陪审团和法官面前进行交涉和辩论,他也不曾担心自己是否能够胜任此案。政府给了克莱斯顿律师一把存放有关克罗尼克案证据的储存室的钥匙,后来克莱斯顿说:“我当时看到这些案件记录,我完全震惊了,还感到有些害怕。”
根据克莱斯顿当时的陈述,他告诉尤邦克斯法官不能胜任代理这个案件,尤其是这种重罪案件。但法官说:“我相信你能做得很好。”克罗尼克对法官任命的律师也很担心,并且向法庭陈述了这一情况。尤邦克斯法官说:“如果你想自己选择律师,那是不可能的,因为你已经拥有了律师。如果你想要自己的律师,那么你可以自己聘请。这名律师是在我们的选择系统下任命的……他有资格,要不然我也不会任命他。”尤邦克斯法官给了克莱斯顿律师25天的时间准备此案。
不论是骗子还是绅士,克罗尼克都不是消极被动的那个职员,他在各个方面都在为自己不懈地努力着——努力保持礼貌,保持乐观(他不论在多么坏的情况下,都不低落)并且不断地使自己的辩护更加完美。他在法庭和律师面前掩盖了自己当时的自我行动,他不断地催促克莱斯顿探寻装瓶厂的情况并对银行的记录进行重新审核。克罗尼克坚持说,他绝没有行骗,即使从最大程度上讲,也只是一些透支罢了,而且他已经还清了。克罗尼克在审判中呈递了许多票据,当时克罗尼克和克莱斯顿都在场,而却让克罗尼克的职员呆在隔间内。然而,在审判结束后,尤邦克斯法官告诉克罗尼克,他认为克莱斯顿已经做了不可思议的工作了。”克罗尼克对此表示赞同。
辩护方克莱斯顿不否认有行骗者的存在,也未否认诺曼银行损失了钱款。克莱斯顿的辩护词认为这一切都是卡明斯的错误,毕竟卡明斯女士是公司的董事长且是唯一的股东,另外她在每张票据及文件上的签了字,而克罗尼克的签名从未出现过。
是什么让克莱斯顿没有提出善意的辩护。在很多司法机关,包括俄克拉荷马州,只是呈递一些空头支票是不足以侵犯邮件诈骗法规来定罪的,个人必须要有欺诈的目的。克罗尼克之后的一名律师说:“如果我被支票拒付的话,而且我能很好的利用他,那说明我意图是正当的,无意诈骗。”来看克罗尼克这一方——他承诺自己正常利用了这些支票并且把资金和装瓶厂作为抵押转给了银行——如果陪审团一开始就认为克罗尼克蓄意诈骗的话,他们就不可能消除这一犯罪事实。另一方面,陪审团应当把这些行动看作是克罗尼克所称的“善意行为”其实是对自己邮件诈骗的一种完全辩护。
然而,克莱斯顿没有提出任何异议,法官也没有给陪审团人格有关于此“善意行为”辩护的任何指示。几项指控都是被亲眼证实的,克莱斯顿没有否认Skyproof的账户是一个骗局,诺曼银行官员证实他们银行的损失了四十到五十万美元。他们说虽然克罗尼克没有代表Skyproof公司签字,但是通过电话和一些会议,他们断定克罗尼克是有罪的,而卡明斯的立场是:“我只是按照克罗尼克说的来做的。”
克莱斯顿并未对此次辩护寻找目击证人或是其它证据,但是他反复强调克罗尼克并未参与此案的记录,如果真有人作案的话,那应归咎于卡明斯。
陪审团根据克罗尼克涉嫌参与13次案件中的11次来定罪,法官判其有期徒刑25年。
克莱斯顿尽职尽责地对上诉要求进行了备案,但是他的准备时间并不充分,克罗尼克随后被保释出狱,开始调查自己的案件,并准备上诉。在此期间,他找到了一个证据,那就是诺曼银行根本没有损失,因为他给予银行的装瓶厂的抵押额已足以偿还其透支额。另外,他发现根据宪法第六修正案的规定,他的律师的代理行为构成律师无效帮助。
起初,在英国,律师的权利是倒置的。如果一个人犯了叛国罪或刑事重罪,他是不被允许获得律师帮助的,但如果一个人涉嫌轻罪或被告人在民事诉讼中,他是可以拥有律师的全权帮助。此规定在英国人看来是无理的,于是遭到了攻击。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说:“如此不公正的学说,在我们这里是无法立足的。”美国最初的13个殖民地中12个都意识到了犯罪案件中律师的权利的重要性。
事实上,最高法院已经意识到,在所有权利之中,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权远远比其他权利重要,因为这影响到被告在维护自己可能拥有的权利时所发挥的能力。”虽然,这些字眼在《权利法案》中并未出现,但宪法第六修正案提到了,它要求一个迅速获得公开的审判,一个公平的陪审团,从而确保公平的审判。修正案的前几条确保了个人进行控告犯罪的权利以及确保在面对强大的政府公权力时获得公平审判,而宪法第六修正案指出为被告人提供律师的帮助,从而是这种保证得以继续。
公平审判的基础建立是最高法院所提到的我们刑事司法系统中“唯一的力量”,这是一种对抗性程序。在美国宪法中,刑事审判是不容置疑的,在此过程中,由一个全能的法官和一个陪审团,他们被授权审讯被告,然后决定有罪或无罪,而这个过程是一个对抗性的。政府和被告之间的纽带是宪法、证据和程序规则,他们两者双方都可以为自己提供强有力的辩护。根据最高法院刑事审判中的对抗式诉讼的前提是案件的双方当事人都能对己方的情况进行充分地说明,而这最有利于实现最终的目标,即有罪者得到应有的惩罚,无辜者获得自由。
如果没有律师,那么与这个伟大的对抗性程序是不匹配的。最高法院大法官曾说“假如没有律师帮助,被告人可能由于提不出充分证明自己无罪的证据而得到不公正的判决。”被告人一般都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辩护技能为他做防御准备,哪怕他是一个精通相关知识的人。在1963年,Gideon诉Wainwrignt[ii]一案中,最高法院提到宪法第六修正案中律师的保证是一项赋予被告人的基本权利,这一权利的规定应当运用到州以及联邦政府中,在我们的刑事司法系统的“对抗性系统”中,法院声明:“任何一个接受法庭审判的人,如果他雇不起律师,他就不能确保对自己的公正审判,除非这个律师是用来真正为他辩护的。”
九年之后,法院称Gideon规则在所有的刑事案件中适用,只要是被告面临拘禁情况,那么这种罪名不论是叛国罪还是其他重大罪行,与此同时法院也注意到将由谁来充当辩护角色这一问题。一年之后,在一所法律院校演讲中,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伯格指出了其担心的问题“我们在选择评估一个辩护人上太随意了。”
法律界也熟知了一些无效律师辩护的臭名昭著的案例。比如,一个定罪被推翻的,原因是被告的法院指定的律师承认其委托人对陪审团有罪,另一个案子中被告人的律师为原告作证,其它的诸如克罗尼克案,这里出现一个困难的问题,即什么时候由于律师的表现不佳而使其行为上升为违宪行为?正如一个法院所提到的:“法律审判不是一场游戏,在这个游戏中,其参与者都能以相当的水平同台竞技,也不是一个手无寸铁的囚犯对一名角斗士的牺牲。”
最高法院已经很早就意识到获得律师帮助权也就是获得律师有效帮助权。然而,在克罗尼克一案中,法院并未确立一个评价律师辩护有效性的标准。一般来讲,低一级的法院会从询问这次审判是否是一次“滑稽戏和闹剧”[iii]而转变为关注是否律师的表现是“合理的”。第十巡回法庭审判中,克罗尼克的诉求得到了回应,那就是律师无效帮助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判断,比如律师的经验和准备案件的时间。
法院为克罗尼克指派了一名律师来进行上诉,致使他发起了无效的诉求,他却因审判结果和其律师的表现而困苦不堪。
克罗尼克称他与上诉律师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随后他花了大量的时间来写自己的辩护词,然而克罗尼克赢了。在1982年,第十巡回法庭审判中,克罗尼克否认了律师的有效帮助这一条款,而此条款是宪法第六修正案中规定的,所以他违反可这一法规。
政府立即向最高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手里了这一案件,是时候来确立一个对律师有效帮助的标准了,而克罗尼克此次没有等待一个法院指派的律师,他这次雇了耶鲁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史蒂芬为他提供帮助。
最高法院否决了第十巡回法庭审判中的判决,并称给双方分配不同的准备时间并不意味着克罗尼克的律师有为其提供有效的辩护。而且法院并未发现克莱斯顿的年轻或无经验的行为能力,克罗尼克案被发回重审以根据类似的案例,即Strickland诉Washingon[iv]一案中阐述的标准来对律师的行为进行评价。
在Strickland案中,法院声称宪法第六修正案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的目的是确保当事人主义进行制度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因此判断律师帮助是否有效,重点在于辩护人的行为是否破坏此一功能,致审判产生不正义的结果。法院确立了一个双向的标准来作出评判,第一,被告人必须证实律师的辩护存在缺陷;第二,被告人必须证实律师的瑕疵行为妨害了其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
克罗尼克案被发回到尤邦克斯法官那里,目的是要在Strickland标准下进行审判,然而很明显尤邦克斯法官已经对克罗尼克有所了解,在审讯前的诉讼中,克罗尼克曾对法官表示感谢,而法官回答不用客气,我认为你是一个诈骗犯,假如我有选择的能力,你不会看到明天的太阳。他为克罗尼克指派了新的辩护律师大卫·布斯,并给了他9天的时间做准备,接下来的审讯中,当布斯要求与他的当事人会见商议时,尤邦克斯法官说:“当然可以,我认为你应当这么做,如果不这么做的话,估计克罗尼克会说你无能。”
在布斯询问中,克莱斯顿认为他在此情况下所做的辩护仍是有效的,在审讯最后他还说其有足够的时间准备。克莱斯顿解释道,布斯在克罗尼克上诉中想法完全相反,这仅仅是因为代表当事人是他的工作。他说:不管我认为那样做正确与否,我都有义务将其仍在一边。”
审讯完后,尤邦克斯法官作出结论,事实证明,银行损失近13.5万美元,而不是审讯中所认为的50万美元,此外法官还说克罗尼克得到了辩护律师的有效帮助。
史蒂芬乘飞机来上诉尤邦克斯法官,1988年第十巡回法庭在不足3页的意见书中回答了克莱斯顿的行为是否违背了克罗尼克的宪法第六修正案的权利。依据Strickland标准,法院发现在目前使用的专业标准下,克莱斯顿没有对克罗尼克提出自己“善意行为”辩护做调查,这是一个错误。法院记录写道克莱斯顿对其辩护的解释就是他想要掩盖事实真相。在Strickland标准或其他权利标准下,这不是为挑选辩护而作出的最好的解释。
另外,第十巡回法庭审判指出,克莱斯顿未曾调查银行记录,也没有质疑法庭让银行官员一直所重复的言论——对Skyproof账户的透支额没有一点偿还。如果克罗尼克存在欺骗的话,即使银行没有蒙受多少损失的事实,也不回消除这一犯罪。但是法院解释道,银行所声称的损失额变化较大,所以银行一方也是值得怀疑的。
因为克罗尼克的辩护律师没能提出彻底的辩护,也未对银行真正损失钱财进行调查,法院最后结论是,在Strickland标准下,克罗尼克受到了偏见,法院还说法官对法律上保护公正裁决的被告表现出来了一些敌意,第十巡回法庭命令此案再次审判。
克罗尼克在另一个法官审理下得到了一次新的审判,此次已经距第二次被起诉将近十年,离他被认为是诈骗犯起已经15个年头了。这次审判同样他有一个法院指派的律师帮助。格雷·皮特森作为其辩护律师,并且有三个星期时间来做准备。然而,皮特森是一位经验丰富的刑事辩护律师,除了谋杀、绑架和抢劫案,他还利用大量文件跟踪处理白领案件,而且在法官与陪审团面前辩论过很多次,最重要的是正如皮特森所说,这是二审,他已经知道这个政府的案件和目击证人会说些什么。
1988年11月1日,陪审团又一次认为克罗尼克犯有邮件诈骗罪。皮特森用克罗尼克的“善意行为”作为此次辩护的理由,并说陪审团的观点不能令人信服,然而这一次克罗尼克被判处了10年监禁刑而不是25年。克罗尼克认为律师的辩护词中两个方面帮助自己减轻了罪行,那就是“善意行为”以及银行的真正损失。
克莱斯顿和美国律师Green认为克罗尼克让美国政府经历了一次漫长的,付出昂贵代价的旅行。克莱斯顿认为,他是和法院玩游戏,操纵这个体系才是他的人生目标。
另一方面,史蒂芬认为:“不论在任何一个标准下,克罗尼克都未获得律师的有效帮助。”对于史蒂芬来说,克罗尼克案反映了一个问题,而其存在于被指定刑事辩护系统中,史蒂芬说道:“政府让社会宣传他们美好的权利,而这些权利却没有得到落实。“社会不把钱花在建立一个有效辩护的体系上”那些有罪者说,“为什么我们不仅付钱给警察、法院、起诉者,而且还要付钱给辩护律师?”
史蒂芬说:“一个答案就是,宪法就是这样要求的,另一个是许多无辜的人在一个不能确保自己得到充分辩护的体系下被判有罪……而那个人则可能就是你自己。”
对于克罗尼克来说,他坚持自己在卷入这个案件并无敌意。尤邦克斯法官说:“克莱斯顿本来就被放在一个站不住脚的位置,我们应该认识到这个问题。“然而他空谈哲理地说,这不是一个完美系统,生活永远是不公平的。
克罗尼克已经开始了他在德克萨斯州十年的监禁刑期。
1990年4月11日,皮特森在陪审团的说明中发现了一个技术性的错误,而且生命此案需要翻案,第十巡回法庭审判意见中写道:“我们不情愿地承认,法院推翻了克罗尼克的所有罪名,由于错误的性质,克罗尼克不能被用来继续受错误的惩罚了。”现在,克罗尼克已经被释放,在乔治亚的一家绿化厂工作。
二、对美国诉克罗尼克案的评析
在1984年的美国诉克罗尼克案的裁决作出之前,最高法院并未试图以一种通用的做法来解决律师有效帮助的概念这一问题。以前的裁决仅仅提供了容易导致有效帮助不足的某些特定程序因素有关的标准。为了对下级法院之间的分歧作出回应,最高法院宣判的克罗尼克案的判决意见指出,关键因素应当是依据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的宪法权利的内在目的来评价律师的行为。克罗尼克案涉及对律师在初审阶段表现的质疑,判决意见关注的是宪法第六修正案上获得律师帮助权的目的。最高法院在Strickland案中声称宪法第六修正案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权的目的在于确保当事人主义进行制度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因此判断律师帮助是否有效,重点在于辩护人的行为是否破坏此一功能,致审判产生不正义的结果。换言之,其目的是为公正的审判提供基本条件。
公正审判的一个重要组成内容就是对抗式诉讼,对抗式诉讼要想产生公正的结果,就必须要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对抗式诉讼的前提是案件的双方当事人都能对己方的情况进行充分地说明,而这最有利于实现最终的目标,即有罪者得到应有的惩罚,无辜者获得自由。而正是这一前提贯穿了第六修正案的始终,并揭示了第六修正案的意义。这个“意义”就是确保每一个有罪判决都是可靠的。正如克罗尼克案的判决意见所表明的那样,即使仅仅在一个问题上没能够达到对抗式诉讼的检验,如果这个问题对于定罪来说是至关重要的话,这本身就是对对抗式诉讼的重大破坏,以至于让人无法依赖这样的审判会产生公正的结果。
对抗式诉讼要想产生公正的结果,就必须要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克罗尼克因雇不起律师而得到法院指派律师的帮助,然而这个律师年轻无经验,法院给其准备时间不足,他也从未代理过刑事案件,尤其是克罗尼克涉嫌的重罪案件,该种情形属于指定律师不符合任职资格,应当视为律师为被告人提供的帮助必然无效(或者至少是推定无效)。克罗尼克的辩护律师没能提出充分的辩护,也未对银行真正损失钱财进行调查,又没有对克罗尼克提出自己“善意行为”辩护做调查,可以看出律师行为方面应被认定其质量低于合理的任职资格标准,无需考查其不当行为对案件结果影响的情况下,就可以确定律师的无效。克罗尼克案重新审视了下级法院的裁决,该裁决对上述的以行为本质来判断的观点提供了支持。
[i] Ellen Alderman and Caroline Kennedy, In Our Defense, Harper Perennial,1992.pp261—272.李耀辉译。
[ii] 372 U.S. 335, 83 S. Ct. 792, 9 L. Ed. 2d 799 (1963).
[iii] “滑稽戏和闹剧”,该术语被用来作为评判申请无效律师帮助的标准,首见于Diggs V. Welch,148 F.2d 667(D.C.Cir),cert. denied,325 U.S.889(1945).译者注。
[iv] 466 U.S. 668, 104 S. Ct. 2052, 80 L. Ed. 2d 674 (19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