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节录 之二十三

时间:2016-04-05 作者:李耀辉刑事辩护网 浏览:2457 打印

 

【检察院变更起诉 一】诉判同一是司法审判必须坚持的原则,该原则要求检察院指控的事实与法院审判的对象保持同一性和确定性,法院既不能充当公诉人主动出击,也不能脱离起诉指控事实另起炉灶。有经验的辩护律师也是根据该原则进行辩护,因为诉判同一原则是司法裁判不可突破的底限,但实践中经常会发生检察院变更起诉的情况,我国允许检察院变更诉讼客体有一定法律基础。

 

【检察院变更起诉 二】大多数国家对检察院变更起诉强制极为严格的限制,但我国对检察院赋予了在法院宣判前随时变更起诉的权力,既可以补充起诉事实、追加指控事实,还可以变更起诉,这在人民检察院诉讼规则中有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检察院随时可以向法院提出变更起诉,法律没有强制性的限制。

 

【检察院变更起诉 三】最近本人代理的一件刑案就遇到检察院变更起诉的情况,虽然变更起诉有法律支撑,但还是容易出现许多弊端。第一侵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权,延长了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第二,侵害辩护人的阅卷权、调查权,辩护人只能在审理期限内较短时间完成以上辩护工作;第三给法院的正常审理形成一定影响,检察院变更起诉,导致法院重新送达起诉书,安排庭审,案件久拖不决。

 

【你怎么为犯罪嫌疑人辩护?】今天下午问某个案子进展情况,一警官在电话中反问我:“你怎么给一个犯罪嫌疑人辩护,有什么好辩护的。”在保障人权和律师权利水涨船高的今天,居然我还可以听得到这样一个不是问题的问题。在法律上,律师对犯罪嫌疑人辩护并无任何障碍;在社会道德与职业道德之间,律师需要尽力和优先维护和遵守的应当是职业道德,而不是社会道德。任何人都是潜在的犯罪嫌疑人,辩护权是每个人的宪法权利,只不过你还没有及早行使它而已。

 

【开庭感言——被告人的主体地位】庭审阶段的有效辩护,不仅是辩护人对被告人进行充分富有成效的辩护,而且在控辩平等之下,树立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更是重中之重,把被告人当做目的,而不是手段,只有真正确立了被告人的主体地位,才能更有效的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让被告人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法庭认真听取,这不仅是程序正义的要求,更是有效辩护应有之义。

 

【开庭感言——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有如实供述的义务,而且还有依法辩解的权利,两者同等重要。被告人的辩解常常被视为推翻供述、拒不坦白的标志,这种认识是建立在“有罪推定”的观念之上,不根除有罪推定和“抗拒从严”政策,被告人的供述与起诉书指控事实不一致或者在案件事实细节上存有辩解,都被视为不如实供述,其实细想一下,这不正是被告人在辩护吗?难道辩护从严?法庭上被告人享有的自我辩护权利哪里去了?

 

【开庭感言——坦白从宽,辩解从严?】“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是我国一直以来的量刑刑事政策,这种政策与我国目前所确立的无罪推定刑事原则格格不入,在这种政策之下,嫌疑人、被告人要么坦白老实交代争取法院从轻发落,要么放弃辩护权进行法律的抗争,一旦办案人员把正当的辩护或辩解,等同于“不如实供述”,“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岂不死灰复燃,这是一种刑事司法大倒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