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文隆与魏清安冤杀案的平反昭雪

时间:2016-01-26 作者:李耀辉刑事辩护网 浏览:7084 打印

来源:共识网-作者赐稿作者:彭劲秀

23岁的魏清安以强奸、抢劫罪被执行枪决

1983年1月25日,正值春节前夕。下午,河南省巩县(现为巩义市)回郭镇干沟村魏天续家盖房子,从本村请了很多人帮忙,年青的魏清安也在其中。

由于妻子十月怀胎,即将分娩,魏清安为自己快当父亲了感到高兴,趁拉土换班的间隙,不断地来回跑。下午5点,魏清安又一次回到家,他看了看妻子,便躺在床上睡着了。大约20分钟左右,村里兽医魏玉民来家里给猪打针,魏有捞叫儿子起来帮忙。魏玉民打完针离开时,太阳已经下山。

就在下午5点左右,与干沟村相邻的西南岭发生了一起拦路强奸、抢劫案,女青年刘某被一名陌生青年男子强暴,并被抢走了手表和手提包。

警方迅速开展摸排线索,抓紧破案。案发一个多月后的3月5日,干沟村的所有年轻人被通知去开会。所谓“开会”,其实是警方为了让被害人辨认作案者而故意安排的。 被害人刘某看了一眼魏清安,对现场的警察说:“看长相像是他,个子好像低了点。”

审讯时,魏清安多次申辩说:“肯定认错人了,我脸上有一块疤,还有一个红痣,案发那天我的左手受伤了,包着纱布,当时喉咙疼得厉害,说话的声音不一样……”

魏清安的父亲魏有捞是巩县人大代表,曾对儿子的案子提出过疑问。魏清安被抓走后,魏有捞去找县公安局的办案人员。“我跟他们说,绝对不可能是清安做的,他当天一直都在给邻居盖房子拉土,很多人都可以证明,他根本没有时间去作案!”

魏有捞还记得,当时有几个警察到家里搜查,最后搜到一个提包,说作案时抢走的就是这个包。魏有捞说:“这是我开会发的奖品,上面印的还有字,怎么成了抢来的包呢”?

案件到了法院,魏有捞从邻近的偃师县请了律师,但法院不让参加辩护。魏有捞反复向审判长请求:“这可是人命关天哪,不能随便判,能不能判个死缓,人不杀,先挂着,如果确实是他做的,我连尸体都不收,俺一家人丢不起这个脸。”

没有人理会魏清安及其家人的申辩和请求,此案由河南省巩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巩县法院以强奸、抢劫罪,一审判处魏清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1984年5月3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魏清安当日被执行枪决。魏清安拒绝在判决书上签字。要求法院出示他作案时穿的衣服、鞋子等证据。在交付执行枪决的刑场上,魏清安大声喊冤,他说这个案子天长地久,早晚要弄清楚的,要求父亲、母亲给他伸冤。

魏清安被处决后,家人从看守所取回他盖的被子,拆洗时,发现被子里面缝了一个魏清安手写的遗书:“爸爸,我是冤枉的,你们一定要给我伸冤”。

田玉修主动交待此案是自己所为

23岁的魏清安被执行死刑仅一个多月,1984年6月,洛阳市公安局抓获了一名叫田玉修的盗窃杀人惯犯 ,他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其进行死刑复核期间,主动向洛阳市公安局供述了1983年1月25日下午5时多在回郭镇西南岭拦路强奸、抢劫刘某的犯罪事实。

石破天惊!可以想见,田玉修的主动交待在河南引起的震荡,同时也为被冤杀案的魏清安伸冤带来了转机和希望。

艰难曲折的平反昭雪

省委领导对这个问题感到非常震惊。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宋照肃当即通知省检察院检察长赵文隆到他办公室商谈解决办法,指出“省委领导很重视这件事,政法委也开会研究了一下,决定由你们检察院牵头,省法院、公安厅派人配合,负责彻底查清事实真相,否则不好向全省人民交待。”

赵文隆接受了这个复杂、艰巨的任务,立即组织了由省检察院刑事检察处处长王绳祖、检察员王连珠、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刘怀珍、省公安厅处长葛中玉等人组成的专题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就在调查取证工作紧张进行之际,原巩县办案人员竭力散布认定魏清安案件不会错,县政法委向省法院上报材料,认为魏清安犯罪事实难以推倒,田玉修的供述不足为据。省高院也提出一系列的问题,认定田玉修是凶手缺乏足够的证据。

面对重重困难和阻力,赵文隆一方面给大家打气鼓劲,一方面坚定信心,绝不退缩,认为如果“不了了之则有愧职守,对不起河南父老”。于是,他废寝忘食,夜以继日,亲自阅卷,询问证人,核实证据,并连续两次深入到回郭镇西南岭发案现场调查。

案件发生在傍晚时分。受害人刘某正骑着自行车往家走,冷不防被一个同样骑自行车的陌生男子撞倒在地,自行车受损,两人争执起来。男子表示帮她修理自行车。恰在此时,过来一位外村人问路。待那人走远后,男子凶相毕露,将刘某拖至附近一间废弃的水泵房强奸,然后抢走了她的手表和手提包等物,骑上自行车逃之夭夭。

调查组发现,在手表、大衣、自行车、皮鞋的来历和去向上,魏、田两人的供述差异较大。 于是,调查组决定从本案的几个关键物证上打开突破口,对魏清安和田玉修分别供述的物证下落逐一追查,以判断两人供述的真假。经过赵文隆和调查组同志的共同努力,终于查清了该案几个关键性问题:

手表问题

受害人说她出事时戴的手表是几年前姐姐结婚时姐夫送给她的礼物,是广州牌,曾坏过一次,在回郭镇一个个体修表店修过。

魏清安的供述是:那天强奸受害人后,把手表抢走到洛阳卖了,卖给谁记不得了。

田玉修的供述是:强奸受害人后,把手表抢走戴着先后到洛阳、郑州,因嫖娼没钱,被暗娼告到大同路治保会,治保会把手表没收,交给派出所,派出所又交到公安分局。公安分局把一堆手表放在一起让受害人辨认,她立即就把自己被抢走的那块广州牌手表辨认出来。为了证实这块手表确是受害人的,又让那位修表匠辨认,修表匠打开手表后看到有个三角形记号,于是确认此表是他修的,因为他有个习惯,凡是他维修过的手表,都要在手表后盖内部做一个三角形记号。这说明田玉修的供述是真实可信的,而魏清安的供述是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瞎编的。

大衣问题

受害人刘某叙述,当时强奸她的男子身穿大衣。

魏清安的供述是:那天他去自家田里浇水,由于天气很冷,他从邻居魏振豹那里借了一件大衣,作案时穿的就是那件大衣。经查证,魏振豹根本没有借给魏清安大衣,自己也没有丢过大衣。

田玉修的供述是:有一天,他路过附近的一个村,两个农民正在打架,其中的许某将大衣脱下来,让田玉修给他拿着。就在两个农民打得不可开交时,田玉修趁机带着大衣跑了。在郑州嫖娼时,大衣和手表一样,都被大同路派出所暂扣。

调查组让田玉修和大衣的原主人许某从大同路派出所收缴的一批大衣中辨认,许某立即认出了自己的大衣;田玉修也确认这件大衣就是当时作案时所穿的大衣。由此证实,魏清安所供不实,田玉修的供述真实可信。

自行车问题

魏清安的供述是:他当天作案时所骑的自行车是从邻居李秀荣家借来的,后来又改口说是从另一个邻居魏田胥那里借来的,是魏田胥的亲戚放在他家的自行车。而自行车到底是什么牌子,魏清安表示记不得了。

经与李秀荣和魏田胥核实,两人均证实,魏清安没有向他们借过自行车,以前的办案人员未向他们了解这一细节。

田玉修的供述是:作案那天骑的自行车是1983年1月在洛阳市郊区铁路护路队偷来的“双喜牌”28型自行车。当天强奸、抢劫刘某后,他骑着这辆车逃到附近的偃师县城,顺手丢弃在一个理发店的外墙边。

经查证,理发店的员工向调查组证实,当时确实有一辆丢弃的自行车,被居委会的工作人员送到了公安局。调查组带着田玉修在公安局院内的一大堆自行车中辨认,他当即认出了作案时使用的那辆“双喜牌”28型自行车。同时,调查组将当初现场勘验提取的自行车车胎痕迹证据与该车花纹比较,二者完全一致,证明案发现场遗留的自行车痕迹就是田玉修所骑的这辆自行车。而魏清安关于此车的来历等口供则是编造。

鞋的问题

魏清安的供述是:他作案时穿的是一双三接头的皮鞋,鞋底钉了四个铁掌。

但是,经查证,魏清安家只有圆头皮鞋,从来没有三接头皮鞋,更没有在鞋底钉过铁掌。

田玉修的供述是:他在作案时穿的皮鞋与他哥哥田玉森换了。调查组几经查找,终于在山西的一个煤矿找到了田玉森,证实田玉修交代属实,兄弟俩人对皮鞋外观的描述与现场完全吻合。

以上几个主要物证的去向都被田玉修的供述一一证实,这也充分说明魏清安的供述是在逼供信的情况下被迫进行的编造。

另外,调查组还掌握了魏清安遭受刑讯逼供和个别办案人员制造假证等严重违法问题。

经过8个月的艰苦工作,案件基本真相大白了。但当赵文隆和调查组人员加班加点着手准备依法按程序了结此案时,原办案人员却以种种借口予以干扰和阻挠,社会上也出现了诸如“省检察院调查组凭主观办案”、“ 省检察院单纯相信田玉修的一面之词” 、“翻死刑案”等流言蜚语,致使工作陷入僵局,无法进行下去。

在这种情况下,赵文隆只好多次进京,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业务厅和杨易辰检察长汇报案情,并呈报了关于魏清安被冤杀案的专题报告。杨易辰检察长非常重视,一方面调阅全部卷宗,一方面与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人员在一起分析研究。1986年夏,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三位负责人和两名工作人员组成中央政法专案组,来河南专题调查此案。

在一个长达5个小时的会议上,赵文隆像回答记者问一样,对中央专案组提出的一系列问题逐一作了解答。还介绍了魏清安在关押期间受到罚跪、捆打、电警棍捅、车轮战、不让睡觉等刑讯逼供情况。“更令人气愤的是,趁家人给魏清安送饭之机,在馍内夹纸条,以魏清安爱人的口气说‘局长叫你承认,你就按他们的意思说,承认就没事了’。”( 赵文隆:《检察官的生涯》第325—326页)致使魏清安在威逼利诱下编造了自诬犯罪的一系列供述。

为了确保案件的客观、公正,赵文隆还向中央专案组提出:“不要以我的话为准,请你们到发案地调查取证,以实地调查的事实为依据。”经过22天的调查,中央专案组从乡下回来,调查结果与赵文隆的汇报完全一致,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而且互相印证,于是一致认定“判处魏清安死刑实属冤杀,真正作案罪犯是田玉修”,因此建议对魏清安案予以平反纠正。

1987年1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以高检会(一)字第1号文批复:“你们汇报请示的魏清安一案,经我们共同阅卷和核查,认为原以强奸、抢劫罪判处魏清安死刑,实属冤杀,应予平反,并做好善后工作。” 接着,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河南省检察院提出的抗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巩县法院(83)刑一字第98号判决和郑州市中级法院(83)刑二字第177号判决,宣告魏清安无罪。至此,清白无辜的魏清安被冤杀案终于历尽波折,得到平反昭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