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冤系列
李金星:如何清除冤案这个重度雾霾?
(原)编者案:
(本文删节版以“律师怎么为刑事冤案申诉”为题,发表于《民主与法制》2015年第35期。
作者李金星律师是“拯救无辜者”洗冤行动的发起人之一,参与了吴昌龙案、念斌案、陈夏影案等重大冤案的申诉代理工作。本文是他作为刑辩律师,根据自己的洗冤参与和观察,对刑事冤案及其申诉做的系统梳理,论及冤案的特点、当前基本情况及律师的洗冤参与等话题。
冤案是我们社会的另一种重度雾霾,不但伤害社会的公正和良善,而且每个人都可能是受害者。律师以专业身份介入冤案平反,恢复个案中遭到伤害的正义,既是协助“熨平法律褶皱”,又有着协助“熨平社会褶皱”的特殊意义。)
讨论当前中国刑事司法,毫无疑问离不开对刑事冤案申诉的研究。尤其是2014年以来,多起冤案的平反或进入再审程序,使得刑事冤案进一步进入法律人的视野。浙江张辉、张高平案宣告无罪,内蒙古胡格吉勒图案宣告无罪,河北的聂树斌案指令复查,以及新近的福建高院决定再审改判无罪的陈夏影案和最高检史无前例抗诉的海南陈满案,都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笔者作为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近年来也有幸参与了这类案件的申诉。本文试图结合笔者的执业经历,对冤案申诉做一粗线条的归纳与整理,抛砖引玉,以期冤案研究作为推动刑事司法进步的一个切入点,吸引更多的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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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刑事冤案的特点及其分类
(一)刑事冤案的特点
著名法学家陈光中教授在相关文章中对于刑事冤案这样定义:冤案是指已生效的裁判对无罪者判定为有罪的案件。[1]
按照上述标准,我们实际上不可能对目前已经存在的冤案有准确的数字统计。但有学者分析有关资料后粗略指出:全国法院每年作出的无罪裁判也多达数千件[2]。 2015年3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上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的报告中指出:(2014年)各级法院对518名公诉案件被告人和260名自诉案件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但根据该报告,同期2014年各级法院审结一审刑事案件102.3万件,判处罪犯118.4万人。
与百万人被判有罪相比,即使每年很小的冤案比率,其绝对数字也是很高的,何况冤案一定是历年积累的。事实上,作为长期的执业律师,对于冤案感受是比较强烈的。同已经宣告无罪的多起重大冤案相比,我直观的感到目前国内得到揭露的刑事冤案数量、尤其是重大刑事冤案数量,正处于一个上升阶段。
我接触到的刑事冤案,有如下共同特点:第一、普遍的刑讯逼供;第二、几乎所有申诉的重大暴力犯罪案件在当时的法律政策下应当死刑立即执行,但由于有罪证据非常不扎实只能疑罪从轻,典型案例如河北陈国清案。该案发于1994年,当时两名出租车司机先后被杀,最后判决认定是陈国清等四人所为,当年该四人不服喊冤,该案审理历时十年,最后河北高院的判决是: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国清、何国强、杨士亮、朱彦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务为目的,持械分别结伙抢劫出租汽车司机财务,致侵害人死亡的行为均构成抢劫罪,且情节,后果均特别严重,杜会危害极大,均应严惩。陈国清、杨士亮罪均应当判处死刑,但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节,对陈国清、杨士亮可以不立即执行死刑……
无独有偶,1995年发生在吉林省的金哲宏案也是如此。实际上笔者接触到的众多重大冤案,如果案情属实,按照当时的死刑政策实在看不出不判死刑立即执行的理由。但是,正是这些案件,最后判决死缓的理由竟然都异曲同工的是“考虑到本案具体情况,可以不予立即执行死刑”。——这些理由确实耐人寻味。
第三、长期申诉:服刑人员以及家属几十年如一日地申诉,活着就是为了申诉,申诉就是生活的全部;第四、律师辩护普遍得不到重视;第五、口供为王;第六、审理期限普遍漫长,多次发回重审,长期不能定案。如黑龙江韩健勋故意杀人案审理历时26年,河北陈国清案四次发回、历时十年,吉林金哲宏案两级法院先后审理三次。
上述特点事实上也成为“拯救无辜者”洗冤行动选择申诉刑事冤案的初步标准。
在接触大量刑事冤案,认真阅卷、深入调查后,我们甚至得出如下的内心确认:国内诸多重大刑事冤案,在当时做出判决的合议庭法官就可能清楚是冤案。譬如河北陈国清等四人重大冤案,该案河北高院在历次发回重审的裁定中都指出该案存在的众多重大问题。实际上按照河北高院指出的这些问题应当立即宣告被告人无罪。但是,在有两条人命的情况下最后仍然“疑罪从轻”降格处理,各被告人历经四次死刑判决终审判处死缓或者无期徒刑;再如吉林的刘吉强故意杀人一案[3],当时一审的吉林中院竟然2000年给公诉机关去函称建议撤回起诉,但该案最终在巨大争议下判决有罪。
(二)刑事冤案的初步分类
从申诉难易程度上,我们把刑事冤案分作典型冤案和非典型冤案。所谓典型冤案即是我们上文提到的极其重大刑事冤案,即“人头落地冤案”和“疑罪从轻”的“人头没有落地”的冤案。河北聂树斌案、内蒙古胡格吉勒图案、湖南滕兴善案[4]都属于人头落地的极其重大的刑事冤案。本文提到的绝大多数案件属于后者即“人头没有落地”的冤案,但这些案件的当事人面临的往往是无期徒刑等最为漫长的刑期。如贵州杨明案,服刑20年拒不减刑,坚持喊冤申诉。[5]
非典型冤案指的是不涉及命案的冤案,譬如在中国目前普遍存在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职务犯罪案件及各类经济犯罪案件等等。
另一种分类是单就命案而言,我们把重大命案的刑事冤案分为“真凶再现”型与“真凶未现”型。聂树斌案、胡格吉勒图案都属于前者;陈满案、陈夏影案属于后者。众所周知,前者冤案平反何其艰难,而后者申冤的难度更是可想而知。
就目前刑事冤案申诉来讲,我们认为典型冤案申诉成功率比非典型冤案要高,“真凶再现”类冤案申诉要比“真凶未现”的冤案申诉容易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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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前刑事冤案平反情况的基本评估
(一)从近几年的刑事案件情况来看,律师们普遍感到刑事申诉案件越来越多。
对此,我们认为可能有以下几个原因:
第一,人权意识的普遍提高。经过改革开放以来几十年的努力,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逐步增强,对于自身遭遇的不公正对待,尤其是刑事冤案,越来越积极地寻求救济。此外,由于刑事冤案的受害者不但经受着牢狱之灾、乃至性命之忧,而且还和家人一道面临着严重的心理负担和社会压力,所以他们对公正的追求尤其坚定。
第二,客观地讲,在过去三十多年,虽然我国的立法有了长足进步,但总体而言,刑事司法依然存在很大的滞后,不但与立法的明文规定有很大的距离,而且远远落后于社会的发展步伐。因此,在过去三十年产生了超出正常司法误差的相当数量冤假错案。
第三,由于互联网的普及,目前的冤案申诉已经呈现公开化的趋势,由传统申冤方式变成“网上申冤”。事实上,并没有证据表明近几年产生的冤案绝对数量比以前更多,但是没有一个国家的互联网上会出现这么多的申冤者,这绝非正常且令人深思。
(二)当前冤案平反机制面临极大困难。
虽然没有精确的数量统计,但是作为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我们估计,我国目前处于申诉状态的重大刑事冤案数量庞大;而且,还有更多的刑事冤案由于种种原因并没有进入申诉程序。这样的估计绝不是无视三十多年来的司法进步,而是律师们实实在在的感受。
不过与此相对应的是,目前的司法体制基本上无力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有幸得到平反的几个有重大影响的刑事冤案,又会给更多的人带来申诉的希望,使他们投入到浩浩荡荡的申诉、上访大军。但实实在在地讲,我们的司法系统并没有做好全面平反冤案的准备。之所以如此,原因可能是以下几点:
第一,法院层面,有一种意见认为冤案平反会对其他冤案申诉者形成鼓励,会引起更多人、更大规模的仿效。因此,除非迫不得已,法院一般不愿意平反冤案。
第二,重大刑事冤案的后续问题通常都非常棘手,这成为冤案平反的重大障碍。尤其是冤案追责、国家赔偿和受害者安抚问题无法解决或者解决难度非常大,客观上阻碍了冤案平反。
第三,各级法院普遍缺乏审查刑事申诉案件的人手,已经成为冤案平反的重大制约因素。有的省高院负责刑事冤案复查的只有一两个人,最高院负责申诉复查的也不过几十人,负责刑事申诉复查人员更少。这与冤案平反阅卷、调查研究所需要的大量人力和时间投入是极不匹配的。从我们了解的情况看,最高院和省高院冤案申诉材料多且复杂,法官根本没有时间仔细看卷,导致陈案积压,有人批示无人负责现象比较普遍。有律师就亲历过相当级别的法官连被告人姓名、基本案情都不了解,就直接裁定驳回涉及另有真凶的重大冤案申诉的极端情况。这种极端情况的出现,我们认为重要原因之一就是越是重大冤案,案卷动辄几十本数百本或者更多,单单阅卷就需要几个月的时间,仅仅从阅卷角度看,靠有限数量的法官、检察官,客观上已经不能完成这一艰巨任务。
各级法院立案庭穷于应付,“会哭的孩子有奶吃”,这反而激励更多的人更努力地申冤。可以说,目前的司法体制对于冤案平反已面临极大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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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参与刑事冤案申诉的角色定位与方法
(一)律师的角色定位
就笔者这几年参与的多起重大刑事冤案的申诉来讲,我们律师一直在试图寻找一些有效方法。但总的来讲,就前述对于冤案申诉的理解、原则来看,我一直认为,律师从事冤案申诉,关键是律师自己的定位。当一名律师面临一起重大的刑事冤案,需要保持什么样的定位呢?
我认为,专业角色、批评-合作者和协调者-支持者,是律师从事重大刑事冤案申诉应有的定位,并且,这些定位在案件申诉中随时转换。
第一,专业角色:申诉过程必须体现律师职业水准。
我们知道,任何一起重大冤案,越是年岁久远的重大冤案,都是极其复杂的。作为申诉律师,首要就是必须吃透案情,在专业上完全拿得准,吃得透,不能满足于一般的了解和掌握,更要切忌人云亦云,更不能简单的抄袭当年辩护观点,必须寻求突破。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深入阅卷,深入调查研究,走访当事人,重建作案现场,就专业问题重新梳理,请教权威专家,对当年辩护意见进行全面而认真的评析、参考。
可以说,冤案申诉千头万绪,但吃透案情是根本、是前提。这项基础性的工作,就笔者本身来讲,耗费了大量时间和精力。有时,自己连续几天几夜看同一案卷卷宗,基本上到了不食人间烟火的地步,把自己全部身心投入到二十余年前那个作案现场,头脑里反复的对于作案现场进行重构,甚至做梦都在考虑案子,反复思考案件中间不合理的地方,反复思考当年检察官、法官、辩护人、证人、被害人、被告人的思路甚至心理特点。
任何重大案件的突破都无法绕开这一基础性的工作。在此基础上,律师才能拿准案件突破点,才能够言之有据与同行深入交流,向媒体人士推介,向专家学者汇报,才能够在说服自己后给相关的司法机关递交申诉材料,说:这是重大冤案。
需要说明的是,案件研究是申诉的核心。这就需要律师耐得住寂寞,守得住职业操守,不失理性。这几年我们申诉的案件,可以毫不夸张的说所有参与案件的律师,不管资历多么深,不管名气多么大,不管时间多么紧张,都坚持了吃透案情这一最重、最原始的标准。如果说,冤案申诉有什么值得推广的方法的话,我想这肯定是最重要的方法,也是我们最为看重的心得体会。
第二、批评与合作角色。
一个冤案的形成,原因极其复杂,是司法问题的集中反映。在冤案申诉中,实事求是地说,我们有时候会免不了对有关司法机关的批评。我想,任何人,面对重大的冤案,都不会无动于衷。但是,批评本身不是最终目的。因此,虽然我们会采取一些批评策略,这主要是想让公众以及司法机构认识到问题有多么严重,这些问题给无辜的群众造成了多么深重的苦难,这些冤案的形成又给国家造成了多么大的损失。
批评本身是想引起重视。但我们深知,在任何时候作为律师都要不忘初衷。从这个意义上讲,批评只是申诉策略之一。因此,我们把批评与合作角色放在一起,理念如此,实践中也是如此。我们深知,国家法治的进步,需要包括律师在内的各个方面的合力,是高度智慧与理性的表现,而不仅仅是依赖批评,而是更需要冷静与思考,需要所有法律人的集体努力,需要抛弃批评之后的专业合作。
在福建陈夏影案的申诉中,我们律师与福建高院的互动我认为就较好体现了这一思路。作为律师,我们也从福建高院无论是领导层还是经办法官那里学到了很多。我们知道这几年福建高院连续解决了在国内具有重大影响的吴昌龙案、念斌案,有效树立了司法的真正权威,学界律师界媒体界好评如潮。但2013年8月8日,陈夏影案启动申诉时,念斌案正在全社会最关注的时期,也是审理最关键的时期。因此,我们充分的理解福建高院所面临的压力,我们认为,至少我们律师不应当给福建高院额外的压力,如果时间允许,我们愿意继续等,况且在这段时间我们可以继续研究案情,调查取证。在此后与福建高院建立了沟通的渠道,我们也愿意听取他们的意见,尊重法院的安排。至少,不会像吴昌龙案那样又是满城风雨。
理解赢得了尊重,尊重赢得了合作。此后,关于陈夏影案件的申诉,无论是在提交证据,当事人安抚及庭审安排等各个方面,我们都在充分尊重福建高院的前提下,进行了有效的合作,令人非常难忘。
第三、协调者-支持者的角色转换。
刑事冤案的申诉,毫无疑问也是一项系统工程,其中,申诉律师所承担的协调者角色非常重要——不仅仅是简单的协调者,而且也是重要的支持者。这就意味着,申诉律师自己必须是随身携带的案件“百宝箱”,不管是法官,还是记者、学者,只要需要和案件有关的材料,我们都能随时提供。
(二)律师参与刑案申诉的方法
重视传统媒体与自媒体。我们认为这符合当今互联网社会的趋势。通过申诉,使冤案得以纠正,正义得以实现,法律秩序得以恢复,司法就会得到进步。这是我们的美好初衷。但是,如果没有媒体,没有互联网,这个目的的实现可能就会更加困难。幸运的是,这几年我们冤案申诉得到了新闻媒体的大力支持。譬如《民主与法治》的李蒙记者,对陈夏影等重大案件,下工夫研究,问题抓得准,报道客观,尺度把握的好,关键时候发挥关键作用……。我们欣喜地看到,正是这几年媒体的广泛报道,冤案平反已经成为司法热点,无论是中央领导人,还是社会各界,都对冤案申诉发出了准确无误的信号,我们深受鼓舞。
重视与专业人士的合作,尤其是法医。在一些重大刑事案件申诉中,甚至有的案件本身就是法医案件,念斌案就是一个成功的先例——靠法医,靠科学技术打赢了一场极其艰难的辩护。但无须讳言,让法医更广泛更深入介入刑事案件,我们才刚刚开了一个头。在重大刑事案件申诉中,我们对于原案卷中所有与法医有关的案卷,都重新要求权威法医重新“过筛子”,这已经成为一项通行的做法。我们收获颇多,并且正在力图建设一个刑辩律师与法医专家的合作平台,提供给全国的刑辩律师。这不仅仅是为冤案申诉,它还可以服务于正在进行的刑事辩护,最大程度地防止冤假错案。
重视与学界的合作。尤其在一些重大复杂的案件上,我们会采取多种形式与国内高校合作,多跑腿,多汇报,多请教,寻求支持,形成合力,力求通过学者的合作使冤案申诉更加规范,更加理性,更有可能取得效果。在海南陈满案[6]申诉中,著名学者徐昕教授大力帮助,长期呼吁;著名学者易延友教授、王万琼博士甚至直接应邀免费代理,成为申诉律师。学者的参与对于这些案件的申诉,无疑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而这些,仅仅靠我们有数的几名律师,是远远做不到的。
尤其要重视国内刑事辩护律师的合作。对于冤案申诉,国内刑辩律师有着很大的积极性,但是申诉经验交流不够,基本上都是在各自为战。对此,我们充分发挥互联网这一有效平台,对于大多数求助的案件,能够及时的转发给有兴趣的律师,律师们无偿的参与阅卷,讨论案情,评估申诉可行性,引导当事人走合法的申诉渠道,理性申冤,不激化社会矛盾。这一点在陈夏影案申诉中尤其明显,申诉律师们精诚合作,体现出很高的专业水平与职业素养,该案开庭效果受到社会各界以及合议庭的好评。尤其是在当事人由于开庭等待时间过长,而准备采取“公开拉木板车到监狱接孩子”的行动时,我们申诉律师积极配合福建高院做工作,最终促使当事人取消此行动,受到福建高院有关领导肯定。这也使我们深深的体会到,律师确实是人民法院可以依靠而且应当依靠的重要力量。律师和法官之间这种相互信任,多么宝贵又多么应当发扬光大!
努力争取最高司法机关的重视。我们深知,每一起重大冤案的解决,没有最高检、最高院的重视支持,是无法想象的。因此,实践中我们非常重视向最高检、最高院以情况反映的形式汇报我们代为申诉的重大冤案。这些信件,有的是申诉律师的分析意见,有的是权威法医的重新鉴定意见,有的是权威刑事诉讼专家的集体分析意见,有的是媒体的详细报道或者高水平研讨会的文字记录稿。从以往申诉成功的案例来看,对于准备扎实充分的意见,我们感觉最高司法机关还是非常重视的。至少,面对孜孜以求的律师,谁都不会轻易驳回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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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冤案平反的重要性及律师作用
(一)冤案平反工作的重要性
受人类认知水平和法律自身局限的影响,即使良好的司法制度也会造成一定数量的冤案。但我国的冤案数量之多,远远超出一般的误差水平,这无疑是国家司法层面出现了严重问题的结果。冤案本身就是司法公正的晴雨表。冤案越多,说明司法问题越严重,反之亦然。
陈光中教授在前引文章中指出:“公正是司法的核心价值,但并非所有案件都能实现公正。冤案就是最大的司法不公。最近在媒体上曝光的若干冤案,如浙江省张氏叔侄冤案、萧山冤案,引起了社会关注,也引起了高层领导的关注。防止冤案是当前司法机关的重要任务之一,也是保障司法人权的标志性要求。”[7]作为刑事律师,我对此深表认同。
我还认为,这几年刑事司法领域死刑案件质量的普遍提高,和国家高度重视、顺应民意、顺势解决了一批重大刑事冤案有直接关系。冤案平反促进司法进步的作用非常明显。
但我们也清醒的看到问题的另一个方面。在刑事冤案本身较多,刑事申诉也迅速增加的情况下,冤案平反的低效甚至近乎失灵,使得冤案问题正在演变成严重的社会问题,形成对社会健康发展的挑战。无辜者受到惩罚,却求告无门,不但会让真正的作恶者心存侥幸,更会严重伤害整个社会对司法公正和法律的信心。
民间方面,人民群众对冤案平反普遍持积极肯定的态度。如浙江浙江张氏叔侄案、内蒙古胡格吉勒图案、福建念斌案、吴昌龙案、陈夏影案的平反以及最高检对海南陈满重大冤案的直接抗诉,普遍获得了社会各界的认可。这些冤案的平反,不仅没有使司法丢脸,反而为司法形象和权威加了分,使司法更像司法,增强了人们对司法公正、法治前景的信心。
我认为,冤案问题不仅是司法问题,还是社会和政治问题。解决好了,就会转换成好的政治影响,促进社会稳定;反之,解决不好刑事冤案问题,就会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影响社会稳定与和谐社会的建设进程。
(二)律师在冤案平反中的作用
本文只是一名普通刑辩律师从专业角度探讨冤案及其申诉经验,丝毫不意味着律师在申诉成功中的作用就是决定性的。事实上,每一起冤案申诉成功,都是社会各界合力的结果,都是检察院、法院认真贯彻公正司法精神的结果。并且,越是重大冤案的申诉平反,越是检察院系统、法院系统积极协调、汇报反映,地方乃至中央领导重视、支持、理解的结果。每一起重大冤案的平反,无不包含着司法机关和包括合议庭成员、公诉人在内的具体经办人员的无数心血。在这诸多努力中其中,申诉律师的作用只是其中一环。
不过,律师不贪天功,不掠人之美,不意味着在冤案申诉上律师没有作为的余地。就如前文中已经指出的,司法机关往往囿于利益或者资源限制,尽管角色关键,但在普通冤案平反的启动和处理上,往往比较保守。然而,冤案受害者对正义的追求不但并不因此缩减,而且因为社会发展的原因趋于高涨。保守和高涨之间,不但会流失社会对司法公正和法律的信心,而且还可能酝酿出一些悲剧性事件。申诉律师以专业身份介入,协助“熨平法律褶皱”,既是律师制度为其设定的正当职业活动,在由于历史原因而积累了相当数量冤案的当下,更是有着协助“熨平社会褶皱”的特殊意义。
通过刑事冤案的平反,恢复个案中遭到伤害的正义,重树人们对司法公正和法律的信任,这不但符合国家法治建设的政策追求,而且也符合律师职业自身的发展利益。在此,尤其需要说明的是,申诉律师以其执着的追求,表明他对国家法治未来的希望,而不是相反。
注释:
1陈光中、于增尊:《严防冤案若干问题思考》,中国法学网,http://www.iolaw.org.cn/showNews.aspx?id=41279,最后一次访问2015年4月7日。
2 陈永生:“我国刑事误判问题透视——以20起震惊全国的刑事冤案为样本的分析”,《中国法学》2007年第三期。
3关于该案的报道,见《京华时报》2014年8月18日的报道“16年鸣冤吉林杀人疑案待解”。
4 滕兴善是湖南麻阳县高村镇马兰村的农民,1987年,因“杀人碎尸”,被列为犯罪嫌疑人, 1988年10月26日,滕兴善被检察机关起诉;同年12月13日,滕兴善一审被判处死刑。2006年1月18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滕兴善故意杀人案做出再审判决,滕兴善被宣告无罪。该案详情参看百度百科“滕兴善”词条。
5 “贵州‘杀人犯’20年不认罪,省检察院复查“,澎湃新闻2015年3月17日。本文写作时,该案已经宣告无罪,获得平反。
6 海南陈满案,1992年川人陈满在海口被指控焚尸杀人,1999年经海南高院终审判决死缓。该案经申诉,最高检2月10日决定就陈满案向最高法提出抗诉,称海南高院的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目前该案已经由最高院指令浙江高院再审。辩护人易延友教授、王万琼博士。
7 陈光中、于增尊:《严防冤案若干问题思考》,中国法学网,http://www.iolaw.org.cn/showNews.aspx?id=41279,最后一次访问201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