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树斌案:莫将舆论监督视为假想敌 | 光明网评论员

时间:2015-12-19 作者:李耀辉刑事辩护网 浏览:2028 打印

光明网评论员:12月14日,备受关注的聂树斌案再次传来消息。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将复查期限再次延长3个月,直到2016年3月15日。这是最高法院指定山东高院复查聂案以来,第三次延长复查期限,此前已两次延期,延长了6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昨晚发表源自某网站的题为“聂树斌案:要舆论监督,不要舆论审判”的评论文章,文中称山东高院第三次延长聂树斌案复查期限,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可一些“拿正义说事”的评论,预设了聂树斌案是冤案的前提,要求法院早日宣判聂树斌无罪,这是典型的舆论审判。舆论监督可以继续追问真相,但不应该对案件结果作出先入为主的判断。


“要舆论监督,不要舆论审判”。这个道理似乎放之四海而皆准。但具体在聂树斌案长达20余年的发展过程中,舆论对案件的一些介入,是否真的到了“舆论审判”,对法院公正判决构成“无端干扰”的地步,已然值得商榷。


且不说该案能够得以进入复查阶段,舆论和媒体的持续关注发挥了不可取代的作用。即便是在每一次复查期延长的背景下,媒体都表达“正义何时到来”的关切,也不过是基于案件本身的特点所作出的一种持续追问。要知道,该案自“一案两凶”的疑点爆出至今,已经过去了10年时间。“迟到的正义已是非正义”,媒体呼吁司法机关直面社会对此的正义焦虑,提升司法效率,不过是源自一种朴素的正义情感,它与司法的独立审判并不构成必然的冲突,又何以能够被扣上“舆论审判”的大帽?如果对于这样的疑案,舆论完全表现出无动于衷的态度,那或才是最坏的情境。


文章还称,每每有所谓“冤案”新闻,不管法院重审与否,一些评论动辄“拿正义说事”,这看起来“高大上”,貌似占有法律或舆论高地,实际上,其立论往往经不起推敲。暂且不论该说法显露出的“动机论”难以让人接受,山东高院延长复查期限虽是在法律规定之内的正当操作,但法院恪守程序正义,并不意味着就否定人们呼吁该案的实质正义早日到来的权利。而媒体期待聂树斌案:让正义照亮每一个细节,也不正是对于“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一种具体化期许吗?


可以说,此类声音看似是客观公正,但实质却有偷换概念,混淆是非之嫌。人们是否预设了聂树斌案是冤案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在于司法部门能否给予公众一份有说服力和经得起“质疑”的裁决书;案件在复查阶段,舆论发声,保持关切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表现出一种过度的焦虑,也不过首先是源自司法自身公信的问题。要知道,聂案的“疑点”不是某种舆论审判的结果,而恰恰是司法操作本身的疏漏所致。在这样的背景下,将对案件真相的追问视为“舆论审判”,又何尝不是一种“审判舆论”?


审判要独立,并不是说法院要在一个“真空”的环境下作出裁决,而恰恰是能够在直面多元舆论的条件下,依然能够作出基于专业和程序正义的公正审判。聂树斌案进入复查阶段,其过程之长尽管以10年计,但本身还是展现了司法与舆论良性互动的一种态势。某些人一看到舆论监督和不同的声音,就大呼要警惕舆论审判,到底是低估了司法的专业性和独立审判的能力,还是高估了舆论的强大?这样的论调看似“理中客”,但实质对于促进司法与舆论的良性互动并无好处,反倒有可能令彼此生出更多芥蒂。


另外需要提醒的是,最高法院的这番“借文表态”,对于仍处于复查阶段的聂树斌案而言,或有可能对复查执行法院的行为产生一些微妙影响。相较于假想中的“舆论审判”,这一点倒是真正值得正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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