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审判霍姆斯

时间:2015-10-30 作者:李耀辉刑事辩护网 浏览:2101 打印

如何审判霍姆斯


/李耀辉


对于美国科罗拉多影院枪击案嫌疑人詹姆斯·霍姆斯,一个穷凶极恶,十恶不赦的杀手,一夜之间剥夺了12条鲜活生命,应当说罪该万死,就地正法,直接把他拉出去枪毙了,碎尸万段,幸存者才能消除恐惧,地下亡灵才能安息。但在现代社会,惩罚一个人的依据不在于其事实上实施了犯罪,而在于是否有充分的证据和公正的审判。

 

如何审判霍姆斯,才能保障他的尊严不受侵犯;如何审判霍姆斯,才能保障他的基本宪法权利不受侵犯;如何审判霍姆斯,才能够使他获得公平审判的机会;如何审判霍姆斯,才能实现程序正义以及实质正义。

 

贝卡利亚在200多年前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曾主张在没有作出有罪判决以前,任何人都不能称为罪犯。这是对无罪推定思想最早的表述。按照现代表述,无罪推定原则是指,被怀疑犯罪或受到刑事指控的任何人,在未经法定程序最终确认有罪之前,在法律上都应推定或假定其无罪,或者说不得认定其有罪。无罪推定原则对保障审判公正和合理有着重要的意义,并且对保障人的名誉、尊严、权利和自由具有重要作用。在法院认定为霍姆斯有罪之前,应当对他在刑事审判过程中所处地位的保护性假定,给予他作为正常人应享有的人格尊严,并确保他受到公正和人道的对待。

 

按照程序法的思维方式,犯罪分为经验上的犯罪和法律上的犯罪。霍姆斯开枪枪杀12名无辜人,在铁证如山的情势下,而不被法院判决有罪之前,霍姆斯只是经验上的犯罪,而不具有任何法律意义。只有经过法院的判决,霍姆斯才是法律意义上的犯罪和罪犯。

 

在现代刑事诉讼中,辩护权被明确确立为一项基本人权,是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依法享有的最重要的权利,他们享有的其他诉讼权利,都与辩护权密切相关,离开了这个核心,其他权利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在国际人权公约中,刑事被告人获得律师有效帮助被视为公正审判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几乎所有国家的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均把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视为其最基本的诉讼权利。美国联邦宪法第六修正案规定:“在一切刑事案件中,被告人享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

 

没有律师的帮助,即使是事实上无罪的人,由于他不懂得如何证明自己无罪,不懂得如何适用刑诉规则和证据规则,也可能面临着被定罪的危险。霍姆斯作为被告人,已经由法院指定给他辩护律师提供帮助。但是,在美国,律师的帮助还必须有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85EvittsLucey案件中曾讲道,如果辩护人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那么与无辩护人无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Strickland案中指出,宪法上被告人受律师帮助的权利,目的在确保被告人是否获得了公正的审判,因此判断律师帮助是否有效,重点在于辩护人的行为是否破坏了公正的审判,致审判产生不正义的结果。

 

为了更好回答如何审判霍姆斯,我们可以以新近见诸媒体的审判布雷维克为范本,看一看挪威的司法和民众怎么对待罪恶多端的布雷维克,我想美国的公平公正的司法制度和程序正义理念走到了所有法治国家的前面,对霍姆斯的审判应当是更为人道与公正,这应当是毫无悬念和疑问的。

 

  2012416日,挪威奥斯陆地方法院正式开庭审理“7·22”爆炸枪击案。涉案嫌疑人布雷维克在庭审中拒绝承认法庭合法性,并否认自己有罪。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指控布雷维克犯有恐怖袭击罪、77起谋杀罪、42起谋杀未遂罪,以及大规模破坏基础设施罪后,布雷维克在被问及是否承认有罪时说,他承认自己实施了这些行动,但不承认自己有罪。

 

在挪威的法律人看来,犯罪不过是“生活中的非正常现象”。因此,只要司法体系公平地呈现了所有的证据,一个理性的普通公民就应该有能力依据常识判断被告是否有罪。开庭的第二天,布雷维克向法庭做了长达65分钟的自我陈述。在被超时打断4次之后,法庭还是允许这个男人读完了20页的陈述。下来的10周当中,他们还将一一聆听、质询每一个上台作证的目击者、警察、医生、政治极端主义者和政治领袖……要做出的判断却似乎非常简单:布雷维克到底是不是精神病患者在所有的幸存者都完成了证供之后,布雷维克第一次对“不认罪”的立场有了松动:只要法庭承认自己是理智的,他就不会对有罪的判决提出上诉。这个无动于衷的男人甚至第一次说出了心里感受:“在听了这么多的证词之后,我几乎快要精神崩溃了。”(引自南方周末《审判“屠杀者”》)

 

应当说布雷维克获得了公正的审判和友好的对待,手持无罪推定挡箭牌,面临着数不清的指控的布雷维克,无理狡辩,死不认罪,但是经过法庭的审判,给予控辩双方充分的时间和便利,积极发表陈述与辩解,保证被告人获得听审参与的机会,被告人获得听审的权利是维护其人格尊严的最低要求,是被告人基于自己作为人——而不是任人处置的动物或物品——所享有的最起码的人权,给布雷维克机会发表自己的想法、理由和不满,只有经过这样的过程,最后的处罚才能让他心服口服,这种处罚才具有正当性,被害人及其家属也才能受到心灵上的抚慰。否则,即使判决结果正确,不给布雷维克参与机会也无法让他对裁判过程和结果产生尊重和信服。

 

布雷维克的辩护律师盖尔对要不要接下这个“最艰难的任务”(为布雷维克提供法律帮助)犹豫了几个小时,直到做护士的妻子对他说:“如果他(布雷维克)受伤了,医生和护士也会全力救他。不管他是谁,我们都要尽自己的责任。”盖尔终于说服了自己,布雷维克“照看”他应有的权利,正是为了捍卫他所坚信的价值。

 

这就像美国著名刑辩律师德肖维茨所说的:“即使我了解到有一天我为之辩护的委托人可能会再次出去杀人,我也不打算对帮助这些谋杀犯开脱罪责表示歉意,或感到内疚。我知道我会为受害者感到难过,但我希望我不会为自己的所作所为后悔,就像一个医生治好一个病人,这个人后来杀了一个无辜的人是一个道理。”

 

美国司法应当保证霍姆斯充分有效地参与,享有人的尊严。如果一个人在自己的命运被裁判时却不能有效地参与,那他就是司法的奴隶。

 

美国司法应当保持中立,法院裁判者保持超然性,如果对霍姆斯的审判在外观上不能消除人们对裁判者公正性的合理怀疑的时候,法庭无论作出怎样的裁判结果,都不可能使人们对其公正性心服口服。

 

美国司法应当保证控辩双方获得平等对抗的机会。避免国家发动的刑事诉讼战争占有巨大的起诉资源和诉讼资源,以强凌弱,使霍姆斯沦为诉讼客体,任国家公权力任意摆布。

 

美国司法应当保证在其所作出的判决中充分说理,并且判决的结果应当从经过当庭调查而采纳的证据、观点和主张中产生,法官应当由一个冷静的裁判环境,不能受到外部影响和压力。

 

美国司法应当保证诉讼不能无限拖延,法院要及时给出结论,在对霍姆斯作出终审判决之后,法院要维持它的权威性,不能使霍姆斯因同一犯罪行为反复受到追诉和危险。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楼最高处刻有:法律面前平等地实现正义。

 

在未来的半年至两年的时间里,霍姆斯审判是否公正,让我们试目以待,要问我或者我们为什么这么关注,因为我或我们想知道,这个国家可能将如何对待我们任何一个人。还因为我包含在人类的这个概念里。

 

 

 

                                                   2012-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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