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无人区》中的刑事辩护几个问题

时间:2015-10-23 作者:李耀辉刑事辩护网 浏览:3401 打印
 电影《无人区》中的刑事辩护几个问题

/李耀辉

 

    宁浩导演的作品,以黑色幽默著称,对白经典,拍摄独具匠心,故事情节反映出世间百态,在让人欢笑的同时又引发人们对一系列社会问题的反思,所以我很喜欢看宁导的电影。《无人区》也一样,是一部值得期待、耐人寻味的电影,电影中的主人公是一名刑事辩护律师,与笔者职业一样,也许正是在法律人的思维方式作用下,再加上剧情贴近现实,所以我观看完电影,就影片中关于刑事辩护的几个基本问题进行分析。

 

跌宕起伏的情节,从主人公潘肖律师为一起贩隼老大杀害警察案辩护开始。值得欣喜的是,这个无法无天的贩隼老大在自己投案前居然为自己选择了律师,并把所有的犯罪事实都毫无掩盖的通过打电话的形式告诉了律师,也就是潘肖。这名来自京城的新锐律师,接受贩隼老大的委托,坐了十几个小时的火车, 三个小时的马车,远赴荒无人烟的大西北,先来到看守所会见贩隼老大。按照诉讼实践,确实也是这般安排,律师会见权是律师诉讼实务中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独占权利,律师接受委托之后,对于被羁押的嫌疑人,第一项工作往往是先会见,嫌疑人是案件事实之源,会见嫌疑人能够全面了解事实,从平衡控辩双方诉讼地位的角度来看,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时间越早,嫌疑人、被告人获得的律师帮助就越及时有效,而律师最早介入诉讼程序之中便是侦查阶段的会见。

 

现实中,一些律师由于生计所迫或者商业逐利心理,接受案件大包大揽,作虚假承诺,吹嘘或暗示自己与司法人员具有特殊关系,以此提高委托人对律师的期望值,这些都是违反律师职业道德的。影片中,在这一问题上,律师潘肖是一位基本符合律师职业道德的律师。贩隼老大最为关心的是案件的结果,在整个会见过程中,贩隼老大只讲了三句话:这事你行不行(共两次),看来你行的。但潘肖没有为了迎合贩隼老大的需求,大包大揽,一是没有正面回答贩隼老大提出的成功无罪辩护要求,二是对贩隼老大实话实说,“你这个事我确实没有把握”。

 

但是潘肖律师“涉嫌”风险代理,实践中这是绝对禁止的。在会见时,潘肖提到尾款很重要,在为贩隼老大成功辩护之后,又一次提到尾款,根据这种剧情设计可以推定潘肖进行的是风险代理,预先支付一些费用,若成功为贩隼老大脱罪就再支付风险代理费10万元。而在诉讼实践当中,刑事诉讼领域是不允许风险代理的,最主要的原因就是避免律师在利益驱动之下,为了达到当事人设定的诉讼目标,铤而走险,不惜以身试法,不择手段。

 

我们无法得知影片中潘肖的律师费,而在实践当中,刑事业务收费一般不如民商事诉讼,其实这是一种不正常的现象,理论上,为生命、自由辩护的费用应当高于民商事诉讼收费,因为生命、自由的价值要远远大于非人权的其他价值,比如财产价值。律师收费一般需要考虑社会影响力、知名度,时间、地区、案件复杂、难易程度、付出的智力成果,风险等等因素,在潘肖会见贩隼老大时,首先是抱怨为了本案浪费自己过多时间,潘肖提到时间成本,同时也表示时间要重于金钱,钱没了可以再挣,时间流过就再也无法要回。其次提到案件难度大,并表示案件难度与尾款挂钩,因此案件难易程度也是律师收费的一个参照标准。

 

潘肖仿佛对此案已经胸有成竹,胜券在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潘肖提到了尾款很重要,言外之意,尾款如果到位辩护成功水到渠成;第二在开庭辩护时,在检方出示证据(当庭播放杀手黄渤录音资料)时,潘肖“走神”在即将召开的新书发布会上推出的新书上,不甘心作“新锐律师”,镜头特写,潘肖把“新锐”两字涂抹之后,在旁边添加“著名”二字;第三在新书名字叫《刑事诉讼精彩案例99》,正在代理的这起为贩隼老大辩护的案例肯定没有收录到本书中,于是导演巧妙的设计一出,潘肖在书的封面精心添加“+1”,言外之意,正在进行的这起案件应当毫无疑问是精彩的第100件无罪辩护案例。

 

影片中,潘肖追名逐利,贯穿始终,在为贩隼老大辩护时,本想大捞一笔,还想在报纸头条刊登“著名律师远赴西北,无辜被告沉冤得雪”的新闻报道,这样可以名利双收,如愿以偿,潘肖还多次提到我要上头条,在潘肖眼中,不见利没有名,没有名无法得利。的确刑事辩护是成功律师的摇篮,德肖维茨也说过,再没有比刑事辩护律师崇高可敬了。现实中也是这样,做刑事辩护容易出名,刑事案件最容易引起人们关注,见诸报端的法治新闻几乎全是刑事案件,因为刑事辩护涉及到权利很重要,包括财产权、健康权、自由权、生命权,所以能够引起人们广泛关注,刑辩律师也因此会容易出名。

 

值得赞扬的一点是,潘肖敢于与国家公权力相抗衡,在法庭上,对质检方警察证人时,表现地泰然自若,咄咄逼人,不向公权力低头,以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进行有效辩护。在刑辩律师的字典中,刑辩律师就是公权力的抗衡者。在刑事诉讼中,作为控方代表的检察官拥有强大的司法资源,与被告人在参与诉讼的能力方面存在着较为严重的不平等的现象,这导致控辩双方诉讼地位的不平衡。刑事辩护律师就是被告人的法律帮助人,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只有与公检法直接对抗,才能为被告人提供有效辩护。

 

影片中,在开庭审判贩隼老大时,潘肖出庭为其辩护。现代法庭审判是证据裁判,简而言之,在法庭上,有证据证明的事实视为存在,没有证据证明的事实视为不存在。刑事诉讼中,控诉方具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义务,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没有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对于刑事辩护,最基本的辩护形态就是事实辩护和证据辩护,影片中,潘肖的辩护策略就是选择的证据辩护——证据不足辩护。一方面潘肖提出控方证据(播放的视听资料)与本案被告人无关,从头到尾在视听资料中没有听到被告人说一句话;另一方面潘肖利用意见证据规则反驳证人证言,证言中“断定、认为”都是证人的猜测性意见,根据证据规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再一方面潘肖举证,出示一个记账单来对抗控方证据体系,最终就是依靠这份证据为贩隼老大开脱罪责,取得辩护成功。其实在诉讼实践中,对于潘肖的举证,控方还有机会进行质证,控方完全可以从证据来源、关联性、真实性几个方面进行质证,证人和死者一起吃饭,证人点了酒,不能必然得出死者喝了酒,需要其他证据相佐证,才可以认定死者喝酒与交通事故发生后死者死亡具有因果关系,但导演没有给控方机会没有提出,让潘肖钻了漏洞,其实潘肖的证据最基本的逻辑就是买酒等于喝酒,喝酒后发生交通事故,最后导致死亡结果发生。律师辩护最基本的手法就是明知故问或者偷梁换柱,潘肖也十分清楚,在走出法庭之后,他和贩隼老大在帝豪大酒店,潘肖在记账单上签字,他对贩隼老大说,我在记账单上签字可以证明我点了酒,但无法证明我喝了酒。

 

在法庭审判中,黄渤饰演的杀手坐在旁听席上,在电影效果上从侧面反映潘肖在法庭上气势不凡,胜在必得,但我们忽略了黄渤恰恰是本案的重要证人,黄渤却没有出现在证人席上,按照导演安排和证人不能旁听规定,他也不可能再以证人身份出现在法庭之上。令人难以置信的是,本来黄渤涉嫌非法猎捕濒临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濒临野生动物罪被死者(警察)抓捕,黄渤却至今逍遥法外,还跑来到法庭上看杀害抓捕他的警察的贩隼老大受审的热闹,这是一种电影中经常出现的法律错误,这种错误是不可避免的,也是导演故意制造的错误。

 

观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影片中,贩隼老大很明显是一个坏人,但潘肖作为律师为他积极辩护,使他逃脱法律的制裁,正不正当?律师该不该为坏人辩护?这是对刑辩律师发出的诘问。潘肖为一个贩隼老大辩护,后被无罪释放,结果老大再次出去杀人越货继续贩隼,作为一名合格的刑辩律师,就应当不会为一个坏人辩护感到后悔,就像一名医生医治好一个病人,这个病人后来又杀了人一样,当然这个律师可以放弃辩护,但不代表这个坏人没有辩护的权利或聘请律师为其辩护的权利。法治就要付出代价,赋予被告人辩护权也要付出应有的代价,这种代价的付出只是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失。

 

假设如果放纵一个坏人是犯了一个错,那么冤枉一个好人就是犯了两个错误,因为使一个好人受到了不应有的刑罚,还使得真正的犯罪分子逍遥法外,据此我们肯定要两害相权取其轻,宁可放纵一个坏人,也不可冤枉一个好人,这样的价值取向也正是现代法治社会的题中之义。英国著名哲学家培根曾讲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它的危害远远大于十次犯罪所带来的危害。一个人是“好人”还是“坏人”,在法庭宣判之前,是谁也说不清楚的,司法只认有罪或无罪,最后很可能会出现人们预想不到的 “好人”有罪“坏人”无罪的结果,这也是现代法治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根据木桶原理的逻辑分析,把一个国家的文明和人权状况比作是一个木桶,这个国家的文明程度高低是由这个木桶最低的那个木板决定的,然而这个国家全体国民中的“坏人”就是最低那个板,如果坏人的权利不能够得到很好的保障,那么我们整体国民的基本权利也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所以只有充分保障“坏人”的基本人权,那么我们的权利也也没有理由不会好。

 

本案虽然没有实现正义,罪犯逍遥法外,但在特定的时空中,个案的正义与一般正义发生冲突,为了永远的正义和社会的持续稳定,法律会坚决地选择后者。法律是一种人为设计,就像影片导演、编剧一样,它无法将现实中的每一细节都纳入其中做到十全十美。过分追求个案正义的结果可能导致社会民众的利益处于极度的不稳定之中。为了个案的正义,可能在一时是趋向正义的,从长远来看会离正义越来越远。

 

《无人区》看过,断想浮起,一直到现在,笔者决定把剩余的断想快速捕捉起来,也就形成了以上关于刑事辩护的几个问题的不成熟的观点和看法,望读者批评指教。